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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丨中伦文德代理客户在贸仲反转赢得“最低保证采购量条款”仲裁案的重大胜利

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对方(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为435万元,仲裁委最终裁决我方客户(被申请人、A股上市公司企业)仅象征性承担5.5万元,驳回了申请人请求金额的99%。中伦文德为客户争取了远超预期的代理结果,送给客户一份新年贺礼,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扬。


该案系一起氦气供应合同纠纷,我方客户作为采购人于2019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约定三年期限供货安排、锁定最低价格限制以及具有每月最低采购数量要求的氦气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客户因中国市场氦气价格下降,只按合同约定采购了一个月的氦气,后选择了从第三方企业购入。据此,供货方于2021年1月12日将客户诉至贸仲,以客户擅自单方拒绝按合同约定订购氦气,违反独家供应条款,拖延氦气长管集束车租金为由,要求客户承担拖欠租金17万元余元,支付合同期限内未达到每月订购量的补差款400余万元(申请人考虑诉成本只主张25%,全部补差款为1600余万元),以及维权成本(仲裁费及律师费)。


案涉合同是供应商的格式合同,内容约定对我方客户很不利。经检索同类含有最低保证采购量条款的案例裁判文书,多数支持或部分支持违反最低保证采购量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无论是从合同约定、履行,还是类比现有的司法判例等方面,本案都较为棘手,客户承担违约责任风险较大,客户在委托时已有心理预期。


中伦文德团队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了涉诉合同的条款解释,分析了合同签订背景、氦气供应模式、国际及国内市场状况等方面,化被动为主动,主要答辩点包括涉诉合同为框架性质,实际履行应以订单为准,双方没有形成有效订单;合同履行中对方结算氦气长管集束车租金时并未提出采购量异议;存在格式条款;不符合独家供应合同的特征;中美贸易争端影响货源供应等十二个抗辩理由,并在法庭上激烈辩论、据理力争,终于扭转了不利局面,让仲裁庭采纳了我方意见。最终除确需承担的长管集束车租金1万余元(客户愿意支付但因存争议未付),客户无需承担任何未达最低采购量相应的违约责任,取得了远远超出客户预期的成绩。


本案金额不大,但上述裁决亦对后续类似“最低保证采购量条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对于慎重签订具有最低保证采购量的合同亦具有警示意义。


本案客户(上市公司)系中伦文德杭州分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本案管辖在北京,由北京总所的张海军律师(执委、高级合伙人)、史家律师(非权益合伙人)及刘雨鑫律师助理等组成律师团队进行代理,杭州分所张彥周律师(杭州分所主任)作为牵头人,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了中伦文德总所与分所在区域配合、一体化服务方面的优势。中伦文德2021年11月再次被《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评入“最大30家中国本土律所(Top 30 China Domestic)”榜单,位列第9位。中伦文德目前在全国各地设有25家分所,内部细分52个法律专业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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