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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三权分置”,什么是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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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7

以“所有权”规制数据权属不利于实现数据资产价值和流通,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与“所有权归谁”并无太大关系,而主要取决于“谁开发利用”。对此,“数据二十条”强调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数据的持有权

数据的持有权是在做好数据安全、合规的基础上,对可机读数据的控制权。它主要涵盖了对数据的持有、管理和防止侵害的权利,并允许持有者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他人获取或转移其所产生的数据。此外,数据的持有权也涉及到数据的持有限制,即数据持有或保存期限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持有权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产权。由于数据是持续生产、组合和汇集的,且对事实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没有独占性,因此无法清晰地界定每个主体拥有的数据边界,也无法在特定主体与特定数据之间建立支配关系。因此,数据持有权更多地是基于事实控制和管理的一种利益保护模式,旨在实现数据的流通利用目的。

在数据流转的过程中,根据数据处理全周期的不同阶段,数据持有权的配置也会有所不同。数据持有主体可以是政府、企业或个人,他们依法享有对所持数据的相应权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数据的持有权是对数据事实状态的承认和控制,是基于合法的事实控制和管理来实现数据利益保护的一种模式。在数据流转和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各方的数据持有权,以实现数据的合理、安全和有效利用。

数据的加工使用权

数据的加工使用权是指在授权范围内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数据的权利。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数据实现价值增值的核心,通过对数据集合进行抽取、清洗、分析、统计、转换、运算和进一步挖掘,从杂乱无章的数据中提炼出内在规律。但请注意,数据加工使用权应当在数据处理者依法持有数据的前提下才具备,同时在数据加工活动中,如果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立即停止加工活动。

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数据加工使用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此,建立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总的来说,数据的加工使用权是数据处理者实现数据价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数据的安全和隐私,确保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数据产品经营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指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获得的自主经营权,并拥有取得收益的权利。具体来说,它涉及对数据资源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产品的过程,相关机构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支配的权利。数据产品主要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数据、加密数据等。

数据产品经营权的认证凭证通常是由专业的数据管理机构或公司发起并认证的,例如人民网旗下的人民数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这些机构在数据确权平台的基础上,发起并认证全国通用性的数据加工权益性证书,为经营数据产品的相关机构提供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数据产品经营权的行使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确保数据的合法、安全和合规使用,防止数据滥用和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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