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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丨女孩子谈恋爱前必须要知道的三条忠告

汤颖怡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2019-05-15


著名作家张小娴曾在她一本经典作品《我终究是爱你的》说过“爱情是一百年的孤独,直到遇上那个矢志不渝的守护你的人,那一刻,所有苦涩的孤独,都有了归途。”


在马斯洛需求理论里,爱情与友情、性亲密同属第三层次的需求,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相互的关系和照顾。感情上的需要比生理上的需要来的细致,它和一个人的生理特性、经历、教育、宗教信仰都有关系。


如果说人类没情感需求的话,未免有些“牵强”。但谈恋爱前,要知道哪些东西才能避免成为“渣男收割机”?今天就详细说说恋爱前,在法律领域中有哪些忠告你必须知道。


01

恋爱关系双方的“自知之明”


曾经朋友C小姐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来问我,同居多年的男友出轨了,要和她分手,她要怎么办?我回答她说,在中国没有关于恋爱的立法,对方出轨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


男、女双方之间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的,在法律是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缔结后,在夫妻双方之间会产生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学理上我们称之为“配偶权”,包括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并派生出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权利义务,其具体内容散见于我国法律之中,譬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里规定了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如果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广义上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但请记住,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只是办理婚礼酒席,或者仅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不要傻乎乎地就以为双方已经结婚了。双方在法律上仍然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与否的问题。


同居关系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对于此类案件,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若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


纯粹的恋爱关系


法律并不调整!因此——


确认过眼神,是对的人,就在一起吧!

我发誓我会爱你一辈子的!(……??)

↓↓↓


不爱了,可以随时分手。

↓↓↓


哇,我好像遇到真爱了,劈腿吧!

怎么办?我好像爱上了两个人!

↓↓↓


所以女孩们,请记住了男、女双方之间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双方在一起,如果是重视这一段关系的,就要好好规划未来的路要怎么走下去。


要了解你的那个TA


曾经有个年轻的女孩来咨询。年轻女孩是一个所谓的“小三”,准确地说是一个“被小三”的女孩。女孩年纪并不大,初入社会,涉世未深。女孩以为遇上了命中注定的那个他,和男方确认了恋爱关系后就同居在一起了。女方多次与男方谈及婚嫁事宜,但男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后来女孩怀孕生下一个孩子,需要为孩子上户口了。男方才向女孩坦白,自己早已有了家室,也还有其他的子女。女孩知道真相后既是震惊,又是生气。


女孩的遭遇确实让人感到同情,但背后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


1. 如果发现自己“被小三”却仍然无法割舍与对方的这段关系,在明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可能涉及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 发现“被小三”了,虽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仍然藕断丝连的,有可能被对方的合法配偶起诉侵犯其配偶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如果要解除这一段非婚同居关系的,可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或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的处理;


4. 有配偶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涉及对方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会有被“原配”追回的可能。


02

慎重考虑是否要“非婚生育”


非婚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叫做非婚生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但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仍然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往往是一段婚外情或婚外恋的“附属品”。而在我国,传统上非婚生子女为社会道德和当事人家庭所不容,这就使非婚生子女天然地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他们时刻面临被抛弃的危险。尽管生父、生母存在过错,但孩子是无辜的。


双方分手,对方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曾受客户B小姐的委托代理一起抚养纠纷,B小姐与C先生确认恋爱关系后,未婚同居在一起,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分分合合,在此期间B小姐为C先生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C先生却从未表示要和B小姐结婚,后来甚至移居美国,一下子断了与B小姐的联系,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B小姐一人抚养两个孩子倍感吃力。B小姐无奈之下向我们律师求助。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包括请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使父母双方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孩子的权利仍受法律的保护。虽然我们律师可以帮助B小姐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但B小姐心理上受到的伤害却是不可磨灭。


亲子关系得不到确认


虽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非婚生子存在一个亲子关系确认的问题。理论上普遍认同婚生子推定制度,即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亲身份便得以确认。


但如果对非婚生子的亲子关系有异议的,要通过现代科学鉴定技术鉴定亲子关系,或者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由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在实践中存在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无法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风险,非婚生子的权益最终无法实现。



某法院审理过一起自称其系非婚子为原告的继承纠纷案件。小阳(化名)以其系李某的非婚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原告纯属是为觊觎李家财产、捏造事实来起诉,法院应当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小阳及其母亲两人均当庭自认为原告就是李某的亲生儿子,是四十八年前原告的母亲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所孕,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六年,小阳要求张某的儿子小荣与其共同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原告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由于小荣与小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举证未能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身份关系的确认中,自认身份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即使推定也应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进行。据此,原告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李某的妻子及子女们,李某的合法婚生子女并没有义务配合原告作司法鉴定,只能归咎于李某生前与原告的母亲两人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是两人未能及时为非婚生儿子保全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


可能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第四款: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03

警惕恋爱(分手)暴力

对家暴零容忍


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过程中来,接触过不少家庭暴力案件。随着反家暴法下的帮助机制建立、推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家庭暴力的保护问题。然而对于恋爱(分手)暴力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日本留学生江歌被杀案就是由恋爱暴力引起的一场悲剧。


世界卫生组织对恋爱暴力作出如下定义:

在亲密关系中,不论发生在异性或同性间,一方针对另一方的任何过渡控制或攻击行为,无论接着言语、情感、身体、性关系或综合形式出现,都可以称为恋爱暴力,例如行动控制、掌握行踪、拳打脚踢暴力发泄、任意使唤专属于他(她)、强迫性行为等。



曾经接到过这样的咨询。来访者A小姐是一个普通白领,与男友K先生确认恋爱关系后同居在一起。后来A小姐向K先生提出了分手,并收拾行李准备搬离同居的住所。K先生不同意分手,态度十分强硬。然而当A小姐表明分手的决心后,K先生突然拽着A小姐不让她离开,随即对A小姐进行暴力殴打行为。最后K先生是在赶来的邻居和朋友阻止下才停止施暴。


A小姐告诉律师,其实这已经不是K先生第一次殴打她了。在同居期间,双方经常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争执。K先生脾气比较暴躁,在争执过程甚至会发生一些肢体上的冲突。A小姐一开始并不以为然。但随着双方争执越来越大,K先生的暴力殴打行为却愈演愈烈。A小姐实在无法忍受就提出了分手,却没想到K先生这一次下手这么严重。


后来A小姐搬到朋友家暂住,然而K先生却不停地通过各种方式骚扰A小姐,每天各种莫名其妙的短信、微信、电话轰炸,甚至到A小姐的工作单位、老家去闹,严重影响到了A小姐的日常生活。A小姐于是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很多人都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很大原因是当暴力行为第一次发生后,受害者的原谅和忍让并没有让对方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反而认可了这种相处模式。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或是反恋爱暴力,十分有赖于受害者自身意识的觉醒,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坚决对暴力行为说“不”,并学会如何采取正确的手段保护自己。



有时候比失恋更令人无助的是:当你开始一段感情,认真付出后才发现其实双方不合适,但是你一直计较沉没成本而忽视了自己的需求,两个人一直勉强在一起,到最后伤身伤心,还可能会伤荷包。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失恋并不是可怕的事,失恋更不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当爱情缺席的时候,学着过自己的生活。过自己的生活,就是跟自己谈恋爱,把自己当成自己的情人那样,好好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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