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数据资产衍生金融业务的探索和实践案例有哪些?

为您赋能的 数据资产最前线 2024-05-31

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与土地等并列,在人类走向人工智能社会的过程中其未来将具有极大的价值,这些潜在的价值也需要通过金融市场发掘和放大,而数据资产化利用本身又能拓展金融领域的业务类型,助力做大金融市场的蛋糕。可以说,数据资产与金融市场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壮大与完善。截至目前,实践中市场上已经进行了很多金融意义下数据资产管理的探索,包括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 、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发行包含数据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产品、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签约等。

目前这些探索还仅具有尝试性质,尚未形成普遍模式。市场上亦存在一些质疑,例如认为这些探索基本上为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我们认为, 对此问题的认识需要一分为二,一方面确实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利用尚存在实际困难,银行传统的风控体系和模型对于数据资产这一新类型资产的应对需要一个调整的时间,尤其是数据资产在流通利用中的真实价值缺乏成熟的技术手段验证、数据资产的确权和合规难以认定,在相关违约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难以处置变现,因此持牌金融机构也不可能很草率地大规模开展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利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技术的进步,如果能够高效实现通过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数据基础设施和技术对数据资源的流通交易真实性、实际高价值的验证,以及权属界定清晰化,将彰显数据资产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数据资产的价值确认无疑的情况下,相应的金融化利用与目前其他资产类型的金融化利用并 无实质区别。以下对目前实践中的几种数据资产金融化利用方式加以介绍和分析。

1.数据信托

为了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国外探索出一种新的个人信息流通利用模式,其将信托法下受托人信义义务引入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以此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据流通利用之间的平衡,该模式即所谓的“数据信托 ”,其本质上是“个人数据信托 ”。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 “ 信息受托人 ”( Information Fiduciaries),即对个人信息控制者施以特殊的信义义务, 在对其所控制的个人信息进行流通利用时,个人信息控制者需同时为信息主体的利益承担谨慎、忠实和保密义务;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数据信托 ”(Data Trust),其核心思路为自下而上地建立一个全新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管理,该机构代表全体数据 主体的利益与数据使用者进行谈判, 最终实现个人信息的流通与利用,日本设立的“信息银行 ”亦延续了该思路。

与前述“个人数据信托 ”相区别, 本文所指的“数据信托 ”为狭义的信托法下的信托 。其以数据资产为委托资产,委托给有资格的管理人管理该财产, 法律性质上适用信托法原理。数据信托的特点在于委托的资产不是现金, 而是数据资产,运行逻辑如下图所示:

图片来源:数据经纪发展组

2023年4月20日,数交数据经纪公司牵头设计并推动全国首个数据信托项目——“ 中诚信托数据资产1号财产权信托”,该信托项目已于2023年4月 19 日向监管机构提交信托登记备案审查。在该数据信托项目下,科技公司将公司自有的中国房地产大数据以信托的形式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对信托数据进行管理。为保证数据信托的专业性,科技公司委托数交数据经纪作为指令人,由数交数据经纪向信托公司发出交易指令。此外,项目委托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作为中立服务器负责对信托数据进行存储,以保障数据安全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使数据信托项目能更加合规高效经营,该数据信托项目将在深圳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交易。

但在目前数据确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我们理解企业所持有的数据资源虽然已然可以入表,但其法律权属其实仍不清晰 。此时,数据资产是否能直接成为《信托法》所认可的信托财产,数据信托模式下如何能按照《信托法》的要求实现数据资产的“所有权转让 ”,不具备数据管理能力的持牌信托机构能否将管理职责外包等一系列问题尚无定论,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同时利用数据信托的方式应是在特殊商业场景下利用信托方式的独特价值,即财产独立性的考虑。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数据信托的制度模式尚不明朗之时,可以先以数据资产相关应收账款为信托标的,即企业基于数据资产的使用而在未来预计可流入的收益 。如此,既可以继续探索数据资产在信托法下的应用,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立法缺失给数据信托所造成的不确定性。

2.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

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在探索以数据资产为担保进行融资贷款, 例如:

2022年10月12日,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成功落地首笔1000万元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此笔贷款以佳华科技的数据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经评估,佳华科技两个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服务项目的数据资产估值达到6000 多万元,这成功帮助佳华科技获得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

2023年8月,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以其在“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系统 ”完成登记的“T-BOX车联网信息数据 ”为质押,成功向苏州银行扬州分行融资1000万元,标志着扬州市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落地。

2024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数据交易所深度合作,成功 发放首笔基于上海数交所推出的数据资产信贷服务产品“数易贷 ”的数据资产质押贷款 。“数易贷 ”是由上海数交所主导,并联合多家银行共同推出的数据资产信贷服务产品,其以企业的数据资产为核心,为银行提供一个创新、高效且风险控的贷款投放渠道,即 DCB(Data-Capital Bridge)“一桥 、两所 、两轴” 架构 。(如下图所示)

