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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必看 |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十大事项

2017-07-05 华翊股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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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很多创业者在创立公司时,对公司章程缺乏足够的重视,认为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项手续,找个模板,填充一些必备的条款即可。



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后,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内容,尤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个人的一些意志。



本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总结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涉及公司的权力结构、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在制订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一 对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股权处置


 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华翊分析和建议

股东出资责任属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只能够强化出资责任,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如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对于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授权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其股权。除此以外,如果属于投资人的股东,还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追究出资人违约责任。


二 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华翊分析和建议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法定代表人究竟由谁来担任,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公司法将选择权交给股东,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三 股东表决权: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


 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翊分析和建议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是股东收益权的体现,后者则是公司控制权的体现。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均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因此,股东表决权在股东权利中享有重要的地位。


初创企业,特别是已经或者有意向引入投资的企业,创业者可以通过章程限制投资人的表决权,如针对董事会人员的选择,投资方表决权由创始股东代为行使。这种可以兼顾融资额的控股权,是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当年蒙牛、阿里巴巴引入投资机构都采用了这样的方式。除此以外,股东相互之间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本质上也是部分股东将表决权让渡给大股东。


四 浮动分红权: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


 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华翊分析和建议

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并不看重在红利分配上的比例,愿意让渡一部分红利,以满足其他股东尤其是激励股东的经济诉求,但同时又希望能够控制公司,对此,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具体可以商定如下事项:


(1)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五 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华翊分析和建议

对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可以适当限制知情权的范围,如查阅权仅限于会计账册,不允许复制会计账簿;在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设置明确详细的标准流程,通过对知情权设计商业秘密等问题予以明确,可以巩固大股东的控制权,以及对公司的保护。


六 股东退出机制


 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翊分析和建议

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为任意性规范,从而使得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条件做个性化设置,也说明了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从华翊的经验,关于股权退出机制,作为公司创始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诉求:


(1)如何限制股东的股权转让


一些新创公司,对于一些技术股东或者具备某一方面特长的合伙人股东,需要限制其转让股权,约定其服务年限,即类似于设定“锁定期”的概念,从而避免因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在“锁定期”内离职,则股权按照低于现价的方式转让给大股东。


(2)如何设置股东强制退出条款


“股随岗变、动态管理”的理念现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家的认同,尤其是对于员工的激励股。因此,当激励对象因各种原因不在担任其原有岗位,比如降职、离职、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或者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就应该转让其股权;此外,作为股东的法人如果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情况的,也应该转让其股权。


因此,公司可以在章程中预先设定强制转让条款,当该条件成就时,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价格、方式将股权转让给特定的对象。在转让价格上,除非是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一般会以现价进行回购,而且回购主体以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的股权池),将来控股股东继续将该部分股权授予给激励对象。


七 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华翊分析和建议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同时,副董事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


八 董事会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华翊分析和建议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的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谨慎。


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设计、安排。


华翊建议,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


九 总经理职权


 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翊分析和建议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


十、执行董事的权利


 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华翊分析和建议

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


结束语

公司章程确定了创业公司股东的核心利益以及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石。作为公司创始人应该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慎重对待。在实践操作中,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业用他们指定的章程模板,不允许对这个参考格式做很大的变动,因此公司可以首先尝试与工商局沟通,对列入章程的个性条款(前提是符合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如协商不成的,一定要通过内部协议的方式白纸黑字写清楚,以免产生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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