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须遵规守法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
在方便网友互动交流、传递信息的同时
也会成为谣言传播、散布污言秽语的温床和工具
网络个人信息泄露、流传以及滥用
常常导致网络造谣事件的发生——
“开局一张图,故事全靠编”
随着恶意营销号的炒作
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散播网络谣言会扰乱社会秩序
影响社会团结安定
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一起看看案例
网络发布谣言
▲网络配图
2020年7月7日,郎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何某某伙同郎某某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后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之后,上述偷拍视频以及捏造的信息被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将其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主动接受调查的郎、何二人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网络配图
案发后,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且其犯罪行为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案情并考虑到二被告人所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等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网络侮辱诋毁他人
▲网络配图
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某某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阅读量202569次,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建邺法院以被告人仇某某剖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网络散布污言秽语诽谤他人
▲网络配图
2020年5月至6月,浙江宁波男子薛某在网络论坛上诽谤法官散布谣言的发帖,帖子中均为污言秽语,多次出现对男女性关系场景、动作的低俗描述,用极为龌龊露骨的语言造谣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用词粗俗下流,内容不堪入目。
据了解,薛某因不满案件败诉以及被法院强制执行,为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帖诋毁诽谤案件的主审法官,企图通过发布污言秽语散布谣言的方式,煽动舆论向法院施压,以达到对其撤销执行的目的。
11月20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这起 网上散布谣言诋毁法官的诽谤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
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
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
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
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
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
对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作为网络用户的我们在网上冲浪时
应做到坚守法律“红线”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阿友再次敲黑板提醒
网络非法外之地
故意制造、传播谣言
将受到法律严惩!
大家千万不要任性妄为!
来源:源自网络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 “十三五”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实现突破性发展,______进入普及化发展新阶段。
A
高等教育
B
职业教育
C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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