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天花板上的“烟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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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某大型商场卫生间内,侦查人员从天花板上找到了一个用透明胶带包裹着、用磁铁吸附着的不起眼的小物件,经辨认,果然就是嫌疑人樊某口中的“烟弹”,主要成分就是我们俗称的毒品“大麻”。
接下来,侦查机关又陆续在广州、深圳、上海、杭州等地的商场、公园、洗手间等60余处发现了相同的包裹,由此揭开了一起以“埋包”形式在全国各地贩毒的新型案件。
在广东某酒店天花板上找到的毒品“烟弹”
互不接触的交易
“他就从那么一叠现金里随意给了我一打……”1997年出生的“埋包手”杨某,在侦查阶段作出供述时,对同案人樊某第一次向其支付“工资”的画面还记忆犹新。
杨某自述,和同案人樊某是在一家旅社相识,因为两个人都有在国外居住的经历,对毒品大麻都不陌生。2021年年底,樊某主动联系杨某,让他来帮助自己贩卖毒品,并保证每个月获利保底能在2万以上,杨某一听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我做的一切,都是樊某‘手把手’教的。”杨某称,樊某为了躲避侦查,并不直接和购毒者交易,而是像一些影视作品中一样,事先指示杨某将毒品分散埋包在城市各处,当购毒者支付了毒资后,樊某才会根据购毒者的地址选择就近的埋包地点,购毒者需要按照樊某的指示才能找到准确的地点并取得毒品。
从杨某处查获的部分大麻烟、磁铁、现金等
“要去人流量大的地方,公园、商场、地铁口等等,越危险的地方越安全……”“首选是厕所坐便器马桶的水箱盖内,其次是天花板、洗手台下面……”杨某称,樊某在指定埋包地点时,向他传授了不少的“经验”。不仅如此,杨某直言,自己还是樊某的“小白鼠”。原来,一开始,樊某主要是在贩卖毒品大麻烟叶,后来发现越来越多人开始以电子烟吸食大麻油,樊某便开始自己尝试用大麻烟叶提炼大麻烟油,没想到,竟意外提炼成功了。杨某称,每次出“成品”后,樊某都会让他“体验一下”,结合杨某吸食后的反映,来逐步改进配比和口感,延长吸食大麻烟油之后的那种“飘”的感觉。对此,平时并不吸食毒品的杨某表示十分认同:“毕竟客户满意是我们的第一宗旨。”
2022年11月15日,樊某和杨某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移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194笔交易的背后
“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樊某对于一些新兴技术却熟门熟路,不仅‘自学’掌握了提炼毒品的方法,在犯罪过程中,他还利用某国外的毒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以此躲避警方的侦查。”承办检察官称,樊某自述他的毒品来源是隐藏在国外聊天平台中的贩毒群组,而他贩毒主要也是通过该平台。樊某说,毒品制作完成后,他会通过该平台发布广告,有买家看到需要则会联系平台管理员要求购买,管理员会将买家需要的毒品的数量、种类告诉像樊某这样的“供应商”,并提前向买家收取毒资,然后樊某再将毒品“埋包”地点告诉管理员,由管理员转告买家,当买家成功拿货后,樊某才能从管理员处获得除佣金外的毒资。也就是说,在平台的“担保”下,毒品交易双方根本不需要交流,甚至买卖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就能轻而易举完成交易。
樊某、杨某所拍摄、编辑的埋包地点照片
除此之外,该平台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使用虚拟币,涉案支付平台、交易平台的服务器都在国外,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樊某等人的反侦查意识极强,不与购毒人员直接进行信息交流和资金往来,又采用埋包方式交付毒品,再次避免和购毒人员直接接触,导致本案现有的买卖毒品双方犯意联络环节、毒品交付环节和毒资支付环节的证据,均不能直接指向对方。”
对此,承办检察官一面指导侦查机关通过远程勘查,及时固定客观证据,重点关注订单信息、交易情况、支付毒资相关过程等聊天记录和内容,佐证案件事实;一面继续突破樊某、杨某的心理防线,夯实言辞证据,寻找突破口。
如何将卖家——中介——买家三者联系起来?承办检察官和侦察人员对在案证据进行重新梳理的过程中找到了一个关键——“埋包”地点的照片。原来,在樊某和杨某所使用的某手机备忘录中,有大量的“埋包”地点照片,对此,“埋包手”杨某供述,因为埋包的范围很广、数量多且通常很隐蔽,不通过展示详细标识的图片位置很难找到,为了能够记录埋包地点的实际情况,杨某和樊某会使用共同的云端账户,对埋包地点图片进行共享、编辑。换言之,在交易过程中,杨某会先拍摄上传照片,完成埋包;后由樊某向平台发送照片,代替交付;后平台再将照片发给买家,完成交易。同一张“埋包”地点照片会从杨某、樊某处流转至中介处再至买家处,成为交易环节中的桥梁。“以上种种证明,埋包照片就是买卖双方进行犯意沟通往来核心和履行交易的直接依据。”发现该线索后,侦查机关立刻调整侦查方向,以云端内被发现的照片为基础,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果然在图片所示60余处发现了尚未被出售的“埋包”,并提取到了毒品实物。
根据樊某、杨某手机内图片所示地址找到的毒品
“照片里的确有部分是埋包地点,但有的只是踩点的图片,所以很多图片上的地点并没有毒品。”在察觉到办案机关可能发现了“埋包”照片这一关键线索后,樊某立马找到了“理由”。
然而在对照片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照片的编辑信息有些会备注“空”,而编辑人都是“樊某”,对此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大胆推断,樊某在售出毒品后会将图片信息备注为“空”,以此和未交易过的埋包地点作区分,该情况得到了同案人杨某的供述证实,也与已查证的事实相符。
在樊某家中查扣的玻璃瓶、滴管等物品
“你说照片里既有埋包照片,也有踩点照片,那你怎么区分?”
“你们在广东,大老远跑去上海、杭州只为了踩点,不埋包,这个成本怎么计算?”
“既然说是去踩点,为什么在案证据显示,这些地方你们都只去过一次、不再去了?”
……
在检察官连环发问下,心虚的樊某节节败退。而随着购毒者的陆续到案,案件事实愈加清晰。最终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樊某和杨某的谎言不攻自破,两人对犯罪模式和过程做了如实供述。最终检察机关结合樊、杨二人的供述及在案证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多达194笔。
2023年5月25日,萧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樊某、杨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26日,萧山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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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第三检察部
文稿、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