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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有限合伙在股权激励中的应用

2017-05-09 华翊股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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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代持。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又可以分为公司制持股平台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本文主要探讨的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持股。


一、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优势


相较于代持而言,设立持股平台可以保证权属更加清晰简单,避免了产生股权归属争议的可能。相较于员工直接持股而言,设立持股平台可以避免目标公司股东增减导致的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相较于公司制持股平台而言:


(1)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需先就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税率),股东需就其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税率),税负比例合计为所得40%。


(2)内部治理机制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可以避免公司制股东会、董事会等繁琐的程序。


(3)利润分配。法定公积金提取。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合伙企业无该强制性要求。因此,同等条件下,合伙企业可分配利润大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应当将应纳税所得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分得的所得视为投资收益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自己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注意:第一,无论合伙企业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各合伙人都应当按应享受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为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所以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


第三,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用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三、 运作模式


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创始人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安排一是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创始股东不愿意被其他利益相关者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二是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该持股平台设立后,并不经营实际业务,而是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目标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实行股权激励;或创始股东受让部分股权给该持股平台即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行股权激励。


四、 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


有限合伙企业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需支付的资金,应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而合伙企业的资金,实际来源于其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即被激励的员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出资、创始股东赠与、创始股东借款。普通合伙人即创始股东,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以货币出资,但站在股权激励的角度来讲,应以货币出资为宜。


另外,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进行利润分配,有些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得到的利润会高于其出资比例。但在股权激励模式下,如果采用该种方式,实质上是相当于有限合伙人即被激励的员工让渡了一部分利益给创始股东。显然这实际上与股权激励的目的背道而驰,会伤害被激励对象的利益和积极性。因此,在有限合伙平台的股权激励模式下,普通合伙人应以货币出资,且以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利益。

五、 限售期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六、 退出


被激励的员工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1)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收益;(2)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3)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4)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综上,在现今创新创业时代,分权与共享意识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股权激励作为最能激发员工主人翁精神的方式被企业广泛应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有其突出的优势,相比其他形式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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