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养老!我省印发实施方案
日前,省政府正式印发了《2024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点击文字查看),同时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按照“一件实事一个方案”原则,印发了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标志着2024年民生实事正式启动。为更好地宣传民生实事,提高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确保受惠群众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即日起,我们聚焦10件民生实事,逐一介绍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内容。
今日刊发《关于“持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办好“持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民生实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建设100家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建设450家“一老一小幸福院”。3.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月给予一定补助;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二、实施内容
(一)推进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改革
各县(市、区)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一县一方案”的原则制定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统筹各方面资金进行新建或改造提升。同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行乡镇敬老院县级直管,加强运转经费保障,全面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推进“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
各县(市、区)在充分调查论证、安全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中腾退的闲置校园校舍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一老一小幸福院”,打造“一老一小”综合服务平台。
(三)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各县(市、区)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对象,按月给予一定补助。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予以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24年1-3月)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围绕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改革、“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三项内容,制定本地区“持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实施方案;设区市要将区域中心敬老院和“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县(市、区)要建立任务清单,明确具体项目、责任人、开工时间、完成时限,并细化工作措施。3月上旬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将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实施阶段(2024年3-11月)
区域中心敬老院和“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在5月底前完成选址、设计、审查备案、资金落实、招投标等工作,6月底前开工率达到100%并完成一批项目建设,争取到10月底完工率达到80%以上,11月底改建项目全面完成、新建项目主体完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在3月上旬完成救助对象摸底工作,并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额度;3月底前完成符合救助条件并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4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救助对象补助发放;5-12月动态收住或调整救助对象,并完成相关工作。
(三)验收阶段(2024年11-12月)
11月中旬,县级组织自查自评。11月底,设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力量,通过现场查看、实地验收、综合评估、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各项任务建设进度、服务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进行抽查。12月底前,省民政厅形成总结报告。
四、资金安排
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资金由市县统筹相关资金予以保障,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资金由市县统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省级补助资金等予以保障,根据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五、责任主体
(一)部门责任领导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黄永茂。
(二)牵头单位责任处室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人:任新华,经办人及办公电话:王安,0791-86207503。
(三)实施主体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
六、完成时限
2024年12月底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民生实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明确节点目标,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严格资金监管
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三)强化考核调度
推动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市县综合考评范围。省民政厅建立月梳理、季通报制度,加强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县政府要精准落实政策,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任务目标顺利实施。
丨来源:江西财政江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