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和女友同时掉水里先救谁法律有说法!嫖娼不付钱是否构成强奸罪?
妈妈和女友同时掉水里,先救女友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综合楚天日报、中国法律评论等
“假如妈妈和女友一起掉进水里你先救谁?”
这个问题已然是困扰广大男同胞很久的无解谜题。女友常拿这个问题来考量她在你心中的重要性,男同志们一直在思索应该怎样回答这个问题呢?
近日,武昌工学院《经济法》老师袁岑,在课堂上从法理的角度给出了答案: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女朋友在结婚之前只有“爱情”没有义务,所以“先救女友”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然,你也可以这样回答:
感受到强烈的求生欲!
还有以下回答版本供参考:
1、深情版
女生:我和你妈掉水里了,你先救谁,只能救一个。
男生答:救我妈,因为她给了我生命。然后和你一起死,没有你,生命对我也没有意义。
女生: ......
2、机智版
女生:我和你妈同时掉进水里,你先救谁?
男生反问:你爱我吗?
女生:爱啊!
男生:爱我就不要问这个问题!
女生:那我不爱你。
男生:那我干嘛还要救你?
女生:......
3、偷换词语版
女生:我和你妈同时掉水里,只能救一个,你先救谁?
男生:肯定救你。
女生:真的啊!你真好。
男生:我妈“同事”我又不认识。
女生:......
4、找死版
女生:我和你妈同时掉水里,你会先救谁?
男生机智反问:我和你爸一起嫖娼,被警察抓了,而你只有5000元,你先保谁?
女:......
不过,从法律层面分析的话,小编分享一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老师的文章:
对父母“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吗?
在刑法上,子女对陷入险境的父母有救助的义务。在没有出罪事由的情况下,对父母见死不救的,应当按照不作为的杀人罪论处。
壹
“女友和母亲同时落水,先救谁?”这个爱情场上的千古考验,自从出现在2015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就此摇身一变,成为法律人津津乐道的话题:先救女友而未救母亲,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有多重可能。
其一,如果对母亲没有救助义务,结论当然是无罪。
其二,如果对母亲和女友都有救助义务,那么无论救谁,对另一个未获救者来说,行为人都将因为未履行救助义务,而满足了不作为杀人在构成要件层次的特征,并因此被暂时推定为不法。只不过,在接下来的违法性层次的检验中,通过义务冲突的法理,来推翻之前暂时推定成立的不法,最后因不具有违法性而得出无罪结论。
其三,如果仅对母亲有救助义务,那么,先救女友而未救母亲的行为,满足了不作为杀母的构成要件特征。接下来,在违法性层面,鉴于生命的等价性,抢救的利益(女友的生命)并不大于损害的利益(母亲的生命),不能成立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也找不到其他的出罪理由。
既然违法性层面挡不住入罪的脚步,就再往下进入到责任层面的检验。此时,倒是可以考虑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毕竟,损害的利益(母亲的生命)同样也不大于抢救的利益(女友的生命)。于是,在入罪检验的最后一关,得出无罪的结论。
这就是“先救女友而未救母亲”的归责思路。
贰
可以看出,这道题目的考核关卡重重,藏有不少刑法理论上的知识点。而在逐层深入迷宫之前,首先要推开的大门是:一个人对陷入险境的父母是否有救助义务?对父母见死不救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
显然,这个问题,构成了整个思考的逻辑起点。
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说,迄今为止,刑法理论上尚无共识,即使持肯定态度的,具体答案的范围和理由也很不一致。
先说否定的一方。
有的学者认为,子女对父母没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理由是,不能把宪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等同于刑法上的义务。前者仅仅是一种赡养扶助义务,而后者是一种危难救助义务。
但是,这种看法与其批评的对象一样,都陷入了同一种思维模式,即把刑法上的作为义务的有无,寄托于其他法律的规定。这种被称作“形式的法律义务”的理论,虽然起源较早,但是在晚近几十年的学术讨论中,已经被认为是一种过时、错误的观点。
例如,《消防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但是,普通公民并不会因为不报警而承担刑事责任。此类例子在法律体系中不胜枚举。
不履行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要由此得出犯罪的结论,如果仅仅由其他法律义务,就直接导出刑法上的义务,那就是把犯罪简单地等同于违法违规加上严重后果了。因此,一个(刑法之外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肯定一个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简言之,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未必就有刑法义务;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未必就没有刑法义务。
叁
在抛弃掉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之后,学界开始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寻找实质性根据。由此产生了“保证人地位”的概念。一个人的作为义务从哪里来?它来自于这个人是否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保证人地位。那么,子女对父母有保证人地位吗?
