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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拿了10万元,别嫌少,你已经是广州第一了!| 大数据分析

2017-09-19 家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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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言之,谁实施破坏家庭的行为,谁就要对此负责。



那么,是否只要配偶一方有错,另一方就能主张损害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此诉求支持的比例高不高?


当事人该如何收集证据?又能获赔多少金额?




为此,我们专门制作了一个大数据分析报告。


我们从威科数据库中选取了广州市各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1年~2017年期间的148份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文书,从适用情形、法院支持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了广州法院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三个“不”的审判规律,以期对各位律师同仁办理此类案件时有所启示和借鉴。



1   第一个“不”: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不限于四种法定情形



何谓损害赔偿的“过错”?



《婚姻法》第46条以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即是说,损害赔偿的“过错”,应作狭义理解,是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有一方一夜情、通奸、甚至有私生子,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或“同居”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148份判决书中,法院支持损害赔偿主张的只有39份。而在这39份当中,以对方家暴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有23件,占比最高;其次是婚外情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接下来,是重婚和子女非亲生。可见,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认定并未拘泥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钟某与妻子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子钟小某。妻子经常在外玩得夜不归宿,偶尔回家也是深夜才回,甚至带其他男子回家过夜,钟某因此对儿子是否为其亲生产生怀疑,并于2014年与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钟小某并非钟某所生。谢某通奸并生下儿子的行为给钟某及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精神痛苦,钟某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要求谢某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

虽然谢某没有与其他异性重婚或是同居,但是法官认为,妻子与婚外异性通奸生子,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确给钟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向钟某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390号】



2第二个“不”:广州法院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率并不高

148份判决书中,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有39件,仅占26%;而不予支持的占比高达74%,是支持的3倍。由此看来,广州市法院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程度并不是很高。



至于法院为何不支持,从这109份判决书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六种理由:


第一,“证据不足”的理由可谓占据了“半壁江山”,有59件。

由于婚姻关系本身具有私密性的特点,取证困难一直是横在当事人头上的一把利剑。因此,这个理由拔得头筹完全在意料之中。


第二,因过错并非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过错情形而被不予支持的案件有25件。

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其他情形同样会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导致离婚,比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赌博、吸毒等恶习。

从上述分析中,虽然我们也能看到有个别法院确有以婚外情、出轨、与异性不正当关系等理由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绝大多数法院还是会严格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


第三,因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而不予支持的案件有19件。

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当事人在二审中才提出损害赔偿诉求,调解不成不予支持的案件有4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3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若是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五,以财产分割已明显多分为由不予支持的案件有1起。

该案中,妻子李某因丈夫曾某与异性同居而诉求离婚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广州市中院认为曾某对婚姻不忠诚,确对李某的身心造成了损害,曾某应予弥补,但因夫妻财产分割上李某明显多分,已体现了对其精神受到损害的补偿,现其要求再支付1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不予支持的案例也有1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三个“不”: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普遍不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8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物质损害赔偿,比如家暴事件中,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灭失、毁损或者导致受害人致伤、致残后产生医疗费用支出;

第二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法院会从过错程度、过错方经济能力、无过错方的自身情况、经济状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损害赔偿金获得支持的案件中,数额最高为10万元的,且只有两件,最低为1000元,数额1万元的案件出现得最多,有10件。总的来说,1万元以上的案件仅16件,1万元以下的(包含1万元)案件为23件。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差额会如此巨大?


怎样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高额的损害赔偿呢?


下面,小编就用成说所律师亲自代理的一起二审离婚纠纷案例,为大家做一回庖丁。


案情简介

妻子刘某发现了丈夫杨某在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女方找到了男方与“小三”陈某的亲密合影照、肉麻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将此截图。被当场“捉奸”的男方羞愧难当,同意与女方当场拟定离婚协议:因男方出轨,现双方自愿离婚,男方愿意净身出户......然而,事后男方却反悔了。


女方愤恨不已,认为手上的证据已经充分,起诉离婚,并且要求男方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但一审判决却未如其意。法院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男方确认其有出轨行为,但现其否认有同居行为,由于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与他人同居,故女方请求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后,刘某便找到了我所律师代理二审。


经过详细了解并分析案情,律师团队认为,打破目前的困局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对男方婚外情,尤其是同居证据的搜集。


鉴于婚外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实践中依靠当事人个人取证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所以才会出现大量现场捉奸、私家侦探尾随跟踪,甚至出动俊男美女离间第三者等极端行为,但这类证据由于其有可能存在来源非法、侵犯隐私等情形,法院的审查往往非常谨慎、较难予以采信。


因此,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通过下列合法方法取证:


1. 向周围的群众、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人共同生活的事实;


2. 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两人是否共同居住的事实;


3. 了解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是否形成共同财产,如一起购买的房产等;


4. 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信函等显示的具体内容了解双方有否共同居住的事实;


5. 了解双方有无生育子女;


6. 收集配偶和第三者自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同居的事实等。


同时,律师团队还建议当事人更多采用“定点定时拍摄”,比如每天在小区门口拍摄配偶与他人出入的照片,这样坚持一段时间就能形成比较有效的证据,而不是偶尔跟踪拍摄。


第二,依据侵权法的理论,要想提高赔偿金额,需要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证明男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男方的过错行为给女方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等。


围绕这些争议焦点,通过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反复梳理,刘某离婚案中的侵权事实以及证据链条愈发清晰。同时,在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刘某进一步取得了大量有利于证实男方具有婚姻过错的证据,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刘某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然,小编知道大伙一定认为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太少了,就像N多的当事人感慨的那样:他们对我的伤害,根本不是用金钱能够衡量的,赔个几百万都算便宜他们了!


但囿于当下的司法实践,通过律师团队日常代理的案件,以及如上大数据报告所显示的数据,广州地区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们裁判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下笔还是非常“温柔”的。


如果你手中的判决已经拿到了10万以上的损害赔偿,那么,恭喜你,你已经是“广州第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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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 “成说律师事务所” 团队原创文章,转载授权请联系:1307688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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