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花越有”平台被滨州警方查处! 目前案情不便透露~
近日消息:衡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确认,悦花越有悦天使公司目前已被山东滨州公安查处。
想必在这一个月中,最煎熬的非悦花越有的众多会员莫属,重启之日从之前的8月1日延后到8月3日,这不外乎让广大悦花越有会员坐了无数趟过山车。
然而昨天到今天,悦天使平台商城网站结果却依然显示:系统正在升级,预计20个工作日完成。手机APP上与之前显示的内容也一模一样。
再次延期,会员各种担忧
一位悦天使的会员发来新系统延期开通通知的图片,大致内容就是悦天使新系统存在一些安全漏洞,要进行漏洞修复,将延期一周恢复软件使用。随后还盖上了悦天使的企业公章,悦天使总经理张勇也签上了名字。
What?又延期,还是延期一周,
消息的发布后确实让许多会员们无法淡定了。
这一次,悦花越有的会员们分成了三派,一是清醒维权派,二是持怀疑态度观望派,最后则是无条件继续相信反击派。
清醒维权派似乎已经认清现状,纷纷建立维权群,希望能要回自己的损失。不少持怀疑态度的观望派也表示不期待重新开启,一切等待尘埃落定。
但还有更多继续相信的会员,他们不断反击相反的声音,坚信一周之后终会守得云开见月明。还有领头者在微信群里安抚其下线,让会员顾全大局,再耐心等上一周。
来自山东的刘茵称:“我婆婆也弄这个,以前还要拉我注册,我极力反对,婆媳关系就因为这些破玩意给搞坏了,每次问她投了多少钱,她都说没投多少,可是我看她都是星级会员,至少充了一万多,但是我估计不止这些,老年人怎么这么固执,小时候教育我们不要贪小便宜,怎么他们就等着掉馅饼呢?”
一位辽宁的小姑娘则发布了微博,“说好的8月3号开网的悦花越有,看来是真的跑路了...可怜我爸的十几万就这样打水漂了,最可笑的是我爸到现在还坚信不疑,多么可笑!”
许多会员更是在网上抱怨家人丢了钱,
过着地狱般的生活。
也有会员欠了很多债,过得很迷茫。
各种迹象早已预示结局
虽然还有许多会员都表现得“处事不惊”,但从种种现状看来,似乎早已经预测了结局。(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3日早晨,不少会员纷纷表示悦天使客服电话已经无人接听,拨打了悦天使平台首页的客服电话,同样,对方也无人接听。
但最让人无法想象的是,悦花越有租用的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洛娃大厦9月到期,但8月2日,房东已经在网上挂出了招租信息,展示的图片上还留有许多悦花越有的痕迹。
还有据知情人反馈,悦花越有董事长刘玉龙因不堪支付压力,已经去北京市公安局自首,翻阅了刘玉龙的微博,自7月17日以来再无更新。
悦花越有疑似已经在山东滨州立案调查
悦花越有的一位北京会员称,她在3日早上已经向北京市东湖派出所确认,山东省滨州市已经立案调查。联系了北京市东湖派出所,一位民警称:“可以打电话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公安局,他们已经立案调查,而且已经抓人了,案件可能还有点大。”
随后联系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公安局,民警称,现在案情还不能透露,一切要以正式出警情通报为准。
虽然沾化区公安局还没有给与明确的回答,但相信离揭开真相的那天已经不远了。真相或许会迟到,却从不会缺席,悦花越有的这一迷局很快会有答案。(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为便于第一时间了解诈骗案立案要素、
程序和处罚,整理以下内容供参考:
公安局立案条件
立案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公安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第四,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诈骗犯罪案件管辖地相关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
因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对诈骗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网络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可以由案件发生地或结果地的法院管辖。而网络诈骗一般发生在异地,所以网络诈骗案件可以由犯罪人员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受害者所在地的法院受理。(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以上,如果被骗金额不大,追回被骗款项的机率就比较小,所以个人在平时要注意防范网络诈骗,不要给骗子可乘之机。有关悦花越有(悦平台)的最新进展将持续追踪,敬请关注。
内容来源:防骗大数据(FPData)综合世直研(wcdsrc)、晨讯直销邦(ncbzxw),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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