多数观点对此持肯定回答,但是理由各异。
例如,通过道德主义进路来证成。德国联邦法院肯定子女对父母的保证人地位,理由是“紧密生活共同体中的成员,彼此间有对身体和生命进行照顾的道德性义务,能够成为刑法上的义务”。
又如,根据“信赖理论”,当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里时,彼此相互信任,也可以期待对方在必要时能保护自己免受危险。
还有一种“支配理论”主张,子女对父母的保证人地位,是从一种家庭内部领域的控制性支配状况中产生出来。
需要说明的是,在纯正的不作为犯的场合,刑法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作为义务。此时,当然没必要也不允许,越过法条去认定作为义务。
但是,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场合,保证人地位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来就是在缺乏刑法规定的情形下,为了摆脱形式义务说的表面敷衍,为一个人为什么具有作为义务寻找实质根据。
而这种实质根据,必然要在形式上带有某种“超法律”的性质,这的确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但只要承认不作为犯的存在,这也是无计可施之事。
接下来,我要谈的个人观点,受到英国人类社会学派的理论和费孝通先生的观点的启发,尝试从一个功能主义的角度,为父母子女之间的救助义务寻找根据。
肆
与针对所有人的“不得杀人”的禁止规范不同,“必须救人”的命令规范仅仅是针对一小部分人而言的。依照通常观念,杀人与救人有明显区分,前者是做坏事,后者是做好事。
法理上也是如此。在作为犯的场合,行为人的作为是促进一个迈向侵害后果的因果流程,箭头指向的是不利的后果。正是因为行为人没有侵害他人的自由,所以必须让他为这种作为承担责任。
相反,在不作为犯的场合,被期待的作为,是阻击或者中断一个迈向侵害后果的因果流程,这个箭头的指向,是与不利的侵害后果的相反相逆的方向。
这种破坏因果流程的支配,将会带来维护和增进他人法益的后果,也就是在“做好事”。在没有损害而是增进他人福利的地方,行为人应当是自由的,拥有作为与否的自我决定权。
简单地讲,积极的作为可导出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本来是意味着自由。现在国家用刑罚权要求一个本无责任者缩减自己的自由去救人,凭什么呢?
仅仅是说为了避免特定的损害结果出现,这个理由显然不够。否则,所有看到儿童落水而不救助的路人,因其作为都能够避免结果出现,岂非都要承担不作为杀人的责任!
在我看来,之所以只有一小部分人会被要求必须救人,是由于这部分人不救助的后果,不仅仅是没有避免特定案件中的损害,而是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以至于社会无法承担。
那么,要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会让社会因无法承受而动用刑罚手段呢?
伍
不妨来做一个思想实验。假设人类社会不断地缩减,人口数量减少,社会分工退化,人际交往减弱,养老院、幼儿园、福利院、医院等机构所承担的保证人义务,也慢慢地退回到个人身上。
那么,人类社会最小可以缩减到什么程度,而仍然能够保持恢复和重建的希望呢?
