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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全省用地!江西最新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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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聚焦全省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节地增效”行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六大方面十七条具体意见:

一、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

(一)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一步优化《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持续推进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探索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优势特色行业、重点产业平台(小微创业园、标准厂房等)开展综合评价。持续调整优化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整合企业登记、统计、税务、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数据,推进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数据准确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每年梳理汇总全省参评企业各项数据指标,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绩效报告。通过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县(区),在财政政策、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制定亩产效益领跑者遴选方案,统一发布全省领跑企业名单。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结果作为制定涉企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省级制定差别化资源要素保障和评价转化政策,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科技、人力等差别化措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改升级和低效企业“腾笼换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二、加快工业“标准地”供应

(三)强化工业“标准地”导向。除特殊工业项目外,进入开发区(省级以上开发区,下同)的一般工业项目必须实行“标准地”出让。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7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对工业“标准地”出让进度明显滞后的开发区予以通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有效落实指标标准。修订《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优化工作细则、操作流程、实施主体、协议文本等内容。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完善“标准地”省级指导性指标。各地要充分考虑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产出效益周期情况,制定完善差别化的具体控制性指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对工业“标准地”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并不定期对企业落实“标准地”指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标准地”指标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动区域综合评估。在现有单项评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区域综合评估,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包括区域环境现状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评估等内容的“多评合一”综合评估结果,供入园企业共享使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拓展用地“增存挂钩”途径

(六)完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机制。原则上,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3年(含)以内的县(市、区),可使用其通过“增存挂钩”机制获得的全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消化周期为3-5年的,可使用其通过“增存挂钩”机制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70%;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5年(含)以上或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大于10000亩的,除国家、省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对于因上述限批地方无法使用的指标由省、市按规定统筹安排。被暂停审核审批的地方有不受限范围的用地报批的,应单独组卷。完成省级下达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年度任务、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3年以内且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地区,设区市在市域内调剂指标仍然无法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的,可申请使用省级统筹的基础指标。每年9月底、11月底批而未供消化处置任务未完成年度处置任务量70%、90%的地区,暂缓其后续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直至达到消化任务要求后恢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七)从严控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各地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科学划定开发地块,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成片开发年度平均征地面积中的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120%。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内未开发土地占比超过15%(含)且未开发土地面积1500亩(不含)以上的,拟征收的工业用地必须位于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内;未开发土地占比不足15%,或者占比虽然超过15%但未开发土地面积1500亩(含)以下的,拟征收的工业用地可布局在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外,原则上应就近集中连片布局,用地紧邻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原因确需跨区域布局的,应在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或纳入省级开发区今后的扩区调区范围。对不能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二、三类工业用地,以及必须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的特色加工等产业用地,可布局在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外,但必须从严审核。(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八)合理调控开发区用地布局。省级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调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或者各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面积小于15平方公里的,区块原则上不超过6个)。省级开发区原批准四至范围内可供应土地面积不足5%,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5%以上,近3年无自然资源部和省级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等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土地集约利用度在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前三分之二的开发区可实施扩区。实施调区的省级开发区,调区后区块原则上不得增加,开发区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调区前。土地集约利用度连续两年在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后五位的,依据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按照开发区可供用地5%的比例核减开发区范围面积。(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有序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九)加强低效产业用地调查。各地应根据发展阶段和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低效产业用地标准。以开发区为重点,摸清低效产业用地的规模结构、权属性质、开发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效益、企业现状等情况,形成低效产业用地调查成果。要结合开发区年度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工作,每年将低效产业用地调查及更新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十)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市县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以开发区为重点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再开发目标、空间布局、开发强度、时序安排、效益评价等,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开展。要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为抓手,着力提升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通过企业自主开发、转让开发、政府协商收回重新供应等方式,采取用途合理转换、用地置换腾退等措施推进再开发利用,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亩均投入产出。萍乡市、九江市要按照国家试点工作部署,深入研究探索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推动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西经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一)坚持规划引领和管控。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有序引导开发区外工业企业“入园入区”,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在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内选址布局;依法依规开展开发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合理划定工业用地红线,科学确定工业、仓储物流、科创研发等产业用地比例和规划条件,除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外,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实现全省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低于国家下达控制总量,“十四五”期间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18%。(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修订《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全省土地使用标准审查,核减功能分区设置不合理、指标适用条件不规范的用地规模,充分节约用地,提高用地质量效益。重点完善工业用地使用标准,适当调整完善文化旅游、养老服务、保障性住房等不同用途用地指标,联合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用地标准有效实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预审关,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对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进行节地评价,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评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加快存量土地消化处置。省自然资源厅要对照往年存量土地消化处置情况,差别化下达各地消化处置任务。各地要开展以开发区为重点的存量土地调查建库工作,形成全域和辖区内开发区存量土地调查成果,并每年及时更新。对照存量土地清单明确消化处置路径,各地在新增项目选址时要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加快消化处置。对确实难以盘活利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建设用地批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六、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十四)优化建设用地供应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结合工业“标准地”制度,探索“出让合同+监管协议”模式,项目用地在供应前由相关部门提出地块准入条件,明确投入产出、亩均税收、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并将准入条件纳入出让公告。企业竞得土地后,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双合同”监管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为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提供有效依据,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共同落实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积极推广赣江新区混合产业用地政策。各地要科学合理确定主导用途、混合比例,引导工业和研发等用途混合布局、空间共享,在同一宗出让土地上实现工业生产和研发等用途集成,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更好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需求。同一宗土地兼容2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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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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