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讲】|厦门市法律援助律师刑事办案技能系列讲座开讲
来源:厦门市律师协会
1月12日下午,由厦门市律师协会青工委、刑专委与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主办,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共同参与的首场厦门市法律援助律师刑事办案技能系列讲座在厦门市律师协会开讲。
厦门市司法局副局长、厦门市律协党委书记贺菊英,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林剑芳,厦门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许兴文,厦门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吕远铮,副主任吕平、张海勇及近百名法律援助律师参加了首场培训。
贺菊英副局长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即将在全国推开,厦门市律师协会和市法律援助中心未雨绸缪,积极组织全市法律援助律师学习培训,做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准备工作和认罪认罚的试点工作。感谢厦门大学法学院、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次系列培训的支持,并对在座的培训律师们寄语三点期望:一要珍惜学习机会,二要端正学习态度,三要掌握学习方法。
主讲人:
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庭副庭长
吴长城法官
主讲课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吴长城法官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开题,讲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推刑事诉讼各项制度的发展变化,并重点介绍了思明区法院的做法。最后,吴长城法官提及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既需要在庭前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有效量刑协商,结合案情尽力化解矛盾促成和解,也应当注意防范法律风险,注意角色的转换和工作对接等问题。
互动环节主持人: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邱祖芳
1
厦门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吕平律师提问
问:在法院认为已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案件中罪刑不相适应,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法官如何评判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被告人所作的笔录?
答: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关注,我们也曾探讨过,普遍性认为,被告人此前没有认过罪相当于说零口供的情况下,后来达成认罪认罚的协议,从制度的制定到现实的审判操作,法院必须审查自愿性。认罪口供我们需要审查,犯罪的情节、细节能不能跟其他证据相印证。假设被告人仅仅说明那天我打了人,而没有具体描述,言辞含糊,那么这个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悔罪态度及人身危害性就需要严格考察。
2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甘权仕律师提问
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援值班律师作为“见证人”,见证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法援值班律师在对案件尚未完全了解,甚至不了解的情况下,在认罪认罚协议上签字,会有什么风险呢?如何防范执业风险呢?
答:建议在检察院所做的认罪笔录外,自行也要做一份笔录,在检察院所披露的案件内容的基础上提认罪认罚建议制度,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
3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林剑芳主任提问
问:思明法院如何实现律师全覆盖?具体如何操作?操作之中存在什么问题?
答:包含法律帮助全覆盖与法律辩护全覆盖,简单来说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定要有法律帮助,普通程序的不认罪案件的法律辩护全覆盖,最终都是取决于被告人。新刑诉规定,送达起诉书时,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需要咨询其是否需要法律援助。
4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邱祖芳提问
问:现在是否有先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降档处罚的?
答:办法规定,降档处罚需要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未听说过有。现实中,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五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5
厦门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张海勇律师提问
问:对于没有提量刑建议的公诉机关,法院这一方面是否有救济措施?
答:若公诉机关以时间不够充分,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无法形成量刑建议。那么法院审判期间已经给予了更多时间。
本次系列培训共有16节,
均由资深法官、
高校专家学者、
资深刑辩律师主讲,
授课内容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
计划每周一讲。
根据各位法官、老师、律师已报的课题,按诉讼程序排列如下:
1、吴长城法官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2、邱祖芳律师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3、吕平律师
《会见注意事项》
4、许兴文律师
《侦查阶段的辩护》
5、陈照贤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6、邱祖芳律师
《如何阅卷》
7、刘学敏老师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辩护》
8、陆而启老师
《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9、王天民老师
《积极辩护的展开》
10、陈利群律师
《庭审质证》
11、吕平律师
《庭审发问》
12、陈庆勇律师
《法庭辩论》
13、张锦前律师
《量刑辩护》
14、张海勇律师
《二审辩护》
15、苏奕欣律师
《互联网犯罪的有效辩护及风险防范——以快播案件为例》
16、吕远铮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的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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