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阿坝中院首发《阿坝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涉“生态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
*
5月15日下午,阿坝州人民法院“四圈四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暨环境法治研究实践基地授牌仪式在汶川县会议中心举行。会上,阿坝中院首次公布《阿坝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涉“生态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指出,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对阿坝人民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阿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最重要的任务。
白皮书主要介绍了自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环资案件审理情况、环资审判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推进环资审判工作及打造“四圈四同”环资司法品牌的主要举措。
两级法院妥善审理各类环资案件共1046件,其中涉刑事案件164件,判处罪犯349人,涉民事案件836件,涉行政案件819件,涉非诉执行案件46件,实现公益诉讼零突破,案件质效逐年提升。建立74个审判点位,覆盖我州全部A级景区、生态保护区及林区库区矿区保护区。调配及新增员额法官79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81名,基本满足环资审判需求。开展环境法治进校园、进工厂、进景区活动,创立“若法微刊”,成立“摩托车宣讲队”,邀请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作为“四圈四同”环资品牌创建顾问,打造“四圈四同”环资司法品牌。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一、郎布泽里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底至4月初,郎布泽里为修建松潘县红土乡查沟寺厨房,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红土乡则术村二组多名村民在则术沟国有林中盗伐林木22株断筒为67件原木。经松潘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鉴定,涉案林木折算活立木蓄积共计53.8692立方米,树种均为云杉。案发后,郎布泽里于2018年7月3日主动到松潘县森林公安局热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该局依法对涉案的木工斧13把、油锯8台、原木67件进行了扣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郎布泽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违法所得云杉22株断筒的原木67件,折算活立木蓄积53.8692立方米予以没收,交由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后上缴国库;由郎布泽里在本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松潘县补植复绿基地种植云杉220株,造林后适时进行管护抚育四年,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0%;如郎布泽里不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应向松潘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10780元,由该单位代为补种管护。
【专家点评】
本案郎布泽里身份较为特殊即四川藏区藏传佛教查沟寺庙的一位主持,某些信教群众也称其为活佛,其自身对活佛这一身份认同性也极高。并且,他的作案动机非为一己私利,而是为了该寺庙内厨房的修建起的犯意。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宗教人士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也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更不能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在藏区更是要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不能让当地群众误以为佛法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
郎布泽里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并积极表示要补植复绿,到庭旁听的家属也全力帮助郎布泽里缴纳了罚金。无论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该县各大寺庙的僧侣,乃至案发当地的村民或其他百姓,均表示本案判决公正,让本案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高度统一,具有很好的教育引导作用。
(点评专家: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吴越博士)
二、汪友才盗伐林木、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四笔木材采伐指标,汪友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上述四笔采伐指标名义,在2009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组织、指使汪友贵、何忠云、汪友全、杨文等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大肆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8210.2立方米,汪友才占有全部盗伐、滥伐林木的巨大利益,其犯罪行为致使小金县林业局所管理的国有林木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394560元。汪友才指使文家清、何钦权、龙元猛、马承黎、袁国兵等人多次将盗伐、滥伐的林木运出销售到成都大西南建材市场等地。2011年初、2012年,汪友才为了将其无合法手续的木材运输出阿坝州销售,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汪友才加工厂库存木材,拍卖所得价款共计958000元人民币,已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对本案公诉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汪友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汪友才赔偿国有林木经济损失5436560元。汪友才不服上诉,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中,汪友才大肆盗伐林木,法院针对其犯罪行为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以盗伐林木罪顶格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其所犯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体现人民法院对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汪友才赔偿国有林木经济损失5436560元,体现了有破坏必有赔偿,在依法严厉刑罚制裁的同时又判决汪友才承担破坏资源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具有震慑、警示的作用,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点评专家: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阳露昭博士)
三、洛十刚扎西等四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在洛十刚扎西的提议下,洛十刚扎西、罗尔古基、拉拉木、合加木四人前往黑水县林业局904林场上达盖作业区6林班12小班国营林地,非法采伐红豆杉4株,其中1株树龄在100年以上,装上四人所乘车辆,在返程途中被黑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案发后洛十刚扎西、罗尔古基、拉拉木、合加木家属分别在打古西里沟补种树苗800株至500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洛十刚扎西、罗尔古基、拉拉木、合加木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伐1株红豆杉为二级古树名木,属情节严重,洛十刚扎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罗尔古基、拉拉木、合加木积极参与犯罪行为属从犯,酌情考虑四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亲属代为补种树苗对生态环境有一定补偿作用,判处洛十刚扎西、罗尔古基、拉拉木、合加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诉,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我省动植物资源丰富,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法分子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植物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破坏动植物资源犯罪是我省环境资源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此类行为司法机关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予以严惩。本案各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分别补种树苗数百株,对生态环境具有一定补偿作用。人民法院为鼓励生态修复,发动包括被告人亲属在内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挽救和教育本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充分体现环境资源司法的恢复性司法理念。
