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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制假售假、屡罚不改!一商贩被判刑罚并适用从业禁止

义乌法院 金华法院 2024-03-28


“禁止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

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酒类生产、销

售等相关职业。”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案,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被禁止从事与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起,宋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对外销售。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从宋某处进购假冒黑牌、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3年起,被告人刘某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且均属酒类制假售假犯罪,这一事实表明被告人刘某对酒类产业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链条相当熟悉,这为其再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制假售假的高利润诱惑下,他屡罚不改,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为预防其再犯罪,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实施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从业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金华地区首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提高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本和风险,清除了制假售假者的违法犯罪空间,是对再犯危险性的有力预防;同时,这一措施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打造诚信健康的市场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决心。


来源: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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