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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1年9月16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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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 :| 院士的问题还是法律的问题?

农民工静电 农民工静电1 2021-08-07

包产到户时,二大爷看中了生产队里那台耕地的手扶拖拉机。有人喜欢牛、有人喜欢架子车。也有人很务实:就相中了一些小农具,比如铁锨木锨乌镢头铁耙什么的。为什么呢?因为大件都要贴钱。

  

不过二大爷就相中了那台拖拉机,因为那东西耕地比牛还有劲。不过呢,要抓阄:虽然拖拉机这东西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开还死贵,几乎没有人看得上,但如果抓不到阄,也会增加很多的麻烦。

  

当然,二大爷的运气也足够好,抓阄时他还真就抓着了!等到生产队正式分家那天,二大爷高高兴兴的找人帮忙把拖拉机开回了家。

  

只不过,二大爷的热度就维持了不到半年:秋耕时,他学着开拖拉机耙地,一不小心被甩了下来,在床上躺了好几天……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从此后,二大爷再翻地便只相信他那把老镢头,拖拉机也一直就在他家草棚里放着。二大爷本想卖出去,可苦于没几个人会开,会开的却又买不起……这件事就搁下了。

  

二大爷家的堂兄比我大一岁,那时我们都还小,不太记事。等堂兄稍大些,该下地干活了,问他爹:书上说,拖拉机能耕地,我们为什么不用呢?

  

闻听此话,二大爷直撇嘴:你要听书上说的,年都能过错。这东西比废铁强不到哪儿去,我用他耕一回地要躺好几天……翻地,还是镢头好使!

  

就这样,直到初中毕业后堂兄退了学,跟人家学会了开拖拉机,这才打算把家里那台给拾掇起来。可是,这时他却发现那发动机已经锈烂了,还真成了一堆废铁。

  

堂兄后来告诉我说:拖拉机也好镢头也好,都是工具。工具必须会用才知道怎么用、工具必须多用才知道为什么会不好用。你不下水田,就不会知道耙水田时必须用防滑轮;不打场,就不知道必须用宽皮带;不下沙地,就不知道该换耙刀;不加车斗,就永远不知道拖拉机倒档有什么用……总之,工具都是越用得多才能越顺手,要放在那一直闲着,再好的拖拉机也是废铁一堆。

  

堂兄虽然没看什么书,但我一直都觉得他很有文化。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故事?因为我觉得法律就是一件工具。只要是工具,那就肯定会有设计得不合理、用着不顺手的地方,但是再怎么不合理、再怎么不顺手,也必须只有经常使用才能改进。就像二大爷家那台拖拉机,如果一直不用,早晚就会烂成一堆废铁。

  

院士挨打这件事,热闹了好几天,甚至越发酵越无聊。挨打就是挨打、轻伤就是轻伤,有行凶视频、有法医鉴定结果(早晚会有),有具体的刑法条款。该治伤的治伤,该起诉的起诉,炒作一些“后台”之类的,有意义吗?

  

6月6日发生的事,6月12日才去报的警,一个月后才被刑拘,有问题吗?我觉得没问题:调查结果没有落实、法医鉴定没有出炉的情况下,凭的哪条法律刑拘人家?


请记住,接案后的调查传唤如果拘留的话,也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别说报案时间离事发时间已经过去了6天,就是你现在来打我一顿,只要你不当场把我打死,那也不会立马刑拘的。就算你现场被抓的话也就最多只能拘留24小时,而且你还可以取保候审,待伤情鉴定出台后才能抓人。

  

伤情鉴定有规定的具体时间、具体流程,不懂可以百度,20天本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果是重伤,那肯定还会需要更久的住院时间,这又该怎么说?别说20天30天,就是40天50天那也未必够啊。

  

我很不理解一些自媒体的质疑水平:你们好歹了解一点法律常识再来造舆论好吧?如果鉴定结果没出来就把人刑拘了,那万一最终鉴定结果是轻微伤怎么办?

