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被成功摧毁的消息刷爆网络。
传销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
造成极大的社会骚乱。
实在可恶至极!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
法律必定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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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3年,李某和刘某以虚构的“尚尊环球有限公司”为名,雇请专业人员开发公司宣传网站以及股票管理平台,大肆宣传该公司主要经营壹号快捷酒店,以此引诱他人购买虚构的该电子股票以获得会员资格,并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成员作为奖金分红的依据,以达到骗取他人资金的目的。
期间,李某和刘某以该公司为名发展下线人数超过2000人,层级在五级以上,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从中获利40多万元。该传销活动涉及广东、广西、河北、海南等多个省份,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损害广大群众财产利益。
2013年8月,在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下,广东珠海、肇庆和河北衡水、广西梧州四地公安机关联合对此案展开收网行动。
其中,广东警方抓获李某等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传销窝点4个,关闭涉案网站2个,缴获涉案电脑4台及小轿车1辆,追缴涉案资金、资产价值300余万元。
2013年10月,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德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
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李某:
1、对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原审判决认定其发展注册会员人数、涉案金额等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2、上诉人在尚尊环球所担当的角色并非重要,更不是股东,尚尊环球真正的老板是刘某。因此,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量刑时没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导致量刑偏重。
所以,请求查清以上事实,给予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
肇庆中院认为:
1、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和刘某发展注册会员人数、涉案金额等犯罪事实有一审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李某本人的供述、互联网电子数据及银行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李某在一审庭审时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
3、上诉人李某和刘某共同以虚构的“尚尊环球有限公司”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划分主从犯。
法院判决
上诉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鉴于上诉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的上诉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网络传销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诱惑性、迷惑性,但其拉人头、非法牟取利益的本质不会变。
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抵制传销的意识,不要受所谓高额回报诱惑而误入传销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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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南方法治报、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