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有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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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1号)文件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
进行相应调整
有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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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二、实行分档缴费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需调整当前缴费基数,请至东台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窗口办理或者在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缴费系统自助办理。
三、养老保险费不得预缴
2021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预缴当前结算期之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方便缴费,推荐使用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缴费按月缴费,也可到东台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窗口缴费。
两点提示:
1、通过江苏税务社保费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缴费: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以个人有效证件号码验证登录江苏税务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等,通过实名认证,查询并确认个人参保登记信息、缴费所属期,自行选择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2、不得预缴当前结算期之后的养老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1月份只可缴纳1月份当月的养老保险费,不可预缴2-12月份的费用;2月份只可缴纳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不可预缴3-12月份的费用;3月份只可缴纳1-3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不可预缴4-12月份的费用。以此类推,12月份可一次性缴纳当年度1-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四、2021年仍可缴纳2020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考虑2020年受新冠疫情因素影响,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两点提示:
1、202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该缓缴政策仅适用于2020年的养老保险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其他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可补缴。
2、养老保险缴费结算期有所改变:从2021年1月开始,每年的12月份为缴费结算终结月,必须把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清,否则到第二年就不能缴纳上一年的养老保险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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