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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两字不必写进软文标题,我给你支四招破解法

2016-09-01 骏小宝 骏小宝

今天,是广告圈和自媒体圈兵荒马乱的一天。因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了!


最有争议的是这条条款: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杀伤力极强。根据新规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那么,这个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是怎么规定的呢?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万啊!是不是觉得天都要塌下来了?有多少公众号,接一条广告的报价都还没10万呢~


于是,我早上就看到,很多公众号发的软文变成了这样:




但是,你们都没慌啊!现在,我要为这条争议条款重新定义一下。划重点了,注意看黑板!(敲黑板)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其实事情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糟。这条规定中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格外:


第一,显著标明。什么叫“显著”?中文博大精深,怎么样标注才算显著呢?像朋友圈广告一样?还是像百度搜索一样?




第二,原文根本就没说一定要在标题里标明“广告”。所以,你们懂的……


既然如此,那么未必以后的软文一定要在标题中写出“广告”两字。我们可以如何“曲线救国”呢?我想到的主要有这几种办法。


第一招:在头图中标明“广告”


这是个好办法哦,已经有人这么干了。




什么?你说这个位置不够“显著”?那这样够显著了吧?




第二招:作者栏标明“广告”


作者栏在微信中也属于“显著位置”,在这个地方标明“广告”,既不影响阅读,也能符合新规的要求。



第三招:正文与广告之间标明“广告”


这也是最简单的一种操作方法,一般的软文直接在讲完一个故事之后无缝接上广告内容,其实新规要做的就是区别开这种模式。像顾爷,其实早就这么干了~




第四招:正文开头标明“广告”


这一招是比较无奈的一招,虽然也会造成比较明显的影响,但肯定比在标题中直接标明要好得多。




— END —

这些好心人都已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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