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踩刹车,我踩油门!”哥俩双双入刑,检察官说“神操作”背后还有一点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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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醉酒驾车的案件并不少见,
但同时有两名被告人的却很少遇到,
近日,萧山区检察院连续受理了
两起这样的醉驾案件,
可想而知,
当事人上演了一幕幕
令人啼笑皆非的“神操作”。
然而检察官却说,
背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更加重视……
(图片来自网络)
Law
01
你踩刹车,我踩油门
醉驾也有共同犯罪?
小王是杭州某大学的在读生,因为即将毕业,小王遂和表哥小郭商量想利用课余时间合伙在萧山某酒店旁摆一个流动小吃摊赚钱贴补花销,小郭同意了。随后,两人一起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将车改造后在车上卖些炸鸡之类的小吃,就这样做起了小生意。
案发当天,因为下起了雨,小吃摊没有生意,小王就和表哥在摊位上喝起了酒,两人你一杯我一杯,喝下了整整半斤装的42度白酒。离开时,小王说,平时车子都是表哥在开的,但因为案发当天表哥喝多了,在开车之前还吐了,所以小王想了想就坐上了驾驶座。但表哥小郭不肯,坚持要自己开,还不顾小王的劝阻径直坐在了驾驶座的右边,一把抓住了右侧的把手,小王只能顺势扶住左侧把手。因为电动三轮车驾驶座狭窄,两人又都在驾驶座,无法由同一人同时操作刹车和油门,他们便说好“你踩刹车,我踩油门,你握左龙头,我握右龙头”,就这样依靠“默契”共同驾车,往家中驶去。
(画面显示,郭某睡着并已趴倒在车辆右侧扶手上)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小王在行驶的过程中,突然发现离自己10米处有一行驶中的车辆,遂大喊:“前面有车,刹车!”但此时说好“打配合”的小郭因为酒醉已经酣睡,甚至还已经趴倒在了右扶手上。小王因为无法越过小郭掌控刹车,只能将车辆方向稍偏,但最终因避让不及,导致车前的防撞栏左侧与对方车辆发生了刮擦。对方报警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将小王和小郭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小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行车记录仪拍摄画面)
“虽然这种案例很少见,但这是典型的共同犯罪。”承办该案的萧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王冬明解释,两名当事人在明知对方都已饮酒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驾驶车辆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行为是彼此联系、紧密相连、有机配合的,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你敢举报我,我就报警抓你
哥俩酒后兜风双双入刑
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小裘和朋友小章在家中喝酒。5、6瓶啤酒下肚,两人都有些醉了,想要去散散酒气,于是两人就驾驶小裘的电动三轮车去附近兜风。原本是打算出去逛一下就回家的,但路上的一出小意外却让两人双双被抓。
据小裘说,之前他是在家附近的一个路口摆路边摊卖炒饭的,后来因为违规摆摊被他人举报,摊位也被没收了。案发当晚,小裘想到去之前摆摊的地方看看,于是便驾车带着小章来到了之前摆摊的地点。没想到看到之前一同摆摊的几个人还在那里继续摆摊,“自己的摊位被没收了,为什么其他人还能继续摆?”小裘怀疑正是因为这些人的举报他的摊位才被没收,于是便下车走到其他摊主面前拨打电话举报他们违规摆摊,眼看要发生口角,朋友小章也顾不得有无喝酒,只能坐上驾驶座,开车赶了过去。
(案发时当事人驾驶车辆的情况)
其中一名摊主得知小裘打电话举报后,忍不住上前找小裘理论,交流过程中,该名摊主闻到了小裘身上的酒气,遂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小裘和朋友小章一并抓获。经鉴定,小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小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0mg/100ml,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
两起案件有什么共同点?
检察官说这点值得警惕!
“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也是我们近期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值得引起注意。”萧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朱丹这样说道。
原来,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驾驶的都是电动三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结合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因素判断,在性质上实际属于电驱动的机动车辆。而按照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需要参加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考取相关的证件,车辆也需要按规定办理上牌才能在道路上行驶。但实践中我们发现,包括本案的当事人在内,基本所有驾驶该类电动三轮车的酒驾人员均称对该点一无所知,因此无证、无照驾驶该类机动车上路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
(本案当事人驾驶车辆外观情况)
检察官提醒,长期以来,大家对于电动三轮车的概念不够清晰,很多人认为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属于酒驾。实际上,像案件中的该类电动三轮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且由于最高时速高、质量大等原因,酒后驾驶该类车辆的危险性并不亚于驾驶一般的机动车辆,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引起重视,“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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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三检察部
文稿、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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