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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那个长期殴打我的人,真的能得到自我救赎吗?

2017-10-19 汤颖怡 家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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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丑,还能记得妈妈的样子吗?我不知道你记不记得,但是妈妈每天都会想起你。妈妈每天都在担心,担心你有没有吃好,有没有穿好,房背后就是公路,还有那沟边都很危险,一定要记着,不要跑到公路上去玩,不要跑到沟边去玩。如果有别的孩子说你没有爸爸没有妈妈,欺负你,你也不要生气,妈妈过几年就回来了。妈妈会保护你。”


——陕西,刘婉玲,普通的教师,无法忍受丈夫长期家暴将丈夫毒杀,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孩子由奶奶抚养照顾,服刑期间接受中央电视台《天网》栏目录制时写信给儿子。


都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但无可置疑的是,家庭暴力确实已经成为导致婚姻家庭不幸的一大罪魁祸首。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以及“家暴零容忍”的理念的广泛宣传,不少家暴受害者也明白了面对家庭暴力行为,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的家暴受害者,在面临家暴行为时,因各种因素无法、不懂得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采取了极端的方式——以暴制暴,将施暴者杀害,以希望结束长期以来所受的痛苦、无助和隐忍。


家暴施暴者的救赎是以付出生命作为代价,而这些家暴受害者,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结束一段痛苦而绝望的关系时,是真的得到了自我的救赎了吗?



先来看最高法2016年度发布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一个典型案例。


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经常无故打骂施某,2012年曾为此而报警。2014年5月19日19时许,张某因琐事又长时间连续辱骂及殴打施某,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毁。


5月20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因长期遭受张某某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某某之念。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从家中客厅的壁橱内拿了一把八角木柄铁榔头,朝张某某左侧头、面部猛击数下,见张某某左侧头部太阳穴部位出血后,便将榔头放回壁橱内。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施某因不堪忍受张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事发前张某为家庭琐事又长时间辱骂、殴打施某,张某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施某在发现张某头部出血后,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四年。



在讨论以暴制暴的案件时,涉及到社会心理学领域的一个概念——“受虐妇女综合症”,由“家庭暴力周期”与“无助感”两个组成部分构成,是指受家暴妇女一般经历三个周期,周而复始地经历着紧张情绪的累积阶段、家庭暴力的爆发阶段、施暴者道歉双方重归于好的平静阶段。


随着无止境的、周而复始地被家暴,受害者深深地感到绝望与无助。失败的反抗让她们变得逆来顺受,直到家暴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她们的承受能力,忍让变成了愤怒,最后选择爆发,将施暴者杀害,以求结束长期的受暴经历。

 

2014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中发言人孙军工指出


在这些以暴制暴的案件中,家暴受害者杀害施暴者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情形,而且部分家暴施暴者出于反抗或是保护其他亲人的目的,一旦决定杀害家暴施暴者后就要确保让施暴者死去,以免自己遭受报复而被施暴者打死。因此部分以暴制暴的案件中,抛开家暴因素,单纯以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家暴受害者杀人行为的情节、手段,是比较严重和恶劣的。


1.在遭受家庭暴力过程中,奋起反抗,将施暴者杀害;


2.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趁施暴者不备时,例如在其睡着后、喝醉等体力减弱时、给施暴者下药等导致其失去意识后杀害家暴施害者;


3.无法忍受长期的家暴,有计划地对家暴施害者进行杀害,例如投毒;或者与他人合谋共同杀害施暴者;


4.由于长期暴力导致对施暴者产生了极度恐惧心理,一些家暴受害者甚至在杀死家暴施暴者后会对尸体进行处置。


但是根据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对《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释,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法院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


随后,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因此,在家暴受害者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将其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故意杀人,综合考虑自首、坦白、被害人过错、是否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因素,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虽然随着《解释》、《意见》的出台,法院对于这类以暴制暴的刑事案件的量刑出现了重罪轻判的趋势。案件的结果似乎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因长期遭受家暴可能重罪轻判并不代表法律鼓励以暴制暴!


以暴制暴的案件的发生本身就是家庭暴力导致最为惨痛的悲剧。不仅是家庭之殇,也是社会之痛。施暴者以结束生命作为代价,受到了惩罚;同时家暴受害者所面临的结果就是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身陷囹圄。从此,双方的家庭支离破碎,老父母亲失去了孩子而无人赡养,孩子可能因同时失去父母而心灵遭受巨大的创伤,或被转送亲友寄养,或由福利部门收容,或四处流浪,不知所踪。


中央电视台《天网》栏目组前往陕西探望刘婉玲的儿子丑丑,丑丑看着母亲接受采访的视频,情绪低落,不愿意看妈妈的脸,不愿意听妈妈的声音,不愿意任何人提到自己的爸爸妈妈。记者受刘婉玲之托,提出让孩子录一段话带给母亲时,丑丑更是走到墙边的沙发边,把头深深埋在沙发上,一言不发。母亲因无法忍受父亲长期家暴而杀害父亲的事实,是孩子永远无法抚平的伤痛。


作为家事律师,在心疼丑丑、同情刘婉玲的同时,深深知道以暴制暴是家暴受害者陷入深深的绝望之后的无奈之举。导致这种惨剧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家暴受害者在家暴发生之初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有赖于家暴受害者自身意识的觉醒,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坚决对家暴说“不”,而不是长期采取隐忍的态度,直到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另一方面,有效的帮助机制的建立、推广非常重要。从立法层面来讲,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得全国上下对于反家庭暴力的理念、方法和措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全国上下也都在积极制定各省市、地区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其次,从司法实践上来说,将家暴认定、举证、惩治等各个环节上的难点逐个击破,使家暴受害者的诉求更容易得到司法的认定和保护。


遭遇家暴也许并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面对家暴失去采取正确手段保护自己的力量。以暴制暴,不是真正的自我救赎,寻求法律途径及早解决问题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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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 “成说律师事务所” 团队原创文章,转载授权请联系:1307688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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