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套现,薅政府“羊毛”?法院: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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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
100-50
政府发放消费券
本是件皆大欢喜的事
既能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
又能惠泽群众
有人却打起了消费券的歪主意
通过虚假交易套现大量消费券
不法行为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范某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为了增进超市收益,今年五月他申请成为了永康政府消费券合作商家,希望借此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小店消费。
但一通陌生的电话让范某的计划发展错了方向。
喂你好,能借你的浙里金消码用一下吗,我付100元,你还我95元就行。
电话那头的江某在消费券可用商家的名单里瞄准了范某的小店,主动联系提出了消费券套现的建议,电话这头的范某心里直犯嘀咕。
这样真的可以吗?
你放心,很安全的,不信我们先刷一单试试。
很快,范某的账户上便收到了100元,范某也按照约定将95元转回给姜某。轻轻松松便获得了5元,尝到甜头的的范某便和江某达成了合作,约定每套现100元消费券,范某可得到抽成10元。
就这样刷了几单后,一向老实的范某心里还是直犯怵,想取消合作。但江某提出增加返利,每单给范某15元,禁不住利润的诱惑,范某和江某继续开展合作。合作关系稳定后,江某便开始做大“代理”生意。她一边用10元每张消费券的进价大量收集别人抢购的政府消费券,另一边与范某刷空单把政府消费券套现并按约定利润进行分配。
与此同时,谢某也主动找上范某,以同样的手段套现消费券骗取政府补贴。范某分别伙同江某、谢某(均另案处理)套现消费券334张,骗取政府补贴16700元,并从中获利5745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的违法行为还是被有关部门发现了。
法院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范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虚构消费事实,套取消费券,骗取政府消费补贴并从中牟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如果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将可能被拘留或罚款。
因此消费者和商家
在使用相关消费券时
应牢记“三个不”:
不得以虚假交易进行消费券套现
不传播消费券套现等违法信息
不借促消费之机变相加价,哄抬物价
要合理合法使用政府消费券,遵守相关规则,让消费券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和价值,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让利于消费者,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
素材来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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