显然,这个缩减的底线,是至少要有异性之间的结合,由此才能繁衍生息,社会才会在我们这个思想试验中,逐渐地恢复元气,重新满血复活。
然而,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生殖本来是一项损己利人的行为,因为新生命的产生都要靠母体的消耗和亏损。因此,按照趋利避害的本性,生育并不是人在本能上积极追求的目标,不过是追求性满足时的副产品而已。
在没有意识的生物中,人己的成全只能说是上帝的巧妙安排,从性爱到抚育,用了生物机能加以联锁住。
在为己的行为中轻轻地插入一项性欲,生物们一贪片刻的欢娱,造下了三生的孽债,将错就错地把种族延续了。种族延续决不能说是个体所要求的,而是性的满足中不经意的生理结果。——费孝通
但是,作为万物的灵长,人类本不必受制于这造物主的设计,因为人有能力通过各种避孕或者禁欲手段,跳出从性爱到生殖,从生殖到抚育之间的生物机能的连环。
这样看来,生育繁衍的不息,不是一种受制于造物主的不得不的现象,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延续社会和种族的功能。而婚姻家庭,正是保障生育功能顺利实现的最有效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的核心功能不是性,也不是爱,而是生育。
进一步来说,家庭成员相互救助的保证人义务,是生育功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抚育的过程中,父母必须保证子女的法益安全。否则,失去了抚育的对象,生育对补充社会人口进而保证社会维持和更替的效果,也必然落空。
幼年子女的法益,处于比较脆弱的、易受伤害的阶段,父母应当避免其受伤。特别是在子女陷入现实紧迫的法益无助状态的境地时,如果父母有能力阻止危害结果的出现但法律允许其坐视不理,这就从根本上摧毁了生育和家庭的存在意义。生育制度也就失灵了。
因此,父母对幼年子女的保护,特别是在法益无助状态下的救助,是生育功能得以运转的基本前提,更进一步说,也是通过生育制度使得社会得以更替和维持的必要条件。
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具有使社会得以更新和维持的原始功能,在子女陷入法益无助状态时,父母就是负有国家以刑罚手段威胁其履行的救助义务的保证人,这已经是最终极的根据,不再需要其他的理由。
陆
或有疑问认为,即使基于生育的重要性,承认父母对子女的保证人义务,但是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之间,不再是一个承担生育和繁衍功能的家庭结构
凭什么说,子女对父母也应当承担危难救助义务呢?
的确,相对于父母对幼年子女的救助义务而言,子女对父母的救助义务,需要更详尽的论证,特别需要在中国社会的具体语境下展开。
一方面,“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中国社会仍然根深蒂固。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之前,父母的养老基本上仍然依赖于子女。如果“防老”得不到保障,对个体来说,“养儿”的必要性和价值反过来就会受到重大冲击,这就会催发出一个严重阻碍生育功能的反向激励。
另一方面,与西方社会不同,在现今的中国社会,即使在子女已经成年之后,父母也没有退出子女的生活,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家庭。相反,往往是以一种更加紧密的渗透方式,例如为子女购房出首付,帮助子女找工作,为子女带小孩等等,仍然在成年子女的家庭生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角色是一种从财力到人力的单向付出。在中国并且也只有在中国,可怜天下父母心这句话能得到最充分的注释。
因此,即使纯粹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在中国社会的特殊语境中,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保证人地位,作为整个中国式家庭结构的一部分,同样是家庭的生育功能能够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
这种救助义务,不应受到是否共同生活等特定事实的影响。例如,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可能不是一个生活共同体,但是,在父母陷入到法益无助的危难状态时,子女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必须履行救助义务。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与是否共同生活无关,而是中国式家庭结构能够存续,并正常发挥维持社会运转功能的必要条件。
最后的结论是:
在刑法上,子女对陷入险境的父母有救助的义务。在没有出罪事由的情况下,对父母见死不救的,应当按照不作为的杀人罪论处。
再回到“女友与母亲同时落水先救谁”这道题。在法律人群体内部,也有人认为这样的题目是书斋里的想象,现实中很难发生,“谁近先救谁”、“根本没时间选择”,这些批评在法律圈内外赢得了不少人的共鸣。
但是,抛开情节的戏剧性不谈,这种小概率的“想象题”中蕴含的法理,不受外包装形式的影响,而是在抽象层面独立而深刻地存在,显示出超越一题一事的普遍性意义。
例如,母亲落水时,能救而不救,有无责任?眼见父亲心脏病突发,能救而不救,成立犯罪吗?这些生活中完全可能真实存在的案件,它的基本法理,构成了“救女友还是救母亲”这个段子的逻辑起点。
如果仅仅以“谁近先救谁”这样的机智轻飘飘地过关,那么,先把女友放一边,遇到那些真实案件时,就不知如何应对了。
所以,各种“戏说”的背后,并不都是戏。段子深处,可能有值得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
关键是,你是想看热闹,还是想看门道呢?