上海数交所“数易贷 ”服务,贯穿贷前、贷中及贷后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 DCB架构的基础上,数据与资本两个要素市场得以链接,数据资产形成、流通和交易的全过程能够被全面、动态、实时、准确地描述。该构架是底层资产数据披露的关键基础设施,能够确保数据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不可篡改性,为数据资产的质押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在此过程中,银行基于DCB数据资产凭证的动态资产数据开展信贷业务,并结合上海数交所给出的数据资产价值指导意见,据此发放贷款。

应注意到,上述案例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度探索和市场引导的目的 。商 业银行既要考虑重构质押贷款的风控模型,以应对数据资产入表和无形资产增加给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的挑战,同时也亟需探索基于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利用的商机。由于传统银行风控中缺少针对数据资产的风控指标设计, 相关探索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在市场实践中,在银行为企业办理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时,如何准确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 、完成数据资产的交付以及如何处置数据资产变现等问题也尚待进一步探索。

3.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

2023年3月,凭借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上架的数据交易标的,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授信审批,成功获得全国首笔无质押数据资产数据知识产权)增信贷款额度1000万元,并于2023年3月30日顺利放款。

2023年12月,光大银行贵阳分行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联袂推出全国首款 数据资产融资贷款产品——“贵数贷 ”,光大银行贵阳分行可基于企业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架的数据产品以及交易情况,对其数据资产内容进行评估核算,同时结合光大银行有关授信需求,开展数据拥有企业和大数据经营服务企业综合授信评估,并赋予与自身经营特点匹配的授信额度 。“贵数贷 ”采用的担保方式为信用(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或法人、股东等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光大银行会在相关数据资产具备质押条件后,及时将数据资产办理质押登记。

对于银行来说,无论是质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相较于企业的第二还款来 源(即企业债务的担保,信用贷款情形下不存在第二还款来源),其更关注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即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与盈利能力, 这是企业还款的根本。因此在企业以数据资产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可能会因前述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处置难的问题而拒绝以此作为担保,但企业拥有数据资产的数量本身即可以作为企业情况的客观反映,再辅以企业提供的其他信息,银行可以更为全面和准确的判断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与盈利能力,以此为基础确认企业的授信额度,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而非质押贷款等。光大银行贵阳分行所推出的 “贵数贷 ”即依照此逻辑,根据我们的了解,实践中,亦有不少银行在处理基于企业数据资产的贷款业务时,依照此思路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4.数据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 ABS)系指将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财 产、财产权利或其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真实转移至依法构建的SPV,使该基础资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活动。

2023年7月5日,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杭州高新金控 ”)2023年度第一期杭州高新区(滨江)数据知识产权定向资产支持票据 (ABN)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功簿记,发行金额1.02亿元,票面利率2.80%,发行期限358天,为全国首单包含数据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产品 。该项目以四维生态、紫光通信、数云等12家企业的145件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26件、实用新型专利54件、软件著作权63件、数据知识产权2件,评估价值1.43亿元作为质押物,帮助企业获得证券化融资1.02亿元。该项目是全国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是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首次探索。

但应注意,数据资产如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基础资产,则应当满足证  监会、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对于基础资产的相关合规要求。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 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 、稳定 ”。

数据资产的产权确权制度、公示登记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等制度体系尚未 完全建立,对数据资产进行规范化的现金流预测时可能较难证明其未来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而数据资产真实出售的标准,仍然依赖于数据资产的确权制度、公示制度、定价方法的确立,但目前我国数据资产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此外,杭州高新金控系以数据知识产权为标的,目前法律制度中尚未明确数据或数据集合可作为数据知识产权客体,因此并非所有数据资产均可作为数据知识产权参与资产证券化。因此,虽然杭州高新金控成功实现了第一单数据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但并不意味着数据资产证券化的路径已然确立,仍需市场进一步的探索。

5.数据资产作价入股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之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 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我国从立法上并不否认数据资产作价出资,股东可以数据资产在经 过合法评估等程序后出资入股。如前所述,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北岸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翼方健数(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在经严密的评估程序后, 合力推动数据资产作价入股, 三方成立合资公司。

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可以给企业及其他组织充足的经济激励,推动其将持 有的数据资源整合、治理,发掘数据价值,以期替代货币作为新设立企业的出资。而对于新设立企业来说,其他股东既然接受了数据资产的出资形式,亦代表其有能力进一步实现对数据的管理与开发,激活数据资产的价值潜力,促进相关数据的流通交易。因此,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是激励企业和其他组织进行数据治理、发掘数据价值、促进数据流通的有益手段。

内容节选自: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信通院华东分院、上海资产管理协会资产管理与人工智能联合创新实验室(AIAM Lab)、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合规指引》,执笔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江翔宇博士、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法务部主任王波。获取全文PDF请添加李老师微信pe2048 获取。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