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新规出台背景和适用范围(附解读)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范》(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一、新规出台背景
1、历史沿革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数据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生产要素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等意见;
2020年5月份,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数字经济发展研究小组成立;
2020年12月,发改委、网信办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覆盖原始数据、脱敏处理数据、模型化数据和人工智能化数据等不同数据开发层级的新型大数据综合交易机制,确定了数据交易的四种产品形态;
2021年8月,商务部印发《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提出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全球产业链。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布局海外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汇聚全球创新要素,加强与境外科技企业在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领域开展合作,联合研发前沿技术;
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要“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统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等;
2022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其中重点描述数据要素的内容,包括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等;
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数据赋能,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这一系列政策文件均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2022年12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将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提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提出构建四个制度,并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数据二十条”为我国整体数据要素产业的定位、目标、参与方和原则作出了举旗定向的顶层设计。“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四个制度及其意义。具体如下:1.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三权分置的提出淡化了所有权的概念,认可三种权利的财产权益。设置三权结构性分置最主要的意图是促进数据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不让数据权属成为数据要素流通使用的一个障碍,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确权提供保障;2.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从规则、市场、生态、跨境等四个方面构建适应中国制度优势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3.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阶段,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各类风险挑战;4.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
“数据二十条”在保障措施部分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其后,以此为框架,各地纷纷出台了多个鼓励和促进数字经济以及数据要素流通的地方或行业促进方案。以上海为例,上海浦东新区以“先行先试”的角色,出台了《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随后,上海市出台了整体促进数据要素产业发展的《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等。
根据《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是2008年(4.8万亿)的10余倍。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一跃成为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
数据资产入表,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财政部会计司于2023年8月21日正式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同时强化了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该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在2022年12月9日发布,对于数据资源“入表”范围和条件、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等广泛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的颁布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
暂行规定主要围绕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入表,数据资源及相关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以及需要做出何等程度的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且采用未来适用法。
❐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着重强调要加快加强建设数字中国,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此次相关暂行规定的推行,就是数字经济和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
❐ 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服务相关会计实务需求
目前数据资源的建设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以及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想使数据资源有更加规范化的管理和计算,从而真正为国家社会以及企业等带来实质性的可计算的经济产出,进而对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确认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问题就必须要开始关注。
❐ 推进会计领域创新研究,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
目前,全球都在进行着数据资源的积累和创造,而想要真正开始体系化的发展推进,必须要有比较完整的体制制度建设。再加上,国际会计领域对无形资源会计处理的改进日益关注,其中也涉及到数据资源会计问题,目前普遍认同加强信息披露是短期内务实的解决路径。因此,数据资产入表是数据经济规范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 显化数据资源价值,真实反映经济运行状态的需要
数字经济的演变和发展从根本上推动商业模式变革,对以工业经济为基础的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体系提出新挑战。建立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机制,一方面能够为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客观反映经济发展态势、做好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利于更加系统科学的评价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另一方面有利于盘活数据资产价值,展示企业数字竞争优势,为企业依据数据资产开展投融资提供依据,有效促进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升决策水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 促进数据流通使用,实现按市场贡献分配的需要
建立数据资产入表机制有利于提升企业数据资产意识,有效激活数据市场供需主体的积极性,增强数据流通意愿,有效减少“死数据”,为企业对数据进行深度开发利用提供动力。同时,数据只有进行科学有效的核算计量,才可能基于市场的原则进行分配,即数据会计核算体系是实现按市场贡献分配的前置条件,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所在。
❐ 培育数据产业生态,探索发展数据财政的需要
建立数据资产入表机制能够有效带动数据采集、清洗、标注、评价、资产评估等数据服务业发展,深化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营造繁荣发展的数字生态。在形成科学数据资产入表路径的基础上,针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增量市场出台专门配套财税金融政策,将大大改善相关行业企业资产水平,催生新的税基,从而形成财政收入的新来源。
❐ 提升数据安全管理,实现安全可控发展的需要
伴随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数据安全引发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从市场角度看,建立数据资产核算体系,在提升数据资产价值的同时能够有效促进提升数据安全意识,加强数据使用的规范性,提升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有利于防止公共数据资产流失,推进建立数据市场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防控机制。
二、新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源入表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类:
(1)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解读:
企业在判断相关数据资源是否可以确认为资产时,需要考虑的条件包括:
(1)相关数据资源是由过去的购买、生产、建设行为或者其他交易事项形成的。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2)相关数据资源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基本准则对于“拥有或控制”定义为,企业享有某项资源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暂行规定》暂时未对第二类数据资源的“拥有”、“控制”应当符合的条件或定义进行列举,针对数据这种特殊形态的资源而言,其法律权属的形式可能更为多元和复杂,企业可参考“数据二十条”中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概念,证明对数据资源具有相应权利。
3)相关数据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基本准则规定,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同时,基本准则规定,只有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才符合确认资产的条件之一。一般认为,经济利益流入的概率大于50%时,符合确认资产的经济利益门槛;
(4)相关数据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数据资产的成本不仅仅包含直接外部获取的增量成本,还可能包括间接分摊成本等。如何进行合理的成本分摊以确保数据资产成本的完整性是当前的实务难点。
(2)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规范的第二类数据资源是满足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数据资源,目即“不入表”的数据资源。换而言之,《暂行规定》规范的对象覆盖了符合基本准则有关资产定义的全部数据资源。
请参考:
数据资产评估方法:如何评估数据价值?
数据资产与数据资产融资相关概述(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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