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时间成功办理5起取保案件,承办律师分享辩护思路
以下5起取保案件,均是周君红律师在一个月时间内办理成功的,案件罪名分别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在当前这个羁押系常态,取保是例外的法治环境下,能在一个月时间内办成功5起取保案件,确属不易与罕见。但也并非毫无规律可循,结合法理与情理,周君红律师特撰写此文,将每个案件的主要辩护思路分享出来,望能对准备申请取保的律师同行与家属以及对取保候审感兴趣的朋友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1、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办案简介:
2017年10月26日,在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的张某某,因协助公司在与某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用其个人账户接收了该客户一笔2万元的服务费,导致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5日,张某某配偶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君红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了解到相关案情,认为张某某不存在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故,周君红律师三次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最终,本案张某某没有被检察院批捕。2017年11月29日,张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以下是张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与周君红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的法律意见书:
本案主要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周君红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张某某在任职期间虽存在用个人账户接收客户款项的事实,但并不存在上述《刑法》规定的有关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
此外,张某某陈述,该20000元款项,其之后有转交给公司财务部,其中一笔5000元款项系通过银行卡转账,另一笔15000元款项是以现金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故,即便侦查机关有证据表明本案张某某并未将另一笔15000元款项转交给公司,本案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故,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下是周君红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的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
办案简介:
黄某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员,因在职期间协助公司诈骗客户钱财,于2017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4月26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本案重大复杂,在经过延长羁押期限后又改变了管辖,于2017年8月18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君红律师以黄某某患有肺结核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成功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周君红律师陪同作为保证人的黄某某配偶到达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书,第二天上午,黄某某便从看守所释放回家。
以下是周君红律师陪同黄某某配偶签署的保证书:
本案主要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在周君红律师担任嫌疑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后,通过会见,了解到黄某某在看守所内体检查出患有肺结核疾病,于是,周君红律师以黄某某患有重大疾病,申请向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以黄某某的病情适合羁押为由,一直未同意取保。尽管如此,周君红律师一直未放弃,先后六次以嫌疑人的病情为由向本案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申请取保,最终,获得成功。
3、尧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办案简介:
尧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尧某某配偶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尧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君红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尧某某,获知尧某某在被抓获的当天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犯罪事实。尽管时隔十天,尧某某的伤势已逐渐恢复,但其手腕上的伤痕依旧清晰可见。考虑事态紧急,周君红律师当天即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反映该情况,驻所检察官随即对嫌疑人黄某某身上的伤情进行了拍照,保留了受伤的证据。2017年12月5日,周君红律师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侦查监督申请书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对该案实施侦查监督,核实嫌疑人尧某某受到刑讯逼供一事的真实性,并对本案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017年12月19日,在本案移送检察院批捕时,周君红律师又递交了建议检察院机关不予以批准逮捕尧某某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尧某某在2017年12月25日圣诞节这天成功取保候审。
以下是尧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释放证明书:
本案主要辩护思路: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规定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本案周君红律师根据会见中了解到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及时向驻所检察官以及侦查监督科检察官与批捕科检察官就嫌疑人尧某某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承认犯罪事实一事进行了反映、控告,最终尧某某没有被检察院批捕,成功取保候审。
4、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办案简介:
在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的陈某某因指使本单位员工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9月13日,陈某某配偶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君红律师通过会见以及阅卷,了解了本案全部案情。判断本案嫌疑人陈某某要想在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唯一的机会就是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周君红律师通过多次沟通与协调,促使本案被害人家属同意与嫌疑人陈某某家属签署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的谅解。之后,周君红律师将赔偿协议与谅解书交到了检察院,并申请对陈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最终于2017年12月28日,嫌疑人陈某某如愿取保成功。
以下是陈某某的释放证明书:
本案主要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三)过失犯罪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由于本案嫌疑人陈某某已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陈某某又无犯罪前科。故,周君红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是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5、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办案简介:
韩某因涉嫌重大复杂型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在前往大连的高铁站内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进行异地抓捕刑拘,后于2017年12月8日扭送至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2017年12月16日,嫌疑人韩某的配偶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君红律师及时从深圳前往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韩某,并又向本案的侦查机关了解到本案更多的案情,得知该案是一个涉嫌以炒作、操控纸币为主的重大复杂型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近200名,公安机关根据本案同案犯的指认,认为嫌疑人韩某参与了其中某个诈骗环节,但韩某自始未承认犯罪事实。在了解到本案相关案情后,周君红律师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侦查机关申请对嫌疑人韩某取保候审,但侦查机关并未同意,明确表示该案一定会移送检察院批捕。后周君红律师再次向侦查机关递交《关于嫌疑人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应呈报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并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呈捕,2017年12月29日,也就是韩某被羁押拘留的第29天内成功取保释放。
以下是周君红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的法律意见书:
本案主要辩护思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三、社会危险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涉案行为人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结合本案嫌疑人的陈述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到的案情,周君红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韩某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既然,不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就没有必要对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向检察院移送批捕。毕竟,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办理批捕时相对比较谨慎。如果公安呈捕后,检察院未同意批捕,则会影响到公安机关批捕率的。故,作为辩护人,周君红律师抓住一切有利于嫌疑人取保的时机,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最终,不负所望,嫌疑人重获自由。
以上就是本律师在2017年的最后一个月时间内成功办理5起取保案件的简单梳理。虽然每个案件的取保结果看似都是理所当然,可没有一个案件是一蹴而就的,有些甚至是经过五次、六次申请才取保成功的。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内心忍不住涌现下列感慨:我不认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就光懂得刑法专业知识就行了,如何通过法理与情理去说服办案人员接受、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在给案件办理取保时,更是明显。为何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律师介入,往往取得不一样的效果?这里面自然充分考验一个律师的情商。没有持之以恒的耐心以及感人肺腑的诚意与运筹帷幄的辩护策略,而光懂得法律知识是不可能取保成功的。
最后,送给大家两句我最喜欢的话:如果真理在手或者说可能无罪,不要轻易妥协;尽人力而听天命,不到最后不罢休!
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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