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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2017-01-07 东台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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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引起劳动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仅“挂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常见,双方之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仅凭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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