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
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每次出门前,请好好抱抱我
文 / 在风
来源: 莫问大叔
从视频里看到,除了一辆拉着钢卷的货车掉下来之外,还有轿车压在桥下。
无锡高架坍塌死者身份确认:假设你是那个三轮车上侥幸逃生的人……
作者及来源:李月亮
用最好的心情迎接每天的工作,努力做好自己的人生规划目标。
去年。10月的一个寻常周日,上午10点左右,一辆载着14名乘客的公车如常行驶。有位女乘客因为坐过了站跟司机打架,司机没握好方向盘,公车在长江大桥上猛然脱离轨道,朝一辆红色小轿车撞去,随后冲出护栏,坠入江底。15个生命,瞬间消逝在冰冷的江水里。这是去年轰动全网的重庆公交坠江事件。
2014年3月8日00:42,一架飞机在吉隆坡机场如常起飞,计划六点半在北京降落。谁知38分钟后,这架飞机忽然同管制部门失去了联络,从此谜一样消失,至今音讯皆无。机上有227名乘客,154位中国人。有的是一家人出国旅行,有的是结束培训返程,有的是去看望女朋友……本该正正常常落地回家的,可是快两千天了,他们还是不见踪影,他们的家人都还在无望等候。这是震惊世界的MH370。
2008年5月12日,一个寻常的周一午后,大人们都在岗位上忙碌工作,孩子们都在教室里认真读书,悠闲的老人午睡后,刚刚打开电视,忽然间,地动山摇,房倒屋塌,有人被埋,有人被困……最终,69227人丧生。这是触痛所有国人的5·12汶川地震。
……
你可能忙碌了一天,接了幼儿园的孩子开车回家,像往常那样跟孩子有一搭没一搭地闲聊着。绿灯了,你开车左转,结果,轰的一声,一切灰飞烟灭。
你可能和女儿一起吃过早餐,匆匆忙忙说一声“爸爸去上班啦”,结果出了这个家门,就再也没能回来。
你可能刚刚跟父母通过电话,说很快到家。哪知道,到不了家了,永远。
安
人间最动听的一句话,就是“我回来了”。人间最幸福的事,就是一家人整整齐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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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星火粘胶吴振方
如果可以,请转告那位三轮车大哥:这次你是幸运的,与死神擦肩而过,可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不闯红灯,连车都不用跳!也许下一次闯红灯就不一定有这么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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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
回李媛媛:不要瞎带节奏,不是豆腐渣工程,桥是05年建的,那时候国家桥梁的标准和技术是那样,下面是单柱支撑。是上面的车超载,一辆车超一百吨以上,有两辆超重车同时压一侧,导致侧翻。桥身玩好无损。政府的责任肯定是有的,但不是工程问题。这两年我国基建速度如此之快,安全方面如果真像李媛媛所说,到处豆腐渣工程,请问你敢出门?豆腐渣工程肯定有,可能是某些路面,但设计到安全,没有哪个官员敢堵上身价前程的。
女王陛下永远是陛下
我是现在在北京生活的无锡人,昨天六点多在朋友圈看到第一个视频说高架塌了,东北塘方向绕行,别给救援车辆添堵的时候,我还觉得那个一直嬉皮笑脸发朋友圈的人拿这种事开玩笑。。。结果不到三分钟,朋友圈就彻底炸了。。。那个高架桥的位置旁边直线距离150米,就是我们曾经生活的地方,那座桥下,我不知道带着孩子走过多少次,开电动车经过多少次,我老公不知道开车经过多少次。。。原先我们昨天有些小情绪,我单方面决定冷战,这个事出了之后,他也在朋友圈看到了,因为看不懂中文,所以就来问我,当我跟他说就是那座我们天天在下面过得桥塌了的时候,他问我,你能想象吗,如果有一天我开车下班给你发信息说到门口了,结果你再也联系不上了。。。瞬间汗毛直立。。。那个带孩子的妈妈,因为车牌,第一时间就被同事认出来了,我们各大群里很快就有了他们学校内部邮件流出来。其实有点懵,真的是没有办法想象这种死神来了的惊悚事件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我们要感恩,我们还活着,转身抱抱孩子,抱抱伴侣,抱抱父母,谢谢你们的陪伴,毕竟,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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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
我18岁上高三,那天早上我爸出门,说,我走了啊,我头冲里睡觉,也没睁眼,也没回头,就嗯了一声,结果我爸遇事故,再也没回来,我觉得我从那天起再也不长了,日子就停在那天了。。。
题外话:
你以为死亡只会发生在室外?错啦
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也算工伤吗?