延伸阅读:
母亲和女友先救谁?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伪问题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第52题是多项选择题,涉及到了女友与母亲同时遇险先救谁的问题,现把此题抄录如下: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是:ACD。
这里着重讨论被参考答案作为正确选项的C,在此之前,先简单讨论也被作为正确选项的D,以说明这个参考答案的荒谬。
甲向乙的咖啡投了毒,这是有作为的犯罪,为什么说甲是不作为呢?理由似乎是:虽然甲对乙的犯罪是有作为的,但对丙的犯罪是不作为的?我们再问,丙喝进去的毒是不是甲放的?既然是,为什么说甲不作为呢?回答似乎是:甲本来可以阻止丙喝咖啡,但他没有阻止。再问:甲对乙投毒之后本来也可阻止乙喝下去,照此甲对乙也犯了不作为罪?再回答:不,因为甲对乙是故意投毒的,而对丙不是故意投毒的。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参考答案是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这对概念与“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这对概念混为一谈了。
现在让我们转到参考答案C上。为什么说甲先救女友而未来得及救母亲是犯不作为罪呢?有“律师”解释说:公民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不救则涉嫌遗弃罪,对女友则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笔者对此解释不以为然。首先,为了使我们的讨论循序渐近,我们暂时把这个案例中的“女友”换成“老婆”。显然,有人可以立刻回答说,由于甲也有赡养老婆的义务,在先救谁的问题上,这两项义务彼此冲突了,所以,无论甲先救谁,都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在遇险救人只能二者择一的情况下,对两位直系亲属的选择超出法律定罪的范围,即无论怎么选都不构成犯罪?如果硬要问,先救母亲犯罪还是先救老婆犯罪?这是法律上的伪问题。
也许有人坚持说,先救老婆犯罪,因为一个人的生命是母亲给的而不是老婆给的,因此他赡养母亲的义务在程度上超过赡养老婆。照此推理,一个人在危险中先救儿子而未来得及救母亲也是犯罪。几乎可以肯定,这样的法律属于恶法,因为它过多地干预了人性中自由选择的权利。
必须承认,法律的管辖范围是有限度的,应该留给人们一定的自由选择的空间,无所不及的法律是对人们自由权利的侵犯,因而属于恶法。良法和恶法的区分标准最终是道德上的依据。对此,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也译为“穆勒”)在其《论自由》中作了堪称经典的论述。密尔区分了“社会道德”和“个人道德”,并指出法律最多管辖社会道德而不应涉及个人道德,否则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严复最早翻译了这部书,把书名意译为《群己权界论》,可以说是正中要害的。
我国学者梁启超在边沁和密尔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公德”和“私德”的概念,大致相当于密尔的“社会道德”和“个人道德”。笔者以为,先救母亲还是先救老婆,先救母亲还是先救儿子,这属于私德问题而不属于公德问题,更不属于法律问题,否则构成法律的越界,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接下来我们把问题引申到“女友”上。我们首先考虑,在危险中先救母亲还是先救女友,这是公德问题还是私德问题?笔者以为,这仍然属于私德问题,只是在程度上与前面的问题有所区别。
理由是,在涉及生命存亡的情况下,每条生命都是大致相等的,其他区别可以忽略不计。据此,一个人在危难中只要奋力救人就是好样的,无论先救出的是谁。试想,当一个人奋不顾身地救起一个在他家玩耍的邻居孩子而未来得及救出自己的孩子,按照赡养义务定罪的说法,这个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锒铛入狱。这样的法律是良法吗?显然不是。这种法律将使亲属以外的社会关系变得十分冷酷,因而是地地道道的恶法。
总之,在危险中只能二者择一的情况下,先救谁的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至多是一个道德问题;即使是道德问题,那也是私德问题而不是公德问题。以上提及的国家司法考试题的荒谬之处在于,把一个私德问题错误地当作法律问题。应该说,那个问题是法律上的伪问题。
所以,法律告诉广大男同胞们,再遇到哪个刁蛮女友提这种脑残问题,让她在水里呆着陪龙王聊天去,先救老娘是天经地义合情合法的!