  

请注意:刑拘的前提必须是要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构成刑事犯罪的前提必须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决定刑事立案并对嫌疑人刑拘必须在伤情鉴定之后。所以,报案二十多天后才决定刑拘完全是正常流程。

  

这里面最难让人理解的是,这位院士的法律认知为什么如此不堪?让人打得骨折,却直到6天后在报警……这6天的时间里发生过什么?这才是真正不合理、值得质疑的地方。

  

其次,就算员工故意伤害犯罪了,那也和其任职的公司没一毛钱关系,不管他是老总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公司为这事发通告,它又算是哪根葱?这也是一处不合理的情节。

  

第三处不合理的地方,是85岁那位老院士,她到底有没有脊椎骨折?如果真有的话,这起码又是一个轻伤。

  

虽然两个轻伤不能合并成一个重伤,可两个轻伤却能导致行凶者不能被判缓刑,这又是一个法律常识。



  

更为荒谬的是,很多自媒体在传播什么“后台”论,而且还是打着所谓“正义”的旗号……要我说,他们为了流量真是无所不用其极了:如果什么都用“后台”来解释,那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

  

如果受害人真想追究到底,那就把官司打下去便是了:视频清晰、证据确凿;伤情鉴定已经证实了轻伤的后果,而且还有汹涌的舆情……真想追求什么“正义”,只须死盯着判决结果就是了。炒作什么“后台”,无谓的制造这种无谓的对立,到底是对受害人有益还是有害?用脚想都能知道结果。

  

更搞笑的是,很多律师朋友也在传播这种论调。难道他们真的希望“木又在法上”吗?完全无法理解这种奇异的脑回路。

  

真想帮助受害人,那就死磕法律便是了,毕竟刑法的法条就白纸黑字的在那摆着。

  

真正的法律人应该怎么做?比如迟夙生老师就公开发表了文章声明:《我愿意做两位院士的律师追究张陶法律责任》,如果说“后台”真的能起到扭转乾坤的作用,迟夙生老师应该不傻吧?

  

法律就是一种工具:只有死磕法律,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工具只有多用、常用才能越用越顺手。如果十四亿人每个人都死盯法条的具体实施,哪个法官敢随便去判葫芦案?

  

不要觉得死磕法律没用,如果真没用的话,那个“流氓罪”现在怎么被取消了?

  


  

很多打着“启蒙”的旗号来运行的自媒体来炒作这种“后台”说,真的令人无法可想!

  

什么叫启蒙?于法律而言,启蒙就是让人遇到不公时的第一反应就是“我管你是谁?被人打了,该怎么告就应该怎么告、该怎么判就应该怎么判,爱谁谁”;而不是唆使别人,使其遇到类似的事件后“难怪这样判,原来他是谁谁谁……”成了本能反应。


这不叫启蒙,这叫灌浆糊。

  


  

我不排除这场故意伤害的案件会以和解收场,甚至还很有可能大概率的和解。但是,即便和解却也不一定违法。

  

问: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吗?答:可以。

  

法律规定:符合刑事案件和解条件的涉案人员应该积极主动促成案件和解。刑事案件的和解主要是通过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来实现。再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向公检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真诚认罪、悔罪,争取宽大处理。刑事案件和解能够争取到的最好效果就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撤销案件……


问: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翻译成人话来说,就是如果行凶人的施暴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那他最多只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他五年以内没有过故意犯罪,原则上就符合和解的条件。

  

但是有一点,和解的促成有一个大前提:必须要受害人谅解,签署谅解书并主动撤销案件。

  

也就是说,根据现有法条,只要两位院士不谅解,行凶人这场拘役就完全没有了避免的理由,这牢是非坐不可;只要85岁院士的法医鉴定结果也是轻伤,就连缓刑也再无任何判决的理由。

  

那么问题来了:这两位老院士会和一个毫无升院士的条件却想升院士的人吃饭喝酒;宴席中途就撕破了脸,却还能安之若泰的坐到宴席结束;宴席后被对方打到骨折却未当场报警,直到六天后才想起来……

  

如果这场案件最终以和解收场,那么你认为应该是院士的问题还是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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