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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收购玉米获刑农民王力军案件 将要再审

2017-01-06 王律师 退役军人律师晚点名


“最好新年礼,是判我无罪!” 2017年1月1日,作为“高墙外服刑犯”,王力军向封面新闻记者证实,2016年12月29日,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通知,当天下午,他在该院拿到最高法再审决定书。至于具体再审开庭日期,法院尚未最终确认。 

2016年4月5日,家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十组的王力军,因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案,临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此判决生效后,引发社会关注。封面新闻于2016年7月7日曾以《探访贩卖玉米获罪农民:干这行的上千人都没有证啊》为题,予以深度报道。2016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再审此案指令时指出,王力军的收购玉米行为,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近年来,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 

从2015年2月15日被临河警方传唤,到2016年12月最高法被指令再审,一年零十个月时间之后,王力军终于可以挺起胸膛说:“我贩卖玉米,不是犯罪!”如果再审判决自己无罪,王力军表示:我将重操旧业,毕竟这个行当,不仅可以养家糊口,还可以帮农民。


没想到收购玉米也被判刑 贩卖玉米属于非法经营罪!

在收到警方拘捕令后,王力军反复强调一句话:“干这行的,有一千多人,都没有证啊。我这样做,除了赚点差价,还可以让农民省事,其实帮了农民,怎么就成了非法经营?”

时间回到2015年2月15日,王力军收到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的传唤。案由系没证从事粮食收购行为,涉嫌违反非法经营罪。尽管王力军向警方自首,并退缴了所谓非法所得6000元,2016年4月5日,临河区法院还是以王力军贩卖玉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检方指控,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下来后,王力军不打算上诉。因为是缓刑,王力军不用去坐牢房。他说,“这样我就满足了。上诉,不知道还要花多少钱。这次这个事,我不仅把挣的6000元上缴了,还被罚了两万元,还有活动费用,前前后后,总共花了好几万,我得种10年的玉米才挣得回来。所以,算了吧,认命吧!”


最高法:收购行为没有破坏粮食流通

2016年12月31日,最高法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指令再审王力军案消息。 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最高法同时指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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