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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同居有风险,三个故事教你分手时如何避免人财两空

汤颖怡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2019-05-15

图片来自《欢乐颂2》电视剧截图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十分完善的规定。但实际中非婚同居的现象却越来越普遍,男女朋友热恋期间,互相给付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时候是赠与,有的时候是借贷,有的时候是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彩礼、嫁妆。但陷入热恋中的男女基于情面或是对彼此的信任,对于款项给付的性质、用途可能并不明确,即使明确是借贷关系,也可能不会正式签下借据。有的甚至将财产部分或全部交由对方保管。双方一旦分手,纠纷就此产生。


那么对于同居期间给付的金钱能不能主张返还呢?

又该以什么理由主张呢?


这就涉及民事案件案由的问题,民事案件的案由反映的是案件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不仅是法院将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归纳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还是律师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诉讼策略的一大重点。诉讼案由的选择决定了实体上适用法律的差异,还决定了程序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涉及同居关系资金类财产纠纷的主要包括同居析产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以不同案由主张返还款项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今天,由汤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关于同居关系资金类财产纠纷的那些事儿。


01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翟某与叶某于2005年相识,于2007年开始确立同居关系,2010年起共同进入江苏金典玻璃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叶某的工资基本是翟某的两倍。翟某与叶某以夫妻名义生活至2016年7月7日。后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1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在本案中,叶某与翟某对2007年起开始确立同居关系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在叶某与翟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一起共同经营家庭生活,对于同居期间财产亦未有约定,故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处理,现叶某与翟某已分居,对于叶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叶某诉称翟某持有共同财产125000元,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翟某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叶某还持有双方的共同财产102000元,购买理财产品50000元,此款项应当一并进行分割。叶某对此不予认可。依据翟某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叶某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银行出具的证明显示,叶某在该行的三个账户均已经在2016年4月3日之前销户,曾经共计有100000元的款项。叶某辩称该款已经存到其他账户,且包含在翟某持有的125000元共同财产中。仅仅通过已经销户的银行账户显示的当时的余额,无法判断叶某现在是否持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其数额。另外对于叶某是否购买理财产品,翟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于翟某的辩称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法分割的叶某与翟某同居期间的财产为翟某持有的125000元款项。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双方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故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的予以分割。参考叶某提供的江苏金典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可以证明叶某的平均工资基本为翟某的两倍,故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125000元,酌情认定叶某应分得80000元,翟某应当分得45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一方对对方名下银行存款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的,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同居情况,如同居的起止时间;其次是提出证据证明财产现状、资金的来源等财产情况,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方对该财产做过实质性的贡献。


男女同居关系一方将财产交由另一方掌握或保管的,特别是涉及资金一类,分手后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对方一旦否认财产的存在,往往在举证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即使通过法院调取了对方银行流水,但对方已将账号注销或者余额不多的情况下,银行流水只能反映对方在银行的交易过程,并不能反映对方现存财产的状况。银行流水记录与是否存在共有财产之间并无关联性。此时就需要从具体的资金往来情况入手。


02

民间借贷纠纷


赵女士起诉称,钱先生因购车资金不足向其借款15万元,后还款期限过后未按时归还借款,现要求钱先生归还15万元的借款,并提供了《借据》一份,载明:“现钱某某借赵某某壹拾伍万元,三年内还清,否则把车拿走”,以及赵女士从其账户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转账14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


但钱先生辩称其与赵女士是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于2007年按地方风俗举办了婚礼酒席,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车辆是双方购置的,由双方共同使用,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借据》是双方发生矛盾后,为挽回双方的感情,在赵女士的要求和表述出具的,实际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且赵女士转账14万元给汽车销售公司的款项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查明钱先生确实从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提供了钱先生亲笔书写、签名的《借据》可证实双方之间已达成了赵女士出借15万元给钱先生的借款合意。同时赵女士提交的其转款给汽车销售商的凭证与钱先生购买奔驰汽车的时间接近,金额虽为14万元,赵女士主张另外1万元是现金给付,由于该金额不大,在实际生活中以现金给付极为正常。且钱先生在出具借据后却从未向赵女士在金额上提出异议亦可佐证证明赵女士已实际支付给钱先生15万元。故赵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钱先生上诉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但钱先生未能合理解释出具《借条》的原因,且恋人关系并不能直接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故认定钱先生向赵女士借款15 万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借贷关系要求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和基于借贷合意支付的款项。因此同居关系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并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并尽其所能地提供转账记录等能证明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的,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而钱先生以为挽留感情、被骗(被迫)签署借据,又或是以用于共同生活作为抗辩理由,若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亲笔书写的借据的效力,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不予支持。


03

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薛先生与黄女士于2014年4月初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双方举办了订婚酒席,后一直共同生活。因双方发生矛盾于2016年6月自动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薛先生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女士合计100万元,转账的金额多为888元、8888元、88888元、520元、5200元、52000元。后薛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返还借款100万元,诉称多笔转账均是黄女士以各种理由主张的,并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发生矛盾后,黄女士通过微信多次要求称“那就要发52000”“你说88888”“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


庭审中,黄女士确认转账的事实,但认为薛先生转账的目的是为了挽回感情。对此,薛先生回应称同居期间的转账是为了和黄女士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分手后是为了挽回黄女士的感情。


法院最终认定薛先生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黄女士无须向薛先生返还。理由如下:第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薛先生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第二,薛先生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薛先生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第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薛先生仍有向王某转账。从薛先生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8888”等寓意表明,薛先生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黄女士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第四,上述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薛先生的个人经济条件较好,赠与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最后,薛先生已另案提起诉讼要求黄女士返还300万元彩礼,并经法院依法判决确认300万元属于彩礼,并判决黄女士返还部分款项。故薛先生为与黄女士缔结婚姻,已另行支付彩礼。本案涉及的款项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或彩礼。

 

实践中男女朋友之间具有赠与性质的给付财物的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赠与行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缔结婚约后的支付彩礼行为。


对于一方支付彩礼后,双方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可予以支持;若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以支持,但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条件不成或者条件消失的,给付一方可请求返还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方给付财物属于支付彩礼或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通常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具体分析双方的交往情况进行认定,故依此主张返还财产的一方,可从中提供支付彩礼或给付赠与财物的凭证,如转账记录、婚纱照、订婚仪式的录音录像资料、亲友祝福信息,以及双方及其亲属的短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


而对于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或彩礼的其他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所赠与的财产的价值、双方的恋爱交往的具体情况等,若财产的价值巨大,超出合理范围,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一般会支持返还的诉求。

 

在我国,非婚同居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极其有限,如果能够实现“死生契阔,与子成说”,双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固然和美。但若同居关系终止,可能就会面临财产处理的纠葛。小编在此建议男女同居期间,双方的资金往来尽可能进行书面约定,明确资金的来源、去向、用途、给付的性质,保留资金往来的凭证,避免纠纷发生时,落了个“人财两空”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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