【推荐案例】
职工在家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胡密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职工在家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工伤,需要综合考量加班是否系用工单位安排、工作量大小、任务紧急程度等诸多因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事实未尽到充分调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
案号:(2017)渝04行终95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
【案例评析】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可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和“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概念的精确涵义无法直接从该条款中推导出来,上述法律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争议的焦点和难点。笔者认为,要解决职工在家中加班期间死亡能否视同工伤这一问题,应当对以下法律概念进行重点界定:
1.工作时间。
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判断职工所受伤害能否构成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顾名思义,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应当认为工作时间既包括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日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时间、值班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内的短暂休息时间。此处的加班,指的是因任务紧急或工作量大等原因,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完成工作任务,或者职工临时接受单位指派、安排,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有无体现单位意志和单位利益是判断加班行为能否认定为在工作时间最重要的标准。
对于职工在家中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虽然事发时间明显不属于正常上班时间,但若职工出于完成单位交办的任务或使单位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
2.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通常是指工作所涉及的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与工作场所这一表述相比,工作岗位的范围更为宽泛,并不过分关注工作时所处的场所和位置,更多地强调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司法实践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难免会出现饮食、放松、换衣等为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考虑到类似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本职工作存在紧密联系,因此,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正常生理需求而暂时出现的场所如单位休息室、食堂、卫生间等也应认定为工作岗位。
就加班这一工作形式的工作岗位而言,笔者认为,在用工单位明确指派职工加班的前提下,职工在单位办公场所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当然属于在工作岗位的情形。
此外,若职工对工作量有充分把握,出于任务完成后方便休息等考虑而将工作带回家中完成的情形,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3.突发疾病。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换言之,突发疾病的种类和原因均是开放性的。
具体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突发疾病而言,突发疾病强调的是疾病的发作始料不及、猝不及防,而不问疾病的具体类型、发病原因以及是否与职工个人体质、精神状况等有关,重在强调疾病发作的突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4.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界定的重点在于判断抢救这一行为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作用,而不考量抢救行为是否起到了将患者的死亡时间暂时予以延缓的效果。
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情形是否符合“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笔者认为,涉及突发疾病时间、死亡时间等具体情况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结论为证。
5.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就举证责任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材料。
其次,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责任。法律将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义务对工伤认定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对事实调查核实清楚而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但会出现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败诉后果,也容易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久拖不决、陷入空转,甚至会形成讼累。
(摘自《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作者:王帆、汤龙: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
【裁判规则】
1.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俞俊杰行政确认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
2.员工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单位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案例要旨:员工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单位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号:(2018)豫06行终66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2-12
3.在家备课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张珺、何驰誉等与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从事教学岗位的教师,在家备课是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在家备课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案号:(2018)赣7101行初17号,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06-21
【专家观点】
在家病亡视同工伤的要件:实质与形式的结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工伤认定的“三工”减为“二工”,是因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具有工作原因难以证明而作出的妥协和推定,因此当“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十分明确典型时即可径行认定;家居办公者因其工作地点本身多在家中,且其工作状态相对较为自由,故对于这类人群在家病亡能否认定或视同工伤,须综合死者生前是否接到工作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判断,此处不予详谈。但当劳动者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在外观上并非专门的工作时空而与工作外生活时空相交叉时,是否符合该项所规定的情形,就有深入分析的必要。此处专门探讨发病时间为岗位正常上班时间外的时间、发病地点为劳动者家中的病亡在什么情况下可认为满足该项规定。
将发病地点限定为劳动者家中后,对正常上班时间外的时间,大致可分为二。其一是劳动者在家加班的时间,此又可细分为因劳动者自身工作懈怠、效率低而未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和因工作量过大或临时加派紧急工作任务致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的情形。其二是劳动者并未进行工作的时间,如案例三中(案例三:中学教师上班时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见胡大武、赵喆山:《在家病亡视同工伤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第13页。)劳动者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的时间。由于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用来推定“工作原因”,那么相类似的,也可以通过“工作原因”来认定非典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就劳动者在家加班时间而言,判断其是否可视同工伤应至少同时具有两个要素。
其一,劳动者在家加班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条文内容中以“工作岗位”替换了第14条第1项的“工作场所”,此二者的含义应有不同。尽管曾有专家在《工伤保险条例》发布之初认为“工作岗位的地域要小于工作场所”,(彭高建:“《工伤保险条例》问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载《中国社会保障》2003年第11期。)但目前审判实务中一般认为“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而淡化了物理地域。(沈飞:“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看‘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和把握”,载《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8年第8期。)在案例一(案例一:中学教师夜晚在家加班改卷突发疾病死亡,见胡大武、赵喆山:《在家病亡视同工伤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第12页。)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从而对冯芳弟之死视同工伤。这一认定即反映了工作原因对认定在家病亡视同工伤的实际作用。但与第十四条中“工作原因”的作用不同的是,对于在家病亡能否视同工伤,“工作原因”用于判断劳动者发病时所处之环境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至于劳动者死亡是否具有该工作原因,则在所不问。
其二,劳动者在家加班具有客观必要性,也即劳动者加班是因为工作量过大而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或该工作是临时加派须紧急完成从而不可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在案例二(案例二: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半夜在家加班发病抢救无效死亡,见胡大武、赵喆山:《在家病亡视同工伤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第12页。)中,法院判决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理由即在于人社局对死者在家加班的必要性、工作任务量大小和紧急程度等证实工作原因的事实未予查证,而这些因素也正是法院判断劳动者在家病亡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件的关键之所在。由此,对于因劳动者自身倦怠或个人私事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等个人原因致使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而必须带回家加班的情形,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
(摘自《在家病亡视同工伤的认定》,作者:胡大武、赵喆山,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