也奉劝诸位女同胞们,不要再提这种没头没脑的非主流问题自取其辱了!因为你男友要是说先救他妈你心里肯定不舒服;要是答先救你,那么恭喜,你男朋友有做杀人犯的潜质~~~不过倒是可以问问你男朋友啥时候跟你领证,领完证你就有资格再问这个问题了(虽然脑残依旧),因为领了证你就也算家庭成员了,也就受法律保护了。
当然,老婆跟老妈先救哪个,这就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了,留给研究道德经的同志们继续讨论吧。
最后提及,这个司法考试题目及其参考答案的道德预设也是令人担忧的,它把“孝”提升到不恰当的地步,即为了履行孝道可以舍弃他人的生命。这不禁使人想起中国古典故事“二十四孝”中的若干可怕场景,如“埋儿奉母”。从“埋儿奉母”可以引出这样的问题:当某甲的经济能力只能赡养母亲和儿子中的一个,某甲应当舍弃谁?按照公德-私德理论,这个问题属于私德问题,没有公认的标准答案。然而,“埋儿奉母”的典故却给出一个“标准”答案:应当舍弃儿子而奉养母亲。这个答案的错误在于,把一个私德问题当作公德问题。相比之下,以上讨论的司法考试题目及其参考答案的错误性质有过之而无不及:把私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
刑法教授:母亲女友同处危难,不管救谁都不犯罪
考题中,“甲在火灾之际,为救女友而没救母亲构成不作为犯罪”,这到底是不是正确选项?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在母亲和女友同时处在危难当中,不管选择救谁都不构成犯罪,为此试题中甲为救女友而没救母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徐松林指出,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但是法律未规定当近亲属和其他的人同时遇到危险的情况下一定要救近亲属,因为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在两者只能选其一的情况下,不管选择救谁都会造成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不会因为救了女友或者是路人而没有救近亲属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那何种情况下会构成不作为犯罪?徐松林举例解释说,如果近亲属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去救助,就成立不作为犯罪。
嫖娼不付钱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110法律咨询
案情介绍:嫖娼不付钱是犯罪吗
李某(男,34岁)在1999年4月份的时候和朋友在福建闽北某市市区和朋友喝酒吃饭之后。李某与其三、四个朋友一起到宾馆嫖娼。李某与余某在和一卖淫女王某先后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卖淫女王某找其索要服务费(嫖资)300元。李某与余某以为已经有人买了单,又由于有点酒醉,以为卖淫女想敲诈他们的钱,就不给,三者发生了争吵和肢体冲突。卖淫女王某报警。
后来案情如下定性:李某、余某嫖娼不付款,致使王某身心受到伤害,构成强奸罪,由于是两人先后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情节较为严重,法院判处李某10年,余某有期徒刑11年。
争议焦点:嫖娼不付钱是否构成强奸罪
对于李某、余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实践中有两种判断思路: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事先与李某、余某的朋友达成了协议,李某、余某以为已经支付嫖资,但嫖娼以后不付嫖资,是债务关系。李某、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强奸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嫖娼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余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卖淫是以非法谋取利益未目的,出卖身体。在此案中王某未收取嫖资,没有非法谋取利益。而且是两人先后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是轮奸行为,要从重处理。对李某、余某的行为仍应认定为强奸罪。
该案的分歧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定罪问题临界点和分歧,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部分案件的临界点处理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研究。
律师说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在本案中李某、余某和王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中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是经过王某的默许下,才发生性关系的。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
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
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
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
在本案中李某和余某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在先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王某也表示默认,没有反抗。案件中,李某、余某先后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是在得到王某的默许下发生性关系的,不存在强迫王某的意志。而且王某是以索取服务费(嫖资)为目的。是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在本案中李某、余某是以嫖娼为目的。谁曾想事后以为有人付过嫖资。以为卖淫女要敲诈,于是与卖淫女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李某、余某没有构成直接故意,也不存在以奸淫为目的。因而本人更倾向于前一种说法。本案不构成强奸罪。李某、余某构成嫖娼,李某、余某嫖娼未付款,没有主观故意,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构成债务关系。而王某在本案中是为了以出卖身体为代价、谋取不法利益,在遭遇讨要嫖资未果的情况下报警。那在这里王某是构成卖淫的行为的。
延伸阅读:
我们还能陪父母多久?也许只剩下64天
作者:李浩然 胡思洋
来源:瞭望智库
当下,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背井离乡、异地漂泊已是一种常态。我们有太多的计划要完成,有太多的梦想要实现。
正是这些计划和梦想,让我们不断放弃与父母的相处,心里总想着,爸妈总在那儿,以后有的是机会。
但是,有没有认真想过,我们到底还能陪父母多久?
