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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一文看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

2018-02-27 戴燕林律师 股权税务律师戴燕林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一、登记范围

(一)登记原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国企改革原则,通过国有产权登记旨在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二)登记内容

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5.企业投资情况;

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登记范围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简而言之,有国有股权的全部企业均应办理产权登记。

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据此,笔者认为,凡是有国有股权的全部企业均应办理产权登记,但是国资委主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其余企业由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登记。

(四)例外情形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办理依据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令)

(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

(四)《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以下简称“《登记实施细则》”)

(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管部门

虽然国务院出台的《登记管理办法》“笼统”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国有产权登记,但是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出台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均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产权登记。

虽然财政部出台的《登记实细细则》规定,各级国有出资企业均由财政部或各地财政部门主管登记。但是,比如山西省国资委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据此,笔者认为,除财政部出资的国有企业产权由财政部主管产权登记外,其余国有出资企业均由同级国资委主管产权登记。具体规定列示如下:

(一)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包括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统一制度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登记实施细则》第十条)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2.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3.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4.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四、产权登记分类

(一)占有产权登记

(二)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

五、办理流程

根据《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国有资本额、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及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规定,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六、申报资料

(一)占有登记(区分为已取得法人资格情形与申请取得法人资格情形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形:

根据《登记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形:

根据《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变动登记

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6.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9.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10.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法律风险

根据《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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