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北海非法从事“一日游”活动被打传队查处并罚款3万元
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于2018年5月30日在北海市新中源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女子吴宁涉嫌利用车牌号为冀F9HV95的小汽车从事组团“北海一日游”旅游业务,而未能提供相关旅游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北海市海城区打传队于2018年6月13日将该案移送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分局。
吴宁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旅游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海城分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吴宁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吴宁在未经旅游部门许可、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30日擅自从事组团“北海一日游”组团旅游活动。当事人招徕2名游客利用车牌号冀F9HV95的小汽车载运游客到北海市新中源大厦进行观光旅游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如下:
证据一:2018年5月30日对吴宁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组团“北海一日游”旅游经营活动的过程;
证据二:2018年5月30日提交的当事人吴宁驾驶证及车主张志刚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吴宁涉嫌从事组团“北海一日游”旅游经营活动;
证据三:2018年5月30日提取吴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宁身份真实情况;
证据四:市海城区打传队2018年6月13日案件移送书一份,证明我市海城区打击传销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吴宁擅自从事“一日游”组团旅游业务的事实。
我局认为,吴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构成未经旅游部门许可和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旅游业务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我局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2019年1月25日,本局向吴宁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吴宁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吴宁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场表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愿意接受处罚,愿意立即缴纳罚款。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对其处罚款30000元。
吴宁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吴宁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规定,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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