网上曾流传过这样一个计算公式:
假如一年中,只有过年7天才能回家陪父母,一天在一起顶多相处11小时,若父母现在60岁,活到了80岁,我们实际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只有1540个小时,也就是64天。
64天,就是我们以为的来日方长!
1
人生很长,但能陪伴父母的时间真的不多
漫长人生,能够分给父母的时间竟只有64天,很多人表示不敢相信。
按照这种方式计算得出的答案虽未必准确,但其中的残酷却很真实,有人陪父母的时间甚至都到不了64天——
“我是重庆人,在武汉工作,一年就春节能回家一次,一般能有5—7天的假期。7天里,大概还有三四天要出门和亲戚朋友聚会、应酬,真正能留在家里陪妈妈的时间大概只有一两天了。”、“妈妈今年50岁,如果妈妈长寿活到85岁,那在她剩下的35年时间内,我在她身边的时间最多2个月,而最少只有1个月!”
(图源:网络)
“我老家河南,已经在重庆定居10年,儿子也已7岁,差不多也是春节才回老家,一般就是6天时间,真正在家的时间不超过1天,而且回河南过春节,是隔一年回去一次。”“父母如果能活到85岁,还有23年,隔1年回去陪他们1天,能陪在父母身边的时间只有11天了。”
(图源:新华网)
多年前,国内有大型调查机构曾针对25-50岁的中等收入群体做过一项调查:63%的人每年和父母团聚的次数少于3次,这些人每年和父母相处的时间平均为78小时,即3天6小时。
即使那些回家频繁,甚至能跟父母住在一起的人,陪父母的时间也没比64天多到哪去。
“大学毕业后我一直住在家,但工作也是早出晚归,所以真正和父母相处的时间,只有晚上到家吃饭的1个多小时,就算这样,有时候坐在父母对面,我也是掏出手机玩个不停。我发现,我能跟朋友煲1个多小时电话粥,但是不愿跟父母多说几句话。”
(图源:中华网)
看到这里,很多人几近哽咽,猛然意识到,人生很长,但能陪伴父母的时间真的不多。
不能陪在身边,常常给父母打电话也可以聊以慰藉吧。
可即使是打电话,也不是人人都能做到。
前段时间,湖南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儿行千里》中提到一个问题:你能做到每天与父母通电话吗?
