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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肖复萧-申请资料

2016-05-11 萧氏文化


关于纠正姓氏写法不规范的申请报告

 

*******公安局:

事由:不是的简化字,不能替代字作姓氏符号,的正确的简化字是本人请求依法将更正为,纠正该历史错误。

读 xiào(笑),不读 xiāo(消)。不是的简化字,这是两个形、音、义不同的字。本身自古以来就存在,是规范用字,多见于十二生肖、肖像、惟妙惟肖等词汇。因为简化字的原则,必须是规范字和被淘汰字的读音相同。解放前,从我国最早的姓氏著作《世本》(成书先秦时代),到清代的《康熙字典》,就没有作姓氏符号使用的记载。民间最流行的《百家姓》、《千家姓》中,根本查不到姓。

自 1977 年 12 月 20 日,国家公布《第二批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简称二简字表),错误地将简化为,以及《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之萧俗作肖的误导,新闻媒体、语文出版物的推波助澜,致使大量的姓族人改姓为( xiào 笑)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姓者办理身份证、户口登记、入学手续时,也常将写作。1986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明令废止《第二批汉字简化方案(草案)》,重新批准发表《汉字简化总表》,并且明确要求:……社会用字以《汉字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凡与《汉字简化字总表》不相符的,都属不规范的简化字,一律停止使用……《汉字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为,没有简化为肖( xiào )。

因前后两者公布的时间相距八、九年,《二简字表》深入人心,又与人们的惰性牢牢结合。所以,虽有 1986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的废止明令,但对于这个错误社会现象的扭转,已无能为力……

但未受到建国后的这场文字改革冲击的全球其它地方,如香港,台湾,东南亚地区等,所有的萧家人都是姓的,没有一个人写姓

姓氏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之一,与孔孟文化、汉字文化,组成传统文化的精髓。姓氏文化就是炎黄子孙的根,漠视姓氏文化,就是歧视传统,割断历史,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大陆萧姓公民 765 万人,加上分居在台、港、澳及世界各地的萧姓族人 100 多万,共 800 多万人,的混淆,使得亲缘分离,并在通信通汇、海关查验、财产交接等方面,带来诸多误会和不便……秦统一中国,先统一文字和度量衡。当今祖国的统一,恐怕这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9 条规定之精神,当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存在不规范使用的时候,在出具信服的证据情况下,完全可以由本人提出进行更改。

特此报告,恳请贵局核准。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主要申请依据: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9 条的内容

附件二: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1986624日)

附件三: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关于对《关于字的规范化问题》的回复意见(扫描件,两页)

附件四:老家宗祠拍照打印件

附件五:族谱拍照打印件

附件六:爷爷墓碑拍照打印件

附件七:各地纠肖复萧报道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9 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律关于姓名权的诠释:

姓名,是体现每个公民个人的亲属团体从属和本身个性的一种符号,其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表明公民的家族血缘团体;名字则是公民本身的特定符号和标记,二者的组合,构成姓名的完整内容。可见,姓名表示着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内涵。在法律上,姓名使某公民与其他公民区别开来,从而便于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具体而言,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行使此权利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未成年时,主要由父母等代理行使。实际生活中,公民的名字一般都是出生时由父母等确定的,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命名权,恰恰是行使命名权的一种表现,是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命名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其二,成年后,公民可亲自行使命名权。他既可对父母确定的姓名认可,也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给自己确定本名以外的别名、笔名、艺名等。

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公民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在民事活动中,任何公民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使用别名、笔名、艺名、化名等,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公民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也是公民的一种专有权利,某公民使用某姓名,原则上排斥其他公民使用该姓名,但重名不在其内。

3)姓名变更权。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变更姓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举例)


附件五(举例)


附件六(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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