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国早报》报道,日前,宁明县的林先生反映,他和亲友掉进一个众筹投资电影的陷阱里。前五次投入小额本金时,都能拿回本金和收益,然而,当加大资金投入后,当事公司却突然失联。
据初步了解,这一众筹投资项目中,全国各地至少有上百人被骗,广西南宁、河池、贺州市均有人上当,被骗者损失上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致富神话”事实上变成了高回报陷阱,然而,如此熟悉的行骗套路却为何屡试不爽,每每令众多投资者上当受骗?
民众投资理财,必须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识。面对天上掉馅饼的“美事”,投资者必须时刻绷紧理性投资这根“弦”。分析各行各业的公司、企业,年利润率能达到10%左右已很可观,年利润率达到20~30%的,则是凤毛麟角,而林先生投资的众筹项目宣称日收益是2.38%,折算为年收益竟高达868%。
如此巨大的利润率,简直是天方夜谭。正如查办此案的警方提醒的那样:一些收益高的投资产品往往是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对此更要提高警惕。年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心理准备。其实,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不妨以此作为投资理财的判断标准。
有些人也明白,高利率可能就意味着高风险的道理,可为何还往“火炕”里跳?反观此类众筹行骗者的套路,或许说明了原因。
其基本做法:一是给受骗者甜头,如林先生前面的五次投资,都拿回本金并得到高额回报;二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行骗者的资质资料真实可查,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也是中规中矩,但现实操作中则暗藏猫腻;三是抓住受骗者怕折本心理,合同约定项目亏损由平台承担,投资人不承担亏损风险,还通过所谓的第三方托管加以保证。这整个套路真是步步为营、滴水不漏,令人难辨真伪。面对高回报投资陷阱,最靠谱的破解方法就是,对宣称年利润超过10%的投资产品,坚决不参与。
另外,要避免高回报陷阱坑害投资者,有关部门也要加大防骗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不使此类“致富神话”破坏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而想投资的普通民众也要增强金融防范意识和能力,摒弃贪图“赚快钱”心理。
新闻链接:“投资收益率”超过10%?专家:很有可能是陷阱
厦门积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行为,为市民营造祥和的生活环境。(资料图)
厦门银行机构走进社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平安银行厦门分行提供)
厦门证监局走进社区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厦门证监局提供)
如果有人向你推荐高收益理财产品,或者跟你说有好的项目可以投资入股并且回报丰厚,你会怎么办?对此,业内专家提醒说,这其中很有可能是陷阱。
日前,本报题为《四道“防火墙”护好市民钱袋子》的报道见报后,不少读者来电反映说他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不知道是不是非法集资。特别是在厦门,很多人遇到非法集资情形也很难分辨。
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昨日又专门采访了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银保监局(筹)和厦门证监局和市金融办等部门。这些单位的专家专门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监管领域内一些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情形,并对此进行了风险提示。
据悉,今年以来,市金融办积极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银保监局(筹)、厦门证监局等中央驻厦金融监管单位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全力打击非法集资,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各相关监管部门还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升公众金融防骗意识和辨别能力。
风险提示
认清这些行业的投资哪些涉嫌非法集资?
外汇交易
任何网络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
市外汇管理部门介绍说,当前非法互联网外汇交易平台虚假骗术主要有七种:一是虚构具备境外背景,强调平台合规权威;二是号称由专业人士打理,及时止损,“躺着也能赚钱”;三是利用亲友、熟人等关系介绍他人炒汇,从中抽佣;四是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其实并没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质;五是汇款时资金收款人往往不是平台公司,汇入资金去向难追;六是号称使用正规交易软件,实际上是以外汇为噱头的虚盘交易,人为制定交易规则,“爆仓”、“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投资者血本无归;七是门槛低、收益高,宣称按杠杆倍数将本金金额放大进行投资,回报丰厚。
随着我国居民外汇投资理财需求日渐强烈,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媒介,打着炒汇的幌子,以类似传销手法,鼓吹外汇投资平台“高收益、低风险”,吸引投资者入局,骗取资金。居民被诱惑参与网络炒汇,不仅容易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此,监管部门提醒说,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银行业
收益率超过10%要做好损失本金准备
银行业监管部门专门介绍了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新现象。比如,非持牌机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发售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未经批准,打着“银行”“保险”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他不法活动;.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虚拟任务”“加盟积分”“消费返利”等为幌子,无商品、无实体依托,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私募基金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以“金融互助”“保险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等。
对此,银行业监管部门提醒说,广大公众、客户要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购买正规理财产品,要提高对非法放贷、欺诈性贷款活动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集资风险,牢记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证券期货业
警惕网络非法荐股谨防投资陷阱
证券行业监管部门介绍说,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互联网工具或平台进行“非法荐股”活动较为活跃。这类非法活动的特点如下: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三是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保险业
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保障而不是收益
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介绍说,目前,寿险公司营销员以代理制为主,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日常行为缺乏管控手段。因此,对于营销员可能存在的多重身份,甚至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民间借贷等活动,市民要警惕。同时一些融资企业青睐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委托保险机构和营销员承销包装复杂的金融产品,把风险捆绑到了保险机构身上。一旦投资端出现兑付危机,风险立即传导到保险行业。另外,一些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APP等载体,打着保险的幌子,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传播快、成本低、受众广的特点,此类公司容易成为监管盲区。
对此,监管部门提醒说,市民要充分认识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而不是收益,主动拒绝高息诱惑,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其次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注意甄别营销员(机构)是否具有保险代理资质。目前各保险公司已实现“见费出单”和“零现金”制度,投保人在支付保费时要避免与业务员有现金来往。另外各保险公司均设立了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一旦发现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参与的或假借保险公司名义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可以向相关公司举报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温馨提醒
警惕!非法集资披着“民间借贷”外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介绍说,在民间借贷这一领域,“非法集资”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近年呈现高发趋势。少数不法分子“悬羊头,卖狗肉”,利用被害人的信任,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给民众造成重大损失。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被告利用亲朋好友及周围熟人的信任,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民间借贷”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二是非法集资存在巨大的“高息”利益诱惑;三是通过伪造银行贷款及投资项目文件实施非法集资。
为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醒市民,在识别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一般从四个方面区分:一看是否经得有权机关批准。一般有权批准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开展理财等金融业务的机构仅指“一行三会”,其他政府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仅作为市场准入或从事除金融行业以外某一行业经营活动的凭证。二看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形式除返还现金以外,也包括返还实物、股权及其他等价物品。三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指不确定的人或机构,即不划圈子和范围,谁有钱都可以来投资。四看是否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利用亲情、友情“人拉人”式相互介绍,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
尽管民间借贷的方法形式不断翻新、层出不穷,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要特别提示广大群众,利率畸高的民间借贷往往演变成“高利贷”,“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文/厦门日报 记者 宗满意 通讯员 苏晨 张华彬)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厦门日报,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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