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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丨法律上真的有“不知者无罪”这个说法吗?

杨正雄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2019-05-16


小编最近看到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题主问:在不了解对方法律的情况下,触犯了当地法律,比如家住一个人深山老林的农民,第一次去新加坡,习惯性吐痰了,就遭遇罚款或其他处罚,事先又无人告知他新加坡不许吐痰这件事,不知者无罪,还是要正常追求他的责任吗?


那么,法律上究竟是否存在“不知者无罪”这个说法呢?这是一个仁者见仁的问题,其实在法律界也是有争论的。简单的解析下:“无知者无罪”用法律语言讲,其实可以理解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何为“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换言之,事实认识错误大体上包含了以下几种情况: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常见的比如张三雇佣李四帮自己杀掉王五,而李四在杀人的时候没有看清楚人,把赵六当作王五杀掉,这个时候就发生了认识错误,但不能因为李四杀掉了错的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李四依然犯了故意杀人罪。


但对象认识错误就并不是这么简单。


张三雇佣李四帮自己杀掉王五,没想到王五是养猪专业户,平日里孤身一人住在大山里给饲养野猪,李四外出杀人那晚,乌云遮月,阴森异常,即便冷血如冰的李四也心有顾忌,远远看到王五住的小棚子窗上露出一个黑影,李四毫不犹豫的开枪命中,转身下山。


事后发现,李四打死的是王五家的大狗黑子(想不到好听的狗名字,只能用自家的狗,黑子我对不起你)。这里的李四虽然全程都是奔着杀人去的,并且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实际上只是杀死了一条狗,这个时候就不能认定他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损害财物。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张三雇佣李四帮自己杀掉王五,没想到王五是养猪专业户,平日里孤身一人住在大山里给饲养野猪,李四外出杀人那晚,乌云遮月,阴森异常,即便冷血如冰的李四也心有顾忌,谁知道紧张之下拉不开枪栓,这时王五住的小棚子窗上露出一个黑影,李四拾起砖头便扔了过去,黑影应声倒地,李四连续又扔了几块砖头后,转身下山。事后发现,李四砸到的是王五捡回家的大石头。此时,李四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只打到了石头,所以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仅仅在对象认识错误这一方面,就会衍生出很多问题,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行为错误就不再阐述了。再聊一聊“法律认识错误”,这与问题本身更加接近。法律认识错误包含了多重含义,我们仅就“无知不得免罪”这一原则进行回答。


法律本身就是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上,有了群体有了社会,法律才有了存在的条件,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负有遵守法律义务的人不得主张不知道法律。同时,又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


 

实际上,法律本身就有“属地性”和“属人性”当一个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的任何人进行法律的处罚时就是基于属地原则,而当一个国家基于国民身份对本国国民在世界任何地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就时遵循的属人原则。

 

那么,回到最初的问题中,当一个人到了另外的国家,因自己行为而被当地法律处罚,那这个国家就是在遵循属地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个人的母国也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并不能基于此就排除所在地国家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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