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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前的假疫苗案,看看民国政府是怎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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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凯迪社区



1933年,《中华医学杂志》报道了一起伪造疫苗案件。史称“民国疫苗第一案”。

 

汉口在民国时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城市,人口众多,经济繁华。然而正是在这个城市,却在1933年的7月,被发现了伪造中央防疫处的霍乱假疫苗。

 

当时没有微博,也没有微信,虽然此事件并未在老百姓的朋友圈中刷屏,但是当时的汉口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立刻组织专案组,很快就抓获了一名叫做“徐廷辉”的案犯。

 

经审讯,这个“徐廷辉”的职业是汉口市“注射防疫针助手”,负责管理中央防疫处生产的疫苗。

 

此人极其聪明,在搞懂了防疫处的监管制度后,发现了漏洞。于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他懂起了歪脑筋,此人于1933年的6月,用生理盐水冒充霍乱疫苗,并贴上了中央防疫处的标签。这次,他一共伪造了68瓶假疫苗,并卖给了汉口当地的药房。万幸的是,这些假疫被苗悉数追回,并未注入到接种者的体内。

 

同年9年,法院宣判,以“侵占欺诈、伪造文书、公共危险”等罪,判决徐廷辉有期徒刑5年。

 

社会各界人士对此伪造疫苗案件深恶痛绝。《中华医学杂志》以《汉口伪造霍乱疫苗案之破获及判决之情形》报道了此案,并刊登了判决书全文。并严厉指出“此等制品岂容奸人伪造?冒充渔利,妨害公共卫生!”

 

这就是“民国疫苗第一案”的始末。

 

有趣的是,2018年的今天,同样是涉及“假疫苗”,吉林省食药监局对于250000支假疫苗的“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处罚决定,没收186支不合格的库存疫苗(其余25万支问题疫苗都已经使用),长生生物被罚款344.29万元,无一人坐牢。要知道这344.29万元,在当今社会也就北上广一套房子的首付,对于长生生物来说,这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而在1933年的民国,仅伪造68支假疫苗的徐廷辉,且疫苗没有使用,就被判刑5年。



试问,谁应该为中国疫苗的安全把关负责?

 

上世纪20年代之前,积贫积弱的中国医疗水平落后,疫苗全部依赖进口。之后,疫苗在中国的使用开始蓬勃发展。

 

到了上世界三十年代初,在中国市场上国内外的各种疫苗已经是五花八门。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呼吁重视对疫苗质量的检验。

 

1930年,著名微生物学家陶善敏《中华医学杂志》发表文章,严正的指出:“此等(疫苗)事业,关系人民生命,切望卫生部对于国内制造所,加以考验。使此种之药品,皆有确实效价,以免误医杀人!”

 

早在88年,我们的前辈,把疫苗安全的道理说得这么清楚了。假疫苗如同杀人!而且,杀的都是孩子,都是祖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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