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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陷阱”猎捕“野味” 当心坐牢又赔钱!



“我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追悔莫及。我服从判决,今后一定好好改过自新,并且带领乡亲们一起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马某某在听到判决后懊悔地说。2019年11月,万州区法院对万州区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某以食用和出售为目的,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狩猎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重庆市巫溪县鱼鳞乡长岗村1组小地名五道崖的山林内,布设铁夹、钢丝套和棕绳套等猎捕工具,捕猎红腹锦鸡1只、斑羚3头、红白鼯鼠1只、猪獾1头、野猪1头、果子狸2只。其中红腹锦鸡、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现场照片


2019年5月,巫溪县检察院对本案立案调查,查明马某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将本案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对专家评估意见进行审查,万州区检察院合理采纳马某某非法猎捕9只野生动物的评估意见,认定马某某非法猎捕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合计158850元人民币。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万州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万州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棕绳35根、钢丝套4根及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

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158850元,并承担本案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什么是“刑事+公益”诉讼


“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及其他履职过程中,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公共安全、互联网安全等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检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2020年1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确定在万州区检察院开展“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深化“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2020年5月,万州区检察院制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办法(试行)》,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刑事+公益”诉讼工作,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为服务长江流域渝东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自2019年以来,万州区检察院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0件,起诉33件,判决9件,涉案金额740536.27元人民币。


“希望通过对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让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营造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万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表示。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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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五部文字 | 袁金龙编辑 | 黄伊雪、代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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