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法案例】借条上签名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份,李某某因经营需要,向郝某某借款,李某某为郝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某某向郝某某借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4日,借款人现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上述借款。”李某某在该借条右下方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王某在该借条左下方空白处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款。郝某某将李某某、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王某辩称,其与李某某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当日李某某拿着很多单据让其签字,签字时由于单据众多且几乎都是在同一位置签名,认为都是一样的单据,并未仔细查看具体内容,就直接签字了,起诉之后才知道可能当时签了该张借条,王某表示其不是保证人,也未借款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证据材料,借款人为李某某,王某在借条中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未表示承担保证责任,郝某某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由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书写借据时应规范具体,特别是涉及签字人的身份问题,直接涉及到还款主体、是否还款,一定要明确载明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身份,但实践中往往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造成书写的借据不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双方各执一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法官在此提醒,作为出借人,要让签字的当事人载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明确身份,作为见证人、保证人签字时注意仔细查看借据中的内容,切不可随意在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崔玉峰、郑冬梅
编辑:潘乐超
编审:朱雯雯
审核:吴敬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