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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律师来普法||劳动关系那些事——劳动合同篇

2017-09-19 扬州市律师协会

辛苦找到工作的汪

哈哈,好开心呀!费尽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个靠谱合适的工作。

美丽善良的小编

别急,接下来你就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了,你可还得注意呀!



许多出门寻找工作的小伙伴,在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之后都会非常开心。但在开心和期待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了“劳动合同”这一重要的环节。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的专家老师,为我们来传授一下劳动合同里的小常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关系成为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双方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劳动者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其实不然,因为


首先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再者

没有劳动合同,在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增加了维权难度,甚至会因无从证明劳动关系使得工伤不能被认定。

最后

没有劳动合同可能会使子女就读等事项无从落实。从劳动者角度讲,有劳动合同比没有劳动合同要更好。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呢?

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有三个问题要弄清楚,一是劳动合同文本,二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文本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自然是有协商的权利。但实际上除部分需要填充的条款外,如劳动者的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条款外,其他条款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定的。

如果劳动合同中出现违法条文怎么办?

这是劳动者常常会问的问题。我们给出的答案是不要管它,因为违法的条文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以避免出现劳动合同的无效:

1.充分了解劳动合同,避免出现对劳动合同认知的误区。并不是什么条款只要被劳动者签字确认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凡是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不论是否已经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比如“出现伤亡概不负责”、“由于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高额劳动报酬,故甲方不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这些条款都是无效条款。


2.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论是否经由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比如“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甲方员工结婚”。


3.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凡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1.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目的是防止发生劳动者的应聘欺诈或赔偿第三人损失法律风险的发生。用人单位主要应当通过查验身份证审查劳动者的年龄,通过查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及个人简历审查劳动者的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通过查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等文件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难过查验劳动者的体检报告审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这是劳动者需要配合履行的义务。


2.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尤其是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劳动者作职业病风险告知、职业病防护告知是非常重要的。所有的告知内容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通常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证明尚可,但有些内容的告知是无法仅通过劳动合同中明确列示可以完成的,如三级安全教育;还有些内容,其实用人单位是不愿意列入劳动合同的。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包括不愿意)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列示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履行告知义务的记录。这是劳动者拥有的权利。


3.向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先行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的文本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有义务向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的解读。劳动合同一般不可能同时完成签署,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肯定签署有前后。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先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将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交至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对劳动合同进行代表签字及盖章确认。这种劳动合同的签署方式可防止空白劳动合同流失及劳动者单方修改劳动合同。


4.办理入职手续。

在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方可办理劳动者的入职手续。该手续包括员工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用人单位之所以要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才办理劳动者的入职手续,主要是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开始日期和开始工作日期进行区分。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常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用人单位用工在后。入职手续办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试用,及试用考核。这样可以避免用工在前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更有甚者,如果劳动者已开始工作,然后拒签合同,却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5.发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分执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将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如果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劳动者如果将已经签好的劳动合同全部私存,则用人单位最后可能陷入无法证明自己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承担事实劳动关系责任的尴尬局面。为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交付给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劳动合同签收表》的方式,对已经签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登记、统计。




续签劳动合同

在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是否续签的问题。劳动合同续签和初次签订并无大的区别,但有以下两点要特别注意:


1.不愿意续签的意思表示是谁的?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则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则劳动合同终止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都会征求劳动者的续签意愿,这时的劳动者就需要注意自己的意思表示。


2.能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续签时就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通常在第三次劳动合同签订时,要不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地位,除非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劳动者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在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的基础上与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的谈判,如果双方就劳动合同无法达成合意的,则双方也就实质上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除期限不同外,其性质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样的,其解除成本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一样的。




辛苦找到工作的汪

哇,原来劳动合同还有这么多学问。谢谢专家老师的讲解,受益匪浅呀。

美丽善良的小编

是的呀,小伙伴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仔细再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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