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薛之谦与前妻复合,1000万补偿款还能不能要回?

2017-09-08 家事法律圈

上海演唱会上,薛之谦说:"今天,我有一句话想对一个人说,虽然她没有联系过我,但我觉得她应该来了。我有一个承诺,所以今天,一直到上海场才做......"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d05133wc8ic&width=500&height=375&auto=0

今天凌晨4点19分,歌手薛之谦发布了一条微博,似乎想说明些什么?

随后高磊鑫也在微博发了同一张图片回应,吃瓜群众这才恍然大悟:薛之谦要跟前妻高磊鑫复合了!

网友们一大早猝不及防地被喂了一口狗粮


薛之谦在今年6月的上海演唱会中,一曲《安和桥》兑现了与高磊鑫的十年之约。虽然在当时两人复合的呼声就已经非常大了,但在今天看到这则消息的时候,相信还是震惊了不少薛之谦的老婆们。这不,就连见惯众多离离合合的团队小伙伴们,在看到这则消息之后也发出惊呼——啊!他们复合了!


根据目前的网络消息,两人只是“复合”了,暂时还没有“复婚”。但是之前薛之谦与高磊鑫都是“偷偷的结了也偷偷的离了…”,不排除这次他们也是“偷偷”的登记结婚了。




但即使现在还没正式领结婚证,我们也衷心期盼他两好事将近,幸福美满。

毕竟我们是专门处理婚姻家事的团队,一边在衷心祝愿两人感情美满的同时,也不禁考虑如果薛之谦与高磊鑫复婚,他们之间的财产情况又是怎么样呢?




根据网上爆出的“离婚协议”,薛之谦把唯一财产,一套房产给了女方,另外还要向女方支付1000万元,共分两笔,最后一笔要在2016年10月前支付。

两人破镜重圆再次组合家庭,

那之前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当年的财产分割方案还需要履行吗?

复婚时归对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登记生效。因此,如果网曝的“离婚协议”是经过民政局备案登记了,那么该“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财产分割方案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所取得的财产,相较于后一段婚姻而言,是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了。


因此,薛之谦与高磊鑫即使复婚,如果老薛已经支付了1000万元的补偿款,那么这1000万元的款项应属于高磊鑫的个人财产。如果老薛还没有支付,那除非是两人另有约定,否则薛之谦还需支付剩余的500万元补偿款,且这个补偿款属于高磊鑫的个人财产。


而薛之谦在复婚前经营的火锅店、淘宝店等则还是属于其个人财产,只是在复婚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营所得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属公共所有的财物。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总的来说,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分配所得的财产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复婚后,除双方另外有约定,前一段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已经分配,不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成说团队办理的婚姻案件中,离婚后再复婚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每个家庭离婚和复婚的原因各式各样,但也大体相似,比如往往都是为了购房“假离婚”后再复婚,或是因为孩子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又复合,又或是因为离婚当时只是一时的冲动,风波平静后又走到一起……


我们当然可以在情感上自由选择决定一段关系的结束和开始,无须任何理由,然而法律却有自己理性严肃的原则与规则。在法律层面上,从来没有所谓的“假离婚”,一旦双方从法律形式上明确终止了婚姻关系,离婚就成既定事实,财产分配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双方有效的协议约定来执行。


只愿每段感情的结束和开始

都是慎重真挚的抉择,

祝愿善良、长情、坚持初心的老薛,

从此可以在自己坚守情感的路上,狠狠的幸福下去!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华南首家专注婚姻家事的律师事务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