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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了丨退药——一次维权经历

2018-03-15 福建省律师协会

作者:张作农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多年以来,父亲一直饱受便秘的折磨。他曾经到住家附近的几家三甲医院求诊过,这些医院的医生也都开过一些药。由于他年事已高,身体器官功能处于逐渐衰退状态,而便秘又与体质密切相关,绝大多数药品都不可能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如果吃了几次药,没有见到明显的疗效,父亲就会对该药失去信心,转而寻找其它药物。

父亲平时喜欢听广播。一些广播电台经常会有一些专题医药类广告节目,在这些节目中,“医药专家”往往采取一边宣讲、一边接听听众电话的形式,对其所推销的药物疗效进行夸大宣传,宣称其疗效快、断病根以及无效退款等,而这些话语往往能够打动父亲的心弦。这天,父亲听了一则相关医疗广告节目之后,就兴冲冲地通过电话与该药品经销商取得了联系。该药品经销商信誓旦旦,保证其药物一定能在几天之内迅速治好父亲的病。父亲当天就拄着拐杖,赶往该药品经销商所在的药店,按其要求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药。

吃药后的头一天,症状减轻了不少,父亲很是高兴。可是,接着吃下去的几天,就再也见不到什么明显效果,病症又重新反弹。发现药品经销商的承诺并未兑现,父亲愤愤不平,整天念叨着:要去药店找药品经销商评理。见此情景,我忙向父亲了解具体情况。我拿起药品,询问其药价。父亲说:一盒要一百多元。这种药,我记得以前曾经在药店买过,也就不过二三十元,药品经销商真是太黑心了。

于是,我陪着父亲,找到该药店。父亲指着药品经销商的鼻子,斥责其言而无信、虚假承诺;我则严肃地向药品经销商指出,这种药只不过二三十元,却以一百多元的高价向一位老人兜售,这不仅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价格法》第14条和第4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见我动真格,药品经销商羞愧地低下了头,同意将我手中的药品以销售价收回。回到家中,我耐心劝说父亲再也不要去轻信那些夸大其词的小广告了,父亲默默地点了点头。


备注:

本文于2018年3月9日获《厦门日报》与厦门市思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主办的“我的消费维权观”主题有奖征文三等奖。

来源/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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