(点评专家:西南石油大学讲师 王浩博士)
四、白木勿介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份,白木勿介为修建自家房屋,在没有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九寨沟县黑河乡达舍村磨沟国有林区砍伐8棵树木,经检验,所盗伐的树木立木蓄积为19.7484立方米。被盗伐的林木现存于九寨沟县林业局。白木勿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为19.7484立方米。案发后,白木勿介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白木勿介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一把,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50件木材,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专家点评】
九寨沟是著名的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本案的审理和宣判,最大的亮点是鲜明的司法态度。盗伐林木案件是多发性案件,人民法院绝不姑息纵容、依法据理宣判,在惩治犯罪同时,也能够通过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警示具有潜在犯罪企图的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教育功能,有着较好的示范意义。其次,本案在审理中,法庭并没有将被告人悔罪表现、补救行为等情节简单化处理,而是坚守法治底线,严格依法审判,体现了司法机制在生态保护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充分发挥刑罚惩戒作用,最大程度教育当事人,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预防功能,对加强重点区域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形成环境资源审判一个尺度司法机制,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点评专家:西南科技大学教师 崔金星博士)
五、闫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013年闫丹伙同他人两次到马尔康与金川交界的双江口地带通过安放网箱等方式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29只,其中11只猕猴被金川县森林公安局解救后放归山林。经鉴定,涉案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闫丹被网上通缉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月31日闫丹主动向金川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188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闫丹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采用枪支等杀伤力较强的禁用工具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的威胁和破坏尤其严重,但用布网箱、挖陷阱等方式捕猎野生动物,同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该案的判决,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严厉打击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决心,引导着社会公众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没有消费,就没有杀戮”,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和司法力度的同时,更应当通过教育的方式将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灌输到每个国民当中。本案表明,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属于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野生动物保护任重道远,个别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不能低估司法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
(点评专家: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吴越博士)
六、余金秀、余金艳、文进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余金秀、余金艳、文进美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18年5月三人分别擅自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造成该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至案发时,其三人所非法开垦用作他用的林地经鉴定林地权属为茂县凤仪镇南庄村集体所有,林种为防护林,面积分别为5.32亩、5.41亩、7.88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三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涉案林地继续种植的行为,并在五年内使其毁坏的林地恢复生态功能,其恢复标准为本判决书所载明的“南庄村大坪山补植复绿方案”,若届时不能履行将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专家点评】
本案为阿坝州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开垦毁坏的林地为防护林,其三人的行为破坏了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遭到损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其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判处其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求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目的是促进当地生态的恢复,依法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审理法院还组织当地人民监督员、乡镇代表40余人旁听庭审,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点评专家:四川大学教授 杨翠柏博士)
七、阿坝铝厂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9日起,阿坝州境内的汶川、茂县、理县地区遭受暴雨侵袭,发生了山洪、泥石流,因连降暴雨造成向阿坝铝厂供电的几个电站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电网供电不足。原告阿坝铝厂自2013年7月10日开始,对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电解槽采取座槽保温措施。事故发生后,原告通知了被告发生保险事故,要求先行赔付,被告拒赔。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坝铝厂支付损失赔偿金11703787.1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阿坝铝厂支付该损失赔偿金11703787.17元,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驳回阿坝铝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值得赞许和推广的做法主要有两点:第一,以鲜明的司法态度明确技术性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限。对被告主张的通过鉴定确定保险责任的请求,坚持司法认定,将法律问题交给法庭;对事故损失数额问题,依法确定多份鉴定意见效力及其证明力,并通过较大篇幅的说理,让双方通过判决,接受了一次法治教育。第二,既严格依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又结合自然灾害实际情况确定损失发生范围,如在核算损失时扣除了运行时间未达到槽龄设计期限而提前大修费用的差额,实现精准司法,又如在对两份针对同一标的的保险合同关系认定上,尊重地质灾害多发区行业地质灾害预防与自救常规做法和惯例,依法认定在责任范围上互为补充,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更有效保障服务灾后重建大局,对类似纠纷处理具有良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点评专家:西南科技大学教师 崔金星博士)
