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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社局、财政局重要通知!

东台时空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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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近日,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财政局印发了《东台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具体内容如下:


为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东人社发〔2020〕121号文件界定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一)招用重点群体的用人单位

1、对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中的军队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及外省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企业(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实现灵活就业的相关人员

1.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就业援助”帮扶后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未被单位或企业招用)而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为:①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②“4050”人员〔曾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部省属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正常应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36个月以上计算〕、③特困职工家庭、④残疾人员、⑤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⑥随军家属中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⑦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中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⑧军队退役人员、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外省贫困劳动力在我市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

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创业失败人员

2017年1月1日后,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体补贴险种按实际参加并缴纳险种确定。

(一)对招用重点群体的用人单位的社保补贴

1.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按照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3.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实现灵活就业的相关人员社保补贴

1.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2/3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缴费基数测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2/3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缴费基数测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外省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社会保险费的,按其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2/3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缴费基数测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对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

创业失败人员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申请材料

1.招用重点群体的用人单位:填写《东台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或《东台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或附件5),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仅需提供毕业证书编号),招用外省贫困劳动力的提供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扶贫系统截图,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小微企业认定材料(小微企业提供,见附件6),申请财政资金承诺书(见附件7)等。

2.实现灵活就业的相关人员:填写《东台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或《东台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养老保险手册或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仅需提供毕业证书编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灵活就业承诺书(见附件11)、申请人有效的银行卡号等。随军家属还需提供:家属随军审批表;外省贫困劳动力还需提供: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扶贫系统截图。

3.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填写《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0),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人有效的银行卡号等。

4.创业失败人员。填写《东台市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并提供以下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期间纳税凭证以及申请人有效的银行卡等。

四、补贴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当户籍和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不一致时,应到社会保险关系隶属地人社机构进行申报。

1.招用重点群体的用人单位。企业(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所属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申请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所属镇区人社工作机构初审后,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2.实现灵活就业的相关人员。按季申报、按季核发。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由申请人分别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或创业注册所属地社区(村)人社平台提出本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材料经社区(村)人社平台初核后,由社区(村)人社平台逐级上报上级人社工作机构集中审核。经社区(村)人社平台初核,镇区(街道)人社工作机构复核,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享受的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3.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对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重点群体的用人单位的补贴办法执行;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现灵活就业的相关人员的补贴办法执行。

4.创业失败人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区(街道)或创业注册所属地镇区(街道)人社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镇区(街道)人社平台初核后,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审批后,按规定将应享受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成功(自主申报就业),同时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单险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补贴,计入享受年限,享受期满后不再接受未享受险种的申请,同时补缴部分不予享受。

3.补贴享受年限规则:灵活就业身份享受社保补贴享受月数+单位吸纳社保补贴享受月数之和。

4.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在此补贴申请范围内。

5.本人申请并被核定符合享受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将不再符合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社保补贴条件。

6.社会保险补贴实行自主申报,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形发生变化的,须向镇区(街道)人社机构报备并提供灵活就业承诺书。基层人社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拟列入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的审核,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申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对2020年3季度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的人员可在2020年4季度补申报。对2020年6月30日前正在享受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按原办法执行至期满。原《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台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社发〔2018〕2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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