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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三人以捐款为幌子发展“云讯通”传销会员三万余名

同城反传 2022-01-20


5月28日,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传销活动案。鉴骗了解到,一审期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华、吴某花、陈某三人对外宣传加入“云讯通”传销组织后能获得“原始股”等谎言,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发展下线,打着为小学捐款的幌子,利用捐款仪式宣传“云数贸”、“云讯通”传销组织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金某华、吴某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云数贸”传销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宋密秋(化名张健)。“云讯通”是“云数贸”的下级传销组织,延续了“云数贸”原来的模式在全国进行传销活动。


2014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华通过网上认识了一名自称张炎的人,张炎向其宣传、介绍“云数贸”,金某华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后,向张炎转账3万元,决定加盟宁夏云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云数贸公司)。2014年8月,金某华在乌兰浩特市工注册成立了宁夏云数茂贸易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盟分公司),并在宁夏云数贸公司时任法人马某力的授权下,负责管理兴安盟分公司的实际业务。实际上,金某华注册的兴安盟分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公司不雇人、不记账,通过电脑给下线报单。


2014年年底,金某华又认识了网友“狼行天下”,并投资800元加入“云讯通”传销组织,之后金某华利用兴安盟分公司宣传“云讯通”。对外宣称投资“云讯通”能得原始股、蓝筹股,“云讯通”能振兴民族互联网、成就平凡人等等。金某华为宣扬“云讯通”,先后组织被告人吴某花、陈某等人分别于2015年、2016年出境赴马来西亚参加“云讯通”组织的活动。截止案发前,金某华发展下线31241名会员。


为扩大“云讯通”在兴安盟的影响,2015年,金某华负责联系“云讯通”传销头目赖彩云申请在兴安盟修建“云数贸”张健希望小学。2015年5月,赖彩云、李某殿(马来西亚籍)等人到兴安盟参加“云数贸”张健希望小学的捐赠活动,金某华负责接待,吴某花、陈某召集下线参加欢迎赖彩云的宴会,听取了赖彩云对“云数贸”“云讯通”的虚假宣传。


5月11日和8月11日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中心校、突泉县太东中心小学举办两次捐赠仪式上,金某华负责联系了教育部门的相关领导参加该仪式,吴某花、陈某联系科右中旗、突泉县、阿尔山白狼等地的小学接受捐赠。在捐赠仪式上,金某华代表“云数贸”公司讲话,宣传“云数贸”公司的发展前景,在会场还设置大幅标语,宣传“张健为未来世界首富”、“振兴民族互联网、成就平凡人”等虚假内容。


并要求接受捐赠的学校需冠名“云数贸张健希望小学”,金某华、吴某花、陈某分别被任命为“名誉校长”。通过该捐赠仪式,致使刘某春、康某等人误信了“云数贸”“云讯通”传销组织的合法性及其具备的经济势力,进而加入到该传销组织内。


2017年5月底,金某华、吴某花、陈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华、吴某花、陈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2018年12月19日,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金某华、吴某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和1万元,陈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对侦查机关扣押的金某华、吴某花用于传销活动的物品予以没收。


法院宣判后,金某华、吴某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该案经过二审以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金某华、吴某花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鉴骗,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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