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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风险之问题分析

2018-03-28 李云海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风险之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变更清算、执行生效法律文件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一定条件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往往是因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本文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以及可能受到强制措施的情形做如下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1)、第一百四十九条(2)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此,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综上,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违反上述《民法通则》、《公司法》、《刑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情况下,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规避风险的发生,如: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或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建立公司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等。


李云海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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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李云海,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比利时鲁汶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获得软件硕士学位、经济法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九三学社社员,现为中伦文德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律师目前担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和清华大学X-Lab创新导师。李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金融、房地产、投资和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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