八、巴特与小索波诉文旅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9日文旅公司因旅游开发,占用了巴特、小索波、甲白、罗迫,四户联户承包的草场883亩草场,并与甲白、罗迫两户以每亩12000元的金额分别订立了补偿协议,文旅公司支付相应补偿款后对草场进行使用。巴特、小索波以草场为共同共有,四户协商一致才能对外处分,巴特、小索波在文旅公司开工后才得知占用草场,文旅公司严重侵害了巴特、小索波的草场承包经营权,导致共有草场部分面积无法使用为由,请求判决文旅公司停止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巴特、小索波的诉讼请求。巴特、小索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小索波持有案涉草场部分面积的草原使用证,但通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小索波并非《补偿协议书》所占用草原的承包使用人,因此文旅公司与甲白、罗迫订立《补偿协议书》并未侵犯巴特、小索波承包使用的草场,判决驳回巴特、小索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后巴特、小索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巴特、小索波的再审申请。
【专家点评】
20世纪90年代,阿坝州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以草定畜和以人定畜相结合,为使草场能够集中连片,在自愿前提下形成了以联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制度,让联户家庭有协商确定各自草场位置的权利。
本案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联户承包并不等同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是各权利人均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只在具体行使时需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联户承包的证书载明了各户承包的具体面积,仅具体的位置未明确,可以由各户在划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各户仅对自己承包的草场享有承包权,并不是联户总草场的承包人,因而并不适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规定。联户内确定了各户的承包位置后,各户的草场承包面积、位置即已明晰,承包权即已明确,具体承包人对外享有草场的相关权利,并不存在侵害其他具体承包人权利的情况。
(点评专家:西南石油大学讲师 王浩博士)
九、松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杨旭行政非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旭未经批准擅自在青云镇红花村坝地上采挖砂石破坏土地。2018年3月28日,松潘县国土资源局向杨旭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被执行人对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4月25日,松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松国土资罚(2018)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3日恢复土地原状;2.处罚款人民币29800元,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2018年4月25日杨旭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对责令限期恢复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8年10月23日,松潘县国土资源局向杨旭发出《土地违法案件履行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杨旭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松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12日向松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松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旭作出的限期3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人民币29800元,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松潘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专家点评】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进行采挖砂石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专家: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阳露昭博士)
十、理县天牧生态种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理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川汶马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
2008年汶川“5.12”地震后,根据国家灾后重建《生猪繁育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3月10日,理县天牧生态种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牧生态公司)成立,2015年,汶川至马尔康高速公路工程全线动工,2015年10月,天牧生态公司多次咨询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人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未给天牧生态公司的养殖场办理《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017年,天牧生态公司多次到理县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反映汶马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影响该公司种猪养殖场的问题,理县县委、县政府研究后,责成汶马高速路(理县段)指挥部答复,2017年9月15日,汶马高速路(理县段)指挥部对天牧生态公司作出因种猪养殖场不属于汶马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范围,不征收搬迁种猪养殖场的答复。天牧生态公司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规划红线图是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的,也是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据。天牧生态公司的养殖场在施工红线范围外,不属批准征收拆迁范围,因此理县人民政府没有对该养殖场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且理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也并非是天牧生态公司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原因,要求判令被告理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养殖场进行征收和赔偿、第三人汶马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天牧生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天牧生态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专家点评】
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对于原告来讲,需要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告来讲,需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本案中天牧生态公司不属于征地范围,其要求征收的理由不成立,不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被告理县人民政府没有征收、补偿的职责,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天牧生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起诉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成立。
(点评专家: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吴越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