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借款人违约案件最新裁判规则
本期导读:e租宝平台配合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P2P平台投资问题引发关注新高度。P2P网络借贷于2007年进入我国,截至2015年8月底,全国P2P网贷平台达2283家,其中,累计问题平台高达976家,出现“跑路”或提款困难的就高达677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款人违约等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众多投资人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联合多部委发布《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则中,P2P被多次强调是“信息中介”,列出“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并给出长达18个月的整改期限。细则还明确了12条禁令,对平台以往存在的平台自融、搞资金池、保本保息、期限错配、代销金融产品、从事配资业务、从事众筹业务等行为予以最大限度的制止,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的发生。本文整理了浙江、安徽等法院的最新案例,据此提炼裁判规则。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投资者资金数额巨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蔡某集资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P2P财富网站,对外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公司进行高利借贷业务,以给予投资人高额年化利率(年化利率是通过产品的固有收益率折现到全年的利率。)投资回报或奖励为诱饵,骗取他人向该公司进行投资,数额巨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号:(2014)普刑初字第1178号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15-9-23
2.建立P2P网贷平台向网民变相吸收巨额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互联网注册P2P网贷平台,发布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借款标吸引网民投标,并与投标人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书,并承诺按期返本付息,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22
3.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而设立P2P网贷平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翁某某集资诈骗案
本案要旨: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而设立P2P网贷平台,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并将投资款汇入其个人账户,由其支配使用,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系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案号:(2015)丽莲刑初字第645号
来源:浙江法院公开网 2015-11-24
4.明知他人通过P2P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该行为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徐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明知他人通过P2P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其提供客服培训、运营、策划、资金管理、制作借款合同标、提现、到账审核及打款等相应帮助,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案号:(2015)绍虞刑初字第229号
来源:浙江法院公开网 2015-6-4
5.帮助对外非法吸收资金人员在P2P网络平台中投入的资金及损失,不能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及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本案要旨:向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帮助对外非法吸收资金人员在P2P网络平台中投入资金并有损失的,其投入的资金及损失的金额不能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及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数额的认定。
案号:(2015)铜官刑初字第00009号
中介模式下的P2P网贷平台不承担合同违约后的连带还款责任——唐骏诉李玉玲、拍拍贷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P2P网贷平台在借款关系中的行为主要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借款后违约的,P2P网贷平台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P2P网络借贷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其中至少包含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与网贷平台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以及部分借贷平台提供借贷担保而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等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交叉,较其他借贷案件有更大的审理难度。另外,P2P网络借贷案件对专业化审理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此类案件相关判例较少,审理中面临电子证据采集和固定的难题,需由法官在查明事实、理解法律理念的基础上进行裁量。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