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岚代言的传奇今生涉嫌传销 艺人内耗合伙坑人
秦岚代言的传奇今生涉嫌传销,艺人内耗合伙坑人。所谓"口红效应"是指一种有趣的经济现象,在美国,每当在经济不景气时,口红的销量反而会直线上升。因为在美'...
秦岚代言的传奇今生涉嫌传销,艺人内耗合伙坑人。所谓"口红效应"是指一种有趣的经济现象,在美国,每当在经济不景气时,口红的销量反而会直线上升。因为在美国人们认为口红是一种比较廉价的消费品,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人们仍然会有强烈的消费欲望,会转而购买比较廉价的商品。口红作为一种"廉价的非必要之物",可以对消费者起到一种"安慰"的作用,尤其是当柔软润泽的口红接触嘴唇的那一刻。再有,经济的衰退会让一些人的收入降低,这样他们很难攒钱去做一些"大事",比如买房、买车、出国旅游等等,这样手中反而会出现一些"小闲钱",正好去买一些"廉价的非必要之物"。
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唇膏就在这样一个经济下行,消费降级的大环境之下应运而生。
当拙妻得知一直传奇今生唇膏产品售价高达188元一直的时候,产生了深深的不认同感:一款名不见经传的个人护理产品,售价却与国际大牌接近。哪来的底气呢?下图为迪奥某款口红产品:
拙妻一语惊醒梦中人:此事必有蹊跷!
在经网络查询信息后,得到相关经营模式如下:
裂变销售模式
一切算是真相大白,原来传奇今生产品是以涉嫌传销的模式在运营市场!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将传奇今生唇膏的销售模式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于传销的认定规则对比来看,发现其与国家相关法规有重大冲突。
在传销模式的加持下,笔者认为就算是一棵大白菜也能卖出黄金的价格。
传奇今生产品按照黄金的价值出售还需要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于是影视明星秦岚为传奇今生产品代言也算是在笔者的预料之中了:
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唇膏代言人—女神秦岚(视频链接:http://www.iqiyi.com/w_19ruemd6ux.html)。
如果不是笔者亲测视频可以打开观看,可能还不相信这一切是真实的!部分视频截图如下:
在明星站台喊话的高调宣传和涉嫌传销的经营模式双重加持下,这款唇膏能卖到这样的高价也就不足为奇了。
秦岚在代言传奇今生唇膏产品的视频中高调宣称:“我希望更多的爱美女性能更好的爱护自己的双唇,让自己拥有真正健康的双唇。”
创造“五大奇迹”的唇膏产品(图片来源:传奇今生宣传资料)
强调健康和安全也是真正的抓住了消费者痛点的地方。
但,真的安全吗?看看下面这张图片:
在紫光灯下显现幽幽黄光的嘴唇是在使用传奇今生唇膏后的效果。据拙妻科普:该产品可能含有荧光剂!(关于荧光剂的危害,大家上网一搜便知)。
秦岚:1981年7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中国女演员、歌手、平面模特,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会计系。1999年参加第六届全国推新人大赛获广告模特组金奖,成为首艺推新人艺员培训基地艺员。2003年因扮演《还珠格格3》中新增人物江南名媛陈知画而成名。2007年在《又见一帘幽梦》中饰演汪绿萍,知名度进一步提升 。
笔者对秦岚无感,最多也只是知道这个名字,算是路人。
关于明星代言,也闹出过很多的风波,但是据笔者了解,最多也只是涉嫌夸大功效之类的虚假宣传。
但是类似秦岚这种的为涉嫌传销的企业产品代言也是完全颠覆了笔者的认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给“代言”下定义,而根据我国新华词典,代言是指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明星代言广告时,并不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传声筒,明星更多的是以自身的信誉独立地发表意见,根据“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明星显然应该为自己的独立判断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几个法律问题:
虚假广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明星只有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明星在“非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受《食品安全法》上述条款的限制,只要明星代言的广告为合法广告,即使其代言的产品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代言者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是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广告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因此,虚假广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产品本身是虚假产品,另一种是广告本身有虚假夸大之处。
归责原则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广告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过错责任。那么明星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给出答案。笔者认为归责原则应与责任主体对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广告制作及发布控制能力相匹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按照由重到轻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明星相较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言对产品、广告控制能力最弱,因此笔者认为明星对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过错责任较为合适。
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即在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连带责任是将全体行为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受害人损失填补的担保,使受害人的债权不致因部分行为人资力欠缺而受影响。在连带责任中,受害人可以根据其选择,向全体共同侵权人或其中的一人、数人提出一部分或全部赔偿请求,故数行为人承担责任并无时间和顺序的先后。各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完全依受害人的选择而定,任一行为人都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或主张分担利益之抗辩。可见,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可谓考虑周全,使其损失得到更好的填补。
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受害消费者可以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星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受害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也就是说,明星将面临因代言虚假广告而倾家荡产的风险。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主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尚无法规规定。明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并参照下述法规:
1、《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节选。来源:大律师网,法律知识。特此鸣谢)
篇幅有限,笔者节选部分。
总之,明星代言产品负有连带责任。
传销是社会的毒瘤,大家有目共睹,每年因为传销有多少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甚至是因此赔上性命。
而秦岚却为一己私利为传销公司代言,多少人是因你而受害,你的良心不会痛吗?!你觉得自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你敢或者你能出面为自己洗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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