有位观众说到:“上学的时候还能坚持一周两次,上班后差不多一个月一次吧,如果没有特别重要的事情,我都不会主动和父母打电话。”。
有的观众说,每天打电话不知道聊什么,有的觉得电话里的父母太唠叨,还有观众觉得,每天在朋友圈会发自己的生活,让父母看到就够了……
很多子女就这样坚信着来日方长,肆无忌惮的消耗着有限的亲情。
2
渐渐老去的父母,不惜接受虚假的关怀
没有我们陪伴的父母,非常孤独与无助,他们成了“空巢老人”。
(图源网络)
在中国,近1.7亿60岁以上的老人中,有40%以上过着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生活预计到2030年,老龄人口将近3亿,而“空巢老人”的比例或将达到90%。
这意味着,届时,中国将有2亿饱受孤独之感的“空巢老人”。
而新闻中的一幕幕悲剧正彰显着“空巢老人”困顿的生活境遇。
*2015年3月14日,延安市一位独居老人在家因卧床吸烟引发火灾,不幸遇难;
*2015年11月14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一名95岁的抗战老兵,因忍受不了孤独,从3楼跳下身亡;
*2016年11月,西安城南一小区里,一名70多岁的老人离世半个月后才被发现;
还有的老人因缺少陪伴,只能从他人身上寻找虚假的“关怀”。
这也是各式各样的保健品屡屡让老年人成功入坑的原因。
有一本叫《空巢》的书,书中写了一位自称是“真空级空巢老人”的80岁老母亲——“孩子们已经远走高飞,老伴也已经撒手人寰,我仅有的妹妹也在千里之外的北方。没有亲人陪同我过周末,甚至没有亲人一起过春节。”
她有个儿子,定居伦敦:“最近一段时间,我与儿子通电话的时候都很想知道他下次什么时候回来。他总是说还没有安排,还没有安排。等他有安排的时候,我还在这个世界上吗?我已经有三年没见过我儿子了。”
她有个女儿,住在纽约:“她不但不理解、不同情、不支持,还要横加指责。这就是我自己的女儿,我自己的孩子……”
后来,她遇到了卖保健品的小雷:“她那么细心,那么体贴,她将我当成自己的母亲。那种细心和体贴带给我的幸福感让我淡忘了自己的孤独和处境。我好像不再是生活在社会边缘的‘空巢老人’了。”
这位老人生病了,送她去医院的是小雷。医生问是她的女儿还是儿媳妇。她回答医生:“哪里会有这么好的儿媳妇啊。”
小雷向她推荐保健品,她自然是照单全收。
“不管小雷向我推荐的那些保健品和器械对我的身体有没有用,它们都能够给我带来幸福感。因此我的钱花得痛快、花得开心、花得心甘情愿。想起来真是荒唐,我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从来没有给我带来这种幸福感。”
这位老母亲,其实就是我们父母的真实写照。
他们和骗子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明明知道钱花得不值,明明知道一切温情都只是假象,他们为了有人陪伴,依然心甘情愿上当。
(图源:人民政协网)
诚然,父母的生命和孩子的生命本就应当各自独立。
可是,人之暮年,对于亲情的渴望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一位很少见到自己子女的“空巢”老人说:“孩子们走后,我和老伴儿突然变得特别亲……之间那种相濡以沫的情绪变得空前浓厚。我们俩的病床挨着,各自躺在床上,伸出手,正好可以牵住彼此的手。我们就这样躺在病床上手拉着手,连护士看到都笑话我们,说我们比初恋的情人还要亲密……有一个决定,应当算是我和老伴儿最后的决定了。这个决定我们谁都没有说,只是彼此心照不宣。那就是:如果我们中的一个先走了,另一个就紧随其后,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谁都知道,自己难以承受一个人的老年,一个离世,另一个绝对无法独活。那样实在太孤独了,在孤独中,人的尊严也会丧失干净。”
3
没人愿意父母老去,但谁都阻止不了这天到来
很多子女都认为,尽孝好像不用着急,父母会一直等在那里。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恰恰是这种不着急,让我们忽略了岁月正在一点点剥夺父母的年华。
等我们着急的时候,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
(图源:视觉中国)
