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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告上海洋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钱宝网)与被告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驳回原告上海洋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次诉讼的被告方是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因是该公司所属的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电讯在2017年8月29日发表的一篇文章《钱宝再被爆料大额资金很难提现甚至被封号,张小雷回应:悬赏十万人肉你》。
而该文章因违反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被删除了。
那么,具体是什么原因呢?
在诉讼中,被告方表示,该篇文章的素材来源于原告在钱宝网上的声明、钱宝网公众号上的视频文字和网贷天眼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上刊登的文章,属于对各方信息进行的客观中立地梳理,并未侵害原告名誉权。
被告方提到的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
该公众号总共只发过三篇文章,而这三篇文章都因内容违规已被删除,这说明什么?被告方居然去采集这样一个公众号的素材。
另外,根据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显示,本案主要的争议点:涉案文章的消息源来自于其他网络媒体,被告在引用转载时是否有过错?
那么,被告方到底转载了什么?
这就是被告方引用转载的。8月28日,“金融人参考”发文钱宝跑路,还配上了办公室一片狼藉的图片,然后8月29日说配图和正文无关。现在,先不说钱宝网涉嫌非法集资,就回到8月29日这个时间点,文章的消息源来自于其他网络媒体,被告在引用转载时并没有经过考证,因为,8月28日钱宝网跑路还是没有跑路,这个是非常容易界定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在引用时已分别注明了出处,对引用的内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未加入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基本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不具有明显的过错。
如果是这样,那只要注明了出处,对引用的内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未加入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那么大家都可以转载别人的谣言?这是绝对不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过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017年12月26日,原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在之前张小雷回应悬赏十万人肉你,这完全可以说明没有跑路。如果是跑路,那应该是逮捕,而不是自首,如果是跑路也不会悬赏十万人肉你,那为什么说跑路的就不是诽谤呢?就比如说有个人是小偷,的确,他是犯法了,但是你说他是杀人犯,就因为他犯法了,怎么说都没事?
文章来源:揭黑联盟成员
责任编辑: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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