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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建国后全国七次特赦都释放了哪些人?

2018-01-22 新新史海春秋

  1949年内战结束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刘少奇曾在1959年至1966年间发布六次特赦令,1975年,因主席一职被废除,第七次特赦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发布。

  历次特赦释放人员有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这是在中国政权已经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同时对宽大处理战犯在人民群众中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的根本前提下,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决策。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第一次特赦人员杜聿明,曾任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中将司令、徐州“剿总”中将副司令。

范汉杰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包括爱新觉罗·溥杰,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爱新觉罗·溥仪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林伟俦、王凌云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廖耀湘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第七次特赦人员黄维,曾任国民党第12兵团中将司令官。

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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