毕淑敏在文章《孝心无价》中说:“我相信每一个赤诚忠厚的孩子,都曾在心底向父母许下‘孝’的宏愿,相信来日方长,相信水到渠成,相信必有功成名就衣锦还乡的那一天,可以从容尽孝。可惜人们都忘了,忘了时间的残酷,忘了人生的短暂,忘了生命本身有不堪一击的脆弱。”
季羡林老先生曾经八年没有回家看望老母亲。
接到老母亲病危的消息,他日夜兼程赶回去,却只见到一副冰冷的棺材。
邻居的老太太告诉他,母亲临终前有两句话告诉他——
第一句:早知道你出去了就不再回来,我真后悔当年让你出去。
第二句:这几年我日夜想着你,这种痛苦,是你无法想象的。
季羡林听完,趴在母亲的棺材上痛哭不止。
后来,他写下散文《永久的悔》:“看到了母亲的棺材,看到那简陋的屋子,我真想一头撞死在棺材上,随母亲于地下。我后悔,我真后悔,我千不该万不该离开了母亲。世界上无论什么名誉、什么地位、什么幸福、什么尊荣,都比不上呆在母亲身边。”
同样,回想起自己的母亲,任正非也充满悔意。
(图源网络)
当年,接到母亲被汽车撞伤的消息后,任正非心急火燎地从国外赶回国,可母亲已经不行了。
“我真后悔没有在伊朗给妈妈打一个电话。因为以前不管我在国内、国外给她打电话时,她都唠叨:‘你又出差了’,‘非非你的身体还不如我好呢’,‘非非你的皱纹比妈妈还多呢’,‘非非你走路还不如我呢,你这么年纪轻轻就这么多病’……”
“我想伊朗条件这么差,我一打电话,妈妈又唠叨,反正过不了几天就见面了,就没有打,这是我一生中最大的憾事。如果我真打了,拖延她一两分钟出门,也许妈妈就躲过了这场灾难。这种悔恨的心情,真是难以形容。”
“我看了妈妈最后一眼,妈妈溘然去世。”
(图源:视觉中国)
贾平凹在《我的父亲》中写道:“也不曾想到父亲最后的离去竟这么快。以往家里出什么事,我都有感应,就在他来西安检查病的那天,清早起来我的双目无缘无故地红肿,下午他一来,我立即感到有悲苦之灾了。经检查,癌已转移,半月后送走了父亲,天天心揪成一团,却不断地为他卜卦,卜辞颇吉祥,还疑心他会创造出奇迹,所以接到病危电报,以为这是父亲的意思,要与我交待许多事情。一下班车,看见戴着孝帽接我的堂兄,才知道我回来得太晚了,太晚了。”
“父亲安睡在灵床上,双目紧闭,口里衔着一枚铜钱,他再也没有以往听见我的脚步便从内屋走出来喜欢地对母亲喊:‘你平回来了!’,也没有我递给他一支烟时,他总是摆摆手而拿起水烟锅的样子,父亲永远不与儿子亲热了。”
4
余生很长,给他们留点时间吧
小时候,他们是我们的全部。
他们总在旁边担心着、支持着、关心着、唠叨着。
(图源:央视公益广告《妈妈的等待》)
后来我们渐渐长大,要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开始“离巢”了,虽然不舍,他们还是努力说服自己,给了我们最宽厚的爱——适时放手。
“我慢慢地、慢慢地了解到,所谓父女母子一场,只不过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地在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你站在小路的这一端,看着他逐渐消失在小路转弯的地方,而且,他用背影默默告诉你:不必追。”
他们也从不愿打扰我们的生活,哪怕只是说一句“不忙了,就多回家看看”。
但那个时候我们或许还不知道,银发、皱纹、眼花这些岁月的痕迹,有一天也会悄然降临到自己父母的身上。
相信很多人也跟库叔一样,都是在某个瞬间发现了父母的这种变化。
不知哪天起,妈妈开始经常发微信讲一些身边发生的小事:邻居的小孩学会走路了,菜园里种的菜吃都吃不完……
虽然爸爸说得少,但是妈妈总会不经意地提起,你爸爸说你怎么样怎么样。
他们虽然在跟我们细数家常,但言语间其实都是对我们的想念。
我们跑得越来越快,却没注意到他们越走越慢,我们越来越强的同时,他们也越来越老。
哪天我们猛然回头,才发现他们已老到走不动、看不清、也记不住了。
他们一遍遍地教我们,电视里面那个字怎么写。如今,他们一次次地问我们,电视里面写的是什么字。
他们还停留在原地,等我们归来,我们却来去匆匆。
他们有多少要说的话,刚到嘴边,又咽下。
他们要的一点都不多,就是有空多回回家,能多打个电话问候下。
“孩子们工作压力都很大,每天奔波、上班已经很辛苦了,作为父母,我们不会要求孩子天天来看望,经常打个电话问候一下,就是最大的安慰了。”
周杰伦的《外婆》里,有一句歌词:“外婆她的期待,慢慢变成无奈,大人们始终不明白,她要的是陪伴,而不是六百块。”
父母老了,我们能给的爱不能再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