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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最难分割的财产之:保险篇

2017-10-13 家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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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产品设计也花样翻新,新的保险产品层出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笔者越来越感觉到:保险正在成为继公司股权和现金资产之后,第三大较难处置的财产类型。实践中,离婚纠纷中涉及保险处理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离婚时对于保险如何处理?他/她能在婚内购买保险并指定小三作受益人吗?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单,离婚时怎么分割?


首先,我们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作以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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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只有具备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才具有可分割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例如在人寿保险中,随着年龄的增大更加需要保障,而保险费用较年轻时候更高,但又可能面临工作能力下降导致缴不起保费的境遇,故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方法将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均摊”到整个交费期内。故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相当于预缴年老后应当缴纳的部分保费,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投保人的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就越高。而现金价值作为一种财产形态,可以通过保险单贷款暂时贷出部分保险的现金价值,或是退保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回现金价值。


而在财产保险、健康险、医疗险等消费型的保险中,基本不存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在离婚纠纷中,保险分割涉及的标的一般是指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的现金价值。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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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储蓄型的人身保险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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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夫妻一方的,离婚时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该保险的,分割以现金价值或者已交保费的一半为标准。不得不说,离婚时以保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还是太天真了!!


二、夫妻一方能够指定小三做受益人吗?


首先,要理解何为“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那么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究竟如何体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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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他/她的保险利益是现金价值和融资权益,如果他同时也是被保险人,那么他/她还将获得生存金和相应的利息,而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身故或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事项未发生前,受益人是拿不到保险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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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够指定小三作为受益人吗?


不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可能是担心有离婚的风险,而不选择孩子当受益人是担心丧失抚养权,从而失去保险金,说来说去,感觉还是在防着离婚噢,那夫妻一方能够指定小三做受益人吗?


举个例子

王先生和王太太结婚多年,王先生对感情不忠,和自己的女下属周小姐保持婚外情关系。为了给周小姐一定的保障,王先生打算购买一份大额人寿保险,以周小姐作为受益人。


情况一

王先生作为投保人,王太太作为被保险人,周小姐作为受益人。


律师评论:这种情况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王太太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受益人的设定是有话事权的,理论上她是绝对不容许这种情况发生的。


情况二

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周小姐作为受益人。


律师评论

这种情况现实当中应该更常见。这样设计保险合同,可以使得合同本身看起来跟王太太并没有关系,似乎也不需要经过王太太的同意,但实践操作当中存在两大问题。第一,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现金投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使用,王太太在获悉情况之后是有权进行追索的,同时也使得这份保险合同的效力存疑;第二,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发生道德风险,一般并不会接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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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 “成说律师事务所” 团队原创文章,转载授权请联系:1307688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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