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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设立"离婚冷静期",真的一无是处吗?

冯静雯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2019-05-16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完整性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27条至第30条。


第二十七条 【冷静期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

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

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第二十八条 【情绪约束冷静期】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

人民法院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期限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情绪约束冷静期内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者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第二十九条 【情感修复冷静期】

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

人民法院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

第三十条 【情感修复计划】

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当事人结合婚姻家庭关系、矛盾产生原因、心理测评结论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情感修复计划。

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01

离婚冷静期:救治和修复危机婚姻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法院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期间,法院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婚恋辅导以挽救婚姻。无可否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必然会给诉讼离婚程序上造成一定的障碍,但并不能简单概括为“阻止离婚”。


夫妻间闹到对薄公堂的地步,夫妻感情肯定出来问题,但是否已经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呢?这也未必。在如今离婚率一路飙升的时代,80后群体,已经成为了现在的离婚主力人群。不少夫妻,特别是年轻夫妻,一言不合就冲动离婚、赌气离婚,事后又后悔,对家人感情造成难以弥合的伤害。在审判实践中,因一时冲到赌气离婚的案件确实并非少数;虽有感情嫌隙,仍有和好可能的更是常事。对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疑为“冲动离婚”按下了“暂停键”,让有着形形色色纠纷的夫妻冷静下来,仔细思考自己的婚姻是不是已经没有转寰的余地了。离婚冷静期,作为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手段,不但促进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更重要的是起到了救治和修复危机婚姻的重要作用。



02

离婚冷静期并非离婚必经阶段


从《指引》第28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以及第29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看到,条款中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也即是冷静期并非离婚诉讼中的一个必经阶段,而是由法官根据不同夫妻的不同情况,进而自由裁量决定。


第28、29条明确规定,离婚诉讼冷静期区分为两种情况:


  1. “情绪约束冷静期”:当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时,如若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则法院可能会启动情绪约束冷静期,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进行理性诉讼。

  2. “情感修复冷静期”:当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如若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则法院可能会启动情感修复冷静期,给予挽留婚姻一个机会。


同时,为了促使双方婚姻纠葛得到更好的解决,法院可以在冷静期内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者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或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


03

有以下情形,离婚冷静期可终止


一、因时限届满而终止

出于审限的规定,冷静期并非是遥遥无期的。针对以上两种情形的冷静期,《指引》第28、29条也明确规定了时间限制。其中,法院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期限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情感修复冷静期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


二、因出现法定情形而终止

另外,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冷静期制度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指引》第27条明确规定,如冷静期期间,当事双方出现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指引》一出,不少同行对离婚冷静期产生了不少疑惑。


04

冷静期=判不离?


冷静期的设置是为救治和修复危机婚姻,初衷是美好的,但有时候当事人在冷静期却不冷静了,离婚的态度反而更加坚决。有人就担心,如果法官一旦启动了冷静期,特别是法院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时启动了情感修复冷静期,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就判不离?非也!


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但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此外,笔者认为,如果冷静期终止后,一方还是坚持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那么法院还是会判予离婚的。



05

冷静期,是否画蛇添足?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没有《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大多法院都会判不离的,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不离后,原告还要被强制经历六个月“冷静期”。而且在实践中,一场离婚案子持续一两年也是常见的。有不少人认为,再设置新的冷静期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画蛇添足。


 笔者认为,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是很有必要的。这与婚姻法所规定的6个月冷静期性质上有所不同:


首先在时间上,有异于诉讼结束后的冷静期,《指引》的冷静期是设置在庭审过程之中,正值双方当事人矛盾白热化之时,也可能是情绪最为激动,理性荡然无存之际,庭审中冷静期的介入,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起到让双方缓冲纠纷、回归理性、约束情绪的作用。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法院起到的作用是有所不同。在后者中由于诉讼终止,法院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无法介入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中,所以当事人纠纷也只能由他们自己内部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矛盾也只能不断恶化。


但是前者,仍处于庭审过程,法院可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者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或者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从而抑制矛盾激化,促进婚姻修复。


有人就担心,这样是否会造成一方故意利用冷静期拖延诉讼以损害另一方利益。首先,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能适用《指引》规定的冷静期,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其次,如果发生了如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冷静期是可以随时被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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