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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丨《福建省律师协会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01-16 福建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律师行业管理及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福建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下称“省律协”)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下称“本委员会”)系省律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省律协律师的教育、培训及业务指导工作。本委员会受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下称“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通过加强对省律协执业律师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提升律师的政治素质、执业能力及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的产生与终止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若干名,秘书一至二名。

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经向常务理事会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是本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本委员会聘请省律协的资深律师或专家任顾问。顾问人选由本委员会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请。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市各律师协会推荐或律师推荐,或由本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并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本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为省律协会员;

(二)具有六年以上律师执业资历;

(三)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及行业教育培训与管理,或是全省律师行业中相应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

(四)品行良好,关心律师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

(五)本人在最近五年律师执业过程中,未因执业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处分。

如在执业前曾在司法机关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或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取得法律职业证书满五年以上的可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其中,主任委员人选应由省律协分管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律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职务:

(一)在本委员会任期届满;

(二)未参加或未通过律师年度审核注册;

(三)在任期内主动辞职;

(四)不再是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

(五)在任期本人因执业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处分的;

(六)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累计二次不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因本条二、三、四项的原因被终止职务的,应通报常务理事会,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出现本条第五、六项情形时,由本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终止其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向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提出专业委员会设立、调整及撤销的建议;

(二)制定省律协律师岗前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聘请、审定从事律师岗前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的师资;

(四)领导、监督省律协各个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考核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推广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

(五)负责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提出研究计划、课题,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省和省外律师业务研讨会、业务论坛、业务沙龙等专题交流计划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七)建立全省专业领军律师人才库,向全国律协及相关机构和组织推荐专业领军律师参与各项社会兼职和社会活动;

(八)履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开展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其他工作。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本委员会可将其职责全部或部分授权予专业委员会行使。


第十条 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组织、完成所领导的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的会议;

(二)组织制订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本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根据各位委员的专业特点安排各委员的具体工作任务;

(五)向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本委员会的工作;

(二)完成主任委员分派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指导对接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召开会议前,由本委员会秘书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委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主任出席会议的,由主任主持;主任没有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需要起草工作规则草案或者业务规范、指引草案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或者委员担任起草小组组长,由数名委员或有专长的非委员律师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提出讨论稿。

相关讨论稿报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本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审议专业委员会起草的工作规则草案或者业务规范、指引草案时,必须召开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时,先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对草案进行说明,再由参加会议的本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完善,形成送审稿。经本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在讨论、制定工作规划、文件草案时,如果涉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时,应该与该专门委员会协调,请该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到会列席,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采用会签的方式发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所通过的决议应有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每次会议及其它活动应由委员会委员或秘书形成会议纪要或活动纪录并报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省律协拨付,